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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53:43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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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分明和相互制约,即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以资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股份制的典型代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则更能充分体现股份制的主要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组织机构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有两种,即“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初期人们对物质资本神化的产物。它将公司经营控制权置于股东会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理论,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赋予董事会是为了克服“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但“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问题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平衡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种立法例,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既有权力的分工,又有权力的制衡,才能使股东会与董事会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大局。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理念,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确认了分权治理结构,全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任期及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东众多,为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高效率地开展,必须把经营权力合理地集中于董事会,但董事会也因而有可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设置监督机关,监事会正是由股东大会选出,代表各方利益,对董事会及董事的活动实行监督的专门机关。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与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相同,此处不赘。
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同有限公司一样,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这对于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价值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监事会对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要求有一定的程序和表决方式。新公司法完善了监事会的会议程序,保证了监事会的正常如期召开。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可见,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会议的类型、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克服了旧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过粗,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使得监事会的运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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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25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

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

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食品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单位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本部门监管环节中,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及时发现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4.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5.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规模效应,带动本市食品产业发展和人员就业作用明显的;
2.在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深加工方面成绩突出,促进食品产业结构提升的;
3.通过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等同认证的;
4.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5.被认定为国家级食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检测检验实验室)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6.承担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
(三)个人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3.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奖励事项,均指评奖年度内发生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单位、企业和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获得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分两个等次。集体奖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10万元。个人奖(涉及公务员奖励,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个人奖励记入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