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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王忠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43:44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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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

王忠辉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我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组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我国的主要存在形式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通常也被称为“三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利用外资,增强外资吸引力,我国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其中,扶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实现上市,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我国股票市场,就是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出台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一举措的出台,不仅推动了我国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外国投资者通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成为可能,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下面笔者就从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法规出发,结合相关实践经验,来简析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改制上市须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对拟改制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帮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法规依据

  1995年1月1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注册资本、外国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设立方式、程序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暂行规定》未规定的公司的其他事宜,《暂行规定》要求按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改组及上市等事宜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成为我国当时乃至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9年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通知指出,为扩大吸收外资,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明确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由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A股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2001年5月1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2001年11月5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重申及完善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等事宜,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推动了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2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2]17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该规定的出台,国祥股份(600340)作为首家外商投资企业于2003年12月30日通过IPO成功登录A股市场。
  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外,主要的政策法规依据就是《暂行规定》、《若干意见》及《特别规定》,并且《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上市流程

  企业改制就是改革企业运行体制,其核心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广义的企业改制包括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本文所讲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则专指将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整个过程。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上市流程与内资企业的改制上市流程大致相同,一般都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改制与设立

  设立改制筹备小组,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进场工作,分别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拟订改制重组方案,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起草、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认缴股款,召开创立大会、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注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问题诊断与上市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法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申请文件。

(三)申请文件的申报

  公司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四)申请文件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创业板无此要求),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相应修改申请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五)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六)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与内资企业改制上市流程不同的是:
  在改制与设立阶段,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后,应当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并根据改制企业评估后净资产金额分别情况转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参见2008年08月1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获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并缴足认购的股本金后方能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发行与上市阶段,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完成后,还应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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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节约事业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1987年5月18日 [87]财文字第212号)


  为了加强事业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要求,对节约事业费开支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 各事业部门、单位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妥善安排各项支出,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年度预算在执行中,除国家重大政策变动另有规定和特批项目外,一律不再追加。


 二、 一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挖掘潜力,扩大有偿服务项目,合理组织收入,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水平。对固定收入较多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其经济自立程度,分别实行差额补助、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促进他们积极组织收入,用于抵顶一部分预算拨款。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通知的规定,商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 对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有经济效益的事业项目,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需要财政部门支持的,可以采用“周转金”方式,借给单位,约期归还,实行财政资金有偿使用。


 四、 各事业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准把预算内收入划作预算外,也不准把预算外支出挤入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用事业发展基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或者兴建宾馆、招待所。
  事业单位举办的没有纳人预算内管理的经营性单位(如;工厂、农场、商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服务公司等), 都要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 使用事业费开支的人、财、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照价计费,合理分摊费用。


 五、 各事业部门、 单位的基本建设性开支, 凡五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土建工程,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纳人基本建设计划,在基建投资中解决,不准挤占事业费。


 六、 要逐步实行按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和费用定额核定预算,人员超编的不多给,人员不足编制的不少给,改变按“基数”或人头分配预算的办法。
 各级各类学校要分别按学生人数和不同的费用定额核定预算。 农村学校今后增加的开支,要按分级办学的原则,主要由乡、村筹集和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一定要限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之内,今后不再增招新的民办教师。
  卫生医疗单位要按病床使用日数、门诊人次和社会防治等任务核定预算,各类医院、卫生院都要通过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提高经费自给水平。
  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在保证医疗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推行公费医疗与个人、单位或者医疗单位利益挂钩的办法,以减少浪费。
  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站,剧场(院)和体育场、馆,都要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广开服务门路,合理组织收人,提高经费自给水平,减经财政负担。
  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技术开发类型研究单位要逐步走向经济自立。
  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设立,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凡新设立的此类组织,其经费要自理,财政不予拨款。
  广播电视要按播放小时核给经费,广告收人除按规定提取一定奖励和福利基金以外,都要纳人预算,抵顶财政拨款。
  农业部门的事业单位,凡有条件的要大力开展有偿服务,逐步转向依靠自已的力量来发展事业;没有条件开展有偿服务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要分别核定,加强管理。
  各事业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备都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之内。对现有超编人员,是全额预算管理的,暂保人员工资,但不拨公用经费。今后,未经劳动人事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增设的机构和增加的人员,财政不得安排经费。


 七、 各事业部门、单位对于国家专项控制商品,一般不再购买。购买大型仪器设备,事先要进行周密的论证,可买可不买的,坚决不买;能用国产的,不得进口;对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利用率低的,要组织协作共用,或者对外开放,向社会服务。要按照国家下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


 八、 各部门办的报纸、刊物,应当进行清理和整顿。除少数政策性亏损的报刊,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外,各部门、各单位自已办的其它报纸、刊物,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九、 各事业部门、单位的行政性开支,如;会议费、差旅费等,都要按照行政机关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务院关于控制行政经费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案情和传讯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的函

196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62年1月27日报告称: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法庭),委托该院向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审判文书或代讯当事人,往往对当事人的住址交代不清,查找困难,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情。另外,我院也不断接到一些法院来信,反映有些人民法院,对被委托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为讯问案件当事人的工作,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不作答复,因此要求我院代为催办。这种情况,都影响了原办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
为了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请你院转告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调查案情或代传讯当事人或关系人,或者送达审判文书时,应将被调查、送达或被传讯的人姓名、住址和有关情况,详细搞清楚,以减少被委托法院查找上的困难;受委托的法院,应对被委托办理的事项,迅速、认真地办理,无法办理的事情,也应给委托的法院说明,以免案件受到不必要的拖延,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