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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人民法院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几点异议/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7:25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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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人民法院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几点异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以物抵债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不同,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之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此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以财产经评估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而非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进行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后,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已经作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就可实现,无需被执行人再行自动履行,而且不存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
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与以物抵债协议是两种不同的协议,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不能互相混淆。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是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二、信用社与商酒务煤炭中转站的属于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第267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第301条、第302条规定的属于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引用的是第301条的规定,而非第266条或者第267条的规定,很明显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也是把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协议作为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来对待,这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是以物抵债协议,在贵院裁定后,就不存在商酒务煤炭中转站的自动或者不自动履行问题,也不存在一大堆生效判决书、支付令、调解书的恢复执行问题,执行裁定已经作出,案件即执行终结,不存在未履行完毕,案件不能终结的问题!在本案中,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适用的余地!
三、本案已经执行终结,不存在未履行完毕不能执行终结的情形
关于执行终结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经济审判副院长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第157页有这样的解释“我们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出发认为,执行完毕应当以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的执行裁定作出为准,被执行财产权利的转移只是法院作出的裁定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衡量执行是否完毕的标准”。因此(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就意味着案件的执行终结,而不存在未履行完毕不能终结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为征得权威人士的意见,联社组织人员专门拜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多名资深法官,均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的观点,并表示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已经统一。
四、本案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执行裁定仅限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本案中所涉及的贵院作出10份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和支付令,并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因此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以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谓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执行裁定,毫无法律根据!
五、随意撤销生效执行裁定,借纠正“错误”裁定为名,行协同逃债之实,属于严重背离公正司法的行为
截至今天,(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才仅仅50余天的时间,作出该裁定的同一法院就决定撤销该裁定,如此出尔反而,视法律如玩物,视公正如儿戏,让作为纳税人的信用社又如何去相信司法公正呢!如果决定撤销执行裁定,必然意味着该裁定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必须对作出该“错误”裁定的执行人员、参与决定该裁定内容的审判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就必须对因此给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就在于:把信用社已经合法取得的抵债财产从信用社手中夺走,列入破产财产!毫无疑问,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不在于撤销“错误”裁定,维护司法公正,而在于借改正“错误”裁定之名,行协同逃债之实!
六、为维护信用社及广大储户的利益,信用社将尽一切努力保护自身权益
信用社的款项来自千千万万个储户,如果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损及广大储户利益,就会影响信用社的信誉,就有可能引发区域性或者大面积的金融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治安大好局面!信用社是当地人民自己的银行,近年来,信用社不断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大力支持种植、养殖业,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多次通令嘉奖!只有有效保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信用社才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支农,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信用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为生存和发展而战,对应得的合法权益,信用社必将尽一切努力去争取,在某种途径不能得到解决时,信用社将寻求其他有效途径进行解决!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为了生存与发展,信用社将尽一切可能的努力、将通过一切有效途径,去维护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
在尊严的国徽下,在法律的天平下,我们相信也理由相信“人民的法院”能够充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平、公正、严肃司法,对此事作出妥善处理,给人民以满意答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自己的行动维护司法公正!

异议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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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旅游大市建设进程,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根据市委黄字〔2004〕1号、市委办黄办〔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黄山管委会。
  二、主要考核内容:
  (一)市下达的全年四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旅游接待量、入境接待量、旅游总收入、创汇);
  (二)六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
  1.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旅游经济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对内开放,拓展招商引资和合资合作的领域,加大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扩大旅游经济覆盖面,提高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占有率。
  2.增强旅游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旅游产品的竞争力。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型旅游促销活动,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开展联合促销。认真做好旅游市场调研分析,每年至少提交三篇有价值、有深度的市场调研成果。加强旅游宣传促销的整体创意策划,因地制宜,精心推出一批特色线路产品,增加新的卖点。每年有3次以上自行组织的有规模、有影响、有实效的整体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加快旅游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3.认真抓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区县旅游规划与省、市旅游规划的对接,积极探索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模式,加速资源、项目与资本、企业对接;充实旅游项目库,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
  4.大力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巩固“双打”成果,做到常抓不懈,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联合执法,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发生。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评比资格。大力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文明行业创建”等各项活动。
  5.全力以赴做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做到有领导、有方案、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坚持把旅游安全放在首位,对出现伤亡责任事故的区县实行一票否决;坚持黄金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和旅游投诉电话,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旅游投诉,及时、准确做好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
  6.重视旅游商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工作,积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通过旅游开发经营,开辟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排忧解难。
  三、考核办法:
  1.四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得分权数占60%(旅游接待量、入境接待量、旅游总收入、创汇分别各占15%),完成指标的按权数得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按超出的百分点加分,未完成指标的按减少的百分点扣分。
  2.六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得分权数占40%,第2、3、4项各占8分,第5、6项各占5分,第1项占6分。
  3.四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区县、黄山风景区按时汇总报送市旅游局。全年完成情况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审查验证。
  4.六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情况应报送书面总结材料,由市旅游局提出考核意见。上述两项考核意见由市旅游局汇总上报市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四、奖励办法
  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设立一、二、三等奖各一名,按考核结果得分高低依次确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消各项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农〔2009〕9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做好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保障。针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破损严重,以及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了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必须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任务,认真部署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重点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战略,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而提高水分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各县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和发展可能,组织编制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集中连片、突出重点。项目建设要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重点解决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优先安排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

尊重民意、民办公助。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要求,组织农民参与工程规划、筹资、投劳、建设、运行、管护的全过程,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受益的主体。

整合资源、完善机制。要积极整合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资金、技术等资源,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继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形成以用水户管护为主、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指导为辅的工程管护机制,实现工程的长期高效运行。

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任务。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二)主要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使每一个重点县经过若干年建设,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在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要使县域内:

——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3%。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农民口粮问题;

——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

四、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几点要求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管长远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扎实做好重点县建设各项工作。

(一)强化重点县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县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科学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已编制完成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县,要尽快提请县人大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所有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都应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指导,并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对规划编制工作不重视的县,不列入重点县建设范围。

(三)积极整合资金,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要求,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千方百计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2005-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并切实增加资金投入规模。中央财政将把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作为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因素。各地在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加强资金整合,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四)严格管理强化考核,切实加强对重点县的监管。一是规范重点县选择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县选择基本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重点县名单,并采取适当形式对重点县名单进行公示。二是建立重点县建设绩效考核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法,将重点县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三是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重点县绩效考核制度,对重点县数量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中央对省进行考核,省对重点县进行考核,并引入竞争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重点县数量和资金规模直接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差的重点县取消资格。四是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重点县不再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县范围。五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重点县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精心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的技术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认真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工作。在抓好重点县建设的同时,要针对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继续实行有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统筹协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专项工程建设任务,合理配置资金与技术资源,确保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专项工程建设两项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