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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地震中灭失的房屋风险承担/李荣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15:31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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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地震中灭失的房屋风险承担



5、12地震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现在我们已经有心情静下来思考这次地震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了。

今天,我只就在地震中灭失的房屋风险承担问题,来做一下自己的阐述。

这次地震,有大量的房屋灭失,其中有几种情形。

一、开发中的房屋,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办理按揭贷款的),未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尚未交付的;

二、开发中的房屋,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办理按揭贷款的),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

三、无论是否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确定为买受人的;

四、二手商品房的买卖。

等等。。。

上述种类虽多,但从法律角度讲,确认风险承担其实并不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房屋,均应按照交付作为承担风险的标杆,在地震之前已经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在地震之前尚未交付的,则由出卖人承担。

作者:李荣键律师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 电话:0310-6112017,1308210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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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农民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些地方随意向农民摊粮、派款、要工,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摊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和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以外,额外增加其他摊派任务。
为集体或农户生产、生活服务所收取的各种牌照费、手续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照县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向农民索要各种不应交纳的费用。
供应农民的生产资料,要严格扫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涨价或变相涨价,不得随意将平价转为议价。计划内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要合理分配,落实到用户,凭证购买,并予公布。严禁倒买倒卖。
收购粮、棉、油和各种农副产品,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必须及时付给价款。任何部门不得借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之机扣款。
任何部门在农村开展业务,不得让农民摊款,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农民。
二、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的开支,要纳入乡财政统一筹集和掌握。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和预备役训练、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的开支,由乡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定项限额预算,交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乡财
政,统一征收,核定到行政村(大队或联队),按规定限额使用,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凡是有承包任务的农户,专门从事多种经营的专业户,社队企业,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设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等,均有交纳社会统筹费的义务。承包户和专业户交纳
社会统筹会,利润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社队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交纳的数量,一般可以控制在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到五。国营企事业单位交纳的项目和数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统筹费如何落实到单位和农户,以及征收的办法,均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宜一律按地亩
或人口平均摊派。要考虑到劳力、人口多少,不同承包项目和经营收入,企业利润多少等因素,规定合理的分摊办法。少数贫困乡、村,统筹费不足时,县财政应适当给予补助。
要使用好统筹资金,防止超支浪费。对教师要实行定编、定员,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和超编的要精减;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高标准;对缺少劳力的优抚对象,可以实行责任田代耕或辅助代耕;民兵训练要尽可
能在农闲时间进行。训练费在统筹费不足时,训练误工可以用义务工抵顶。各单位抽调民兵护路、护库或参与其他执勤任务,应报县政府批准,并付给合理报酬。民兵的武器装备要适当集中看管。
三、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统筹以后,乡、村区域性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应当缩减,列入承包合同的提留项目只限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上年农业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其中,公积金、公益金各占百分之一点五左右,管理费占百分之
一左右。商品经济较发达,农民生活较富裕的地方,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些。各项提取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公积金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基金;公益金首先要保证五保户供养、困难户照顾,也可用于托儿所、文化室建设等开支;管理费用于干部补
贴和公杂费支出。
社队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各种提留,由本企业参照集体提留的办法自定。
集体固定资产要继续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兴办各项公益事业,都要量力而行。有些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如打井、办电、修自来水以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建设、智力投资等费用,可以同农民协商,采取谁受益、谁出钱的办法集资解决。
四、精减干部和其他非生产人员。村民委员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干部都要大力精减。有的干部可以兼职。享受补贴的人数要控制在本村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以内。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浮动补贴、误工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享受定额补贴的人数,三百户以上的村(大队或联队)
三至五人,一、二百户左右的村(大队或联队)二至三人。要根据干部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任务轻重,年初确定补贴数量,年终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进行评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奖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定额补贴款数的三分之一。工作差的要减少其定额补贴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享
受定额补贴的干部,可以实行误工补贴,以乡或村(大队或联队)计算,误工补贴的款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款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也可以实行按村、队定额补贴包干的办法。凡在各种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工作的干部,其待遇和补贴由各级经济组织负担。
要压缩非生产人员。行政村一律不设享受定额补贴的秘书、广播员、电视员、报刊发行员、精神文明员、常年值勤民兵等,已经设立的要精减下来。
党团员开会和过组织生活以及农民在本村开会不得补贴。干部、农民参加县以上的会议,由召集单位给予补贴。
五、实行义务工制度。农村每年要对农民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工,用于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小型农田治理,开发自然资源,义务造林,村镇公共福利事业建设,修建乡村道路,以及为烈军属代耕等。义务工的数额,由村或乡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一般可掌握每个劳动力全年出义务工
二十个左右。年初列入合同,年终结算,以款找齐。
六、实行民主理财,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堵塞各种漏洞。对一切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损害集体利益、破坏集体财产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刹住各种巧立名目的吃喝招待歪风。到农村工作或服务的国家干部和职工,吃饭必须按规定交粮票、现金。不准借工作之便,向农民
索要或低价购买农工副产品。
七、减轻农民负担是直接关系到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要教育干部和农民,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农民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乡、村的公益事业
要搞好,不合理的负担要坚决减掉。各地、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民负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项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尽快抓出成效。
今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都要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负担,农民有权拒绝。
凡省、地、市、县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3月12日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从泰国柬埔寨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从泰国柬埔寨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4年1月23日,泰国农业和合作社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004年1月20日,其Supanburi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型为H5N1)。另据柬埔寨官方消息,金边郊区的一个养殖场发生许多鸡染病死亡,经送法国巴斯德实验室检测证实为H5N1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
  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紧急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柬埔寨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泰国、柬埔寨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泰国、柬埔寨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泰国和柬埔寨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OO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