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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的政府责任/李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45:30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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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民生话题和热点问题。而在所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讨论中,政府责任无疑是一个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基于国外普适经验与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的责任应主要锁定在两个层面:一是政府的房屋供应责任,二是政府的房屋管理责任。

  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首先特别强调政府的房屋供应责任。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是利用公共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我国住房制度改革30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市场化过快和过度已经形成“路径依赖”,严重阻碍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强化政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责任的主要措施有:政府应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通过政府直接管理的住房机构组织建设与供应住房;政府应积极整合民间闲置房源;政府应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政府应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应实施房地产开发商强制建设保障性住房制度。

  此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专门机构来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事项。我国政府除了扮演好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者”关键角色外,还应当管理好用好公共租赁住房,最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应有的制度功能。在此,我想重点谈谈政府的住房管理责任。

  政府应准确界定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人们一般认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是专门为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而设计的。这其实是一种“误判”。因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30年的一项重大成果是已经在制度层面建立了能够覆盖所有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只是在制度执行层面,制度“走样”和制度被“异化”等因素最终导致既有的住房保障制度未能实现改革目标。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制度功能上能够替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应作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因此,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就应当涵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即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家庭和个人。尽管界定“中低收入阶层”比较困难,但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的“去身份化”和“去福利化”改革,建立面向城镇所有居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防止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中的“逆向改革”,即把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仅限于具有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二是建立健全家庭和个人住房、工作、收入等信息系统,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仅要接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专门审查,还要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三是实施全方位的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公平合理。

  政府应制定合理科学的“候房”机制。政府在管理公共住房中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科学的“候房”机制,确实是一个难题。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包括登记配租和抽签配租等。相比之下,抽签配租克服了登记配租无法解决的一些不公平问题,比较容易让大多数人接受。当然,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限的情形下,并非所有中签的申请者都能实际得到公共租赁住房,这就要求制度设计保障那些未能实际得到房屋的申请者在下一轮“候房”程序中享有优先权。同时,申请者如果因为自己原因导致不能得到房屋,制度设计就应当取消其本轮“候房”资格。

  政府应实施动态房屋管理活动。一是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公共住房管理方面都专门设置了管理机构对公共住房实施管理活动,尽可能兼顾公平和效率。改革要略为:一方面,国家应创设一个从中央到街道、社区全覆盖的垂直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虽然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方面承担了主导义务,但无须以家长身份独揽管理大权。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因为政府对公共住房的管理成本过高进而转向激励租赁者购买房屋或者与民间机构合作。这对我国如何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模式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二是实施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管制,即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决定了其只能用于符合申请资格的居住者自己居住之用。另一方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政策,即在购买房屋产权上,购买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决定是否购买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如果只买一部分,剩余部分仍然需要缴纳租金,待购买人日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下剩余的产权;在购买房屋模式上,政府除了采用登记配售模式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者的实际需要实施定购配售模式,申请者根据政府建房计划,选择需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理位置、户型结构等条件,然后进行抽签,中签者再进入购房的其他程序;在购买房屋补贴上,政府应根据申请者所购买房屋的大小、户型和收入等情况,对购买者提供不同等级的购房补贴。三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针对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出现的承租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公然招租、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私下交易并获取差价等普遍问题,制度建设的着力点应当从源头上“堵死”各种违规行为。首先,立法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通过信用制度来规范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其次,立法可借鉴香港做法,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扣分制”。该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一个合适的扣分体系。同时,扣分制应与租金补贴、配售补贴、续租、强制提前退租等配套措施有机衔接。最后,政府应及时公布社会监督方式,奖励举报违规行为。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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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签订本补充议定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列附表“甲”和“乙”。为此,贸易协定第一条修改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尽最大努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往来。双方将为彼此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提供方便,促进其发展,以便尽可能地保持贸易平衡。”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该贸易协定增加一条款,列为第七条,其内容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政府间的经济贸易事务协商机构,其目的是,检查双边贸易的发展情况。”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修改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第七条,并将其改列为第八条,内容如下:
  “本协定自互换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协定期满三个月前,如无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议定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一日在利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1986年5月15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秘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业部副部长)
      贾 石            路易斯·蒙特罗·阿兰布鲁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3]23号
2003-8-3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类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该类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风险准备”、“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总分公司往来”等科目。
2.“特别风险准备”科目,核算法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主要用于弥补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欺诈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改善银行卡安全受理环境。
3.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业务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再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4.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再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5.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业务费用”科目,不再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科目。
6.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2291 特别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特别风险准备主要用于弥补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欺诈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改善银行卡安全受理环境。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特别风险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特别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偿付使用特别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
5101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业务收入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科目按业务的种类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ATM支付清算收入
2.POS支付清算收入
3.网上支付清算收入
4.其他终端支付清算收入
5.跨行转账收入
6.外卡服务收入
7.代理业务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
四、企业核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业务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2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三、企业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2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业务活动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5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终端设备维护使用费等。
二、本科目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业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特别风险准备、技术开发费、网络系统维护费、财产保险费、租赁费、邮电费、外卡业务费、会议费、运输费、差旅费、广告费、宣传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修理费、取暖费(降温费)、诉讼费、外事费、咨询费、公证费、审计费、手续费支出、税金及其他应交款、其他业务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各项业务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坏账准备”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补充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一)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
(二)本办法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调整了部分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1.在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负债部分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增加“特别风险准备”项目(第8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的余额。
2.利润表格式如下:(见附表)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或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其他业务产生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其他收入”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2.“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产生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除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的其他业务产生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支出”项目的数额汇总计算填列。
6.“业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业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及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后的净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10.“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1.“补贴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4.“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利润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     ________年________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1
 其中:业务收入           2
  其他收入           3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4
营业支出             5
其中:业务费用          6
   财务费用          7
   其他支出          8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9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0
 补贴收入            11
 营业外收入           12
 减:营业外支出           13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4
 减:所得税             15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