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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王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4:39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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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但我国旧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方式及程度均语焉不详,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易产生争议之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在原有法条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该条文的修订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但仍未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已久的如何认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

  首先,从说明义务的履行时点来看,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保险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义务,是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基础性考虑因素,因此,保险人该项义务的履行时点应当在投保环节,而非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对投保人而言并无实际意义。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投保单并不附载保险条款,而保险条款是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首要因素,应当在投保人考虑投保与否时即让投保人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可行的方式是在投保单上附载保险条款。较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的规定,最终通过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增加了“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确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时点,是保险法修订的一大进步。

  其次,就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程度而言,有人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保险人对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二是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笔者认为,保险业发展至今,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保险技术也日趋精细化,保险合同条款复杂、冗长,专业性极强,并非具备普通阅读能力的常人即能准确理解其涵义,仅仅通过提示注意不足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而且,从逻辑角度而言,“提示阅读”与“主动说明”两种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明显不同。作为保险业监管机构的保监会也认为,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能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如果仅仅履行了提示注意的义务,并不能当然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反之,保险人如果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说明,即使其未在投保单上提示注意,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已有充分了解,自然不应妨碍免责条款的生效。由是观之,新保险法增设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对于实现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并无裨益。笔者以为,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点应当在于厘清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方式及程度。就方式而言,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仍然规定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说明,在赋予保险人履行义务方式灵活性的同时,也具有不确定性,易滋生无谓的纷争。笔者倾向于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理由有三:一是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界诚信的现状,明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同时也敦促投保人审慎地对待自己的权利,对自己的签名盖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从举证的角度考虑,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于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经由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便于保全证据,减少争议。三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并未苛求保险公司,按现有物质条件,其完全可以很好地履行该项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保险业界通行的惯例,比如日本生命保险业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契约指南(小册子)的封面背面设计有“说明事项确认”一栏,在该栏内记载了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其在该指南的对应页数,在此基础上,请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的“说明书受领确认栏”上盖上私章。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印制有专门的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告知说明书,在投保时,作为投保单的组成部分,也要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就告知的程度而言,保险合同的缔结将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投保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通常投保人又非专业人士,因此,保险人的说明应当通俗易懂,即以正常的理性人通常能够理解为限。至于何为“正常的理性人”,有人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出一般的理性人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从文化水平衡量,应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水平;二是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三是对一般事物有一个正当、合理的判断能力。这种判断标准可供考量。

  再次,还应当注意说明义务的范围。新旧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而不生效所涵盖的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根据条款所约定的具体内容、性质来判断,而不是仅凭该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是否规定在“免责条款”项下来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类似纠纷表明,除了那些已经列明的免责条款之外,尚有一些涉及投保人权益减少、风险加大,以及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重要条款,如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合同解除权、保险索赔的先决条件等约定均散见于保险合同当中,因涉及投保人的重大利益以及保险人是否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问题,亦应当赋予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这些约定就其实质而言,均可能产生部分、绝对地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效果,在性质上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笔者认为也应当属于保险人必须明确说明,否则不发生效力的条款范畴。另外,对于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明确,“正常的理性人”通过阅读即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保险人无需作过多的解释与说明。但对于专门的术语,除了条款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条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以使投保人准确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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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常政发〔2009〕1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二)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全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50个,组织各类创业培训2万人,扶持创业1万人,带动就业5万人。
  (三)扶持对象。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凡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人员创业。
  二、降低创业门槛,减轻创业负担
  (四)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创业扶持对象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五)放宽登记条件和冠名限制。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允许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常州”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六)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并能有效区分的同一地址(不含同一物理空间)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七)实行税费减免。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
  (八)放宽信贷规模。凡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 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新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额度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九)财政贴息扶持。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相应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强化资金扶持,形成激励机制
  (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其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扶持对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二)创业补贴支持。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行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制定。 
  (十三)鼓励吸纳就业。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双零”家庭成员、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奖励。
  (十四)征集创业项目。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工作机制。市本级每年征集创业项目100个,对经招投标承担创业项目开发、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开发的创业项目通过评审批准入库并成功推广、转化的,平均每个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的补贴。
  (十五)开展创业实习。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参照青年见习相关标准执行。
  (十六)实施创业孵化。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经过认证推广的创业项目,给予100平方米、为期3年的场地费用补贴。对经过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十七)延长“低保”期限。本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保留期结束后如需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创业氛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创业领导和协调机构,以协调确定创业工作指导思想、拟定重要政策和解决重大事项等。市、辖市(区)、镇(街道)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承担创业日常指导工作。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创业培训、创业实习、创业补贴、鼓励创业、创业孵化等创业专项引导资金。
  (二十)营造创业氛围。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城乡劳动者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意识。要扎实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活动,评选和表彰一批创业明星和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201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4月14日至15日对巴西进行了访问。

  二、卢拉总统重申,巴西政府和人民就中国青海省发生严重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向中方表示慰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胡锦涛主席就前不久巴西里约热内卢州遭遇雨灾再次向巴西政府和人民表达了慰问。卢拉总统对此表示感谢。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卢拉总统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一致认为访问进一步推动了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回顾并积极评价1993年中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对中巴关系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强调,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双方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不断加强战略伙伴关系。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双方积极评价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中巴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认为该文件全面反映了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从战略和政治层面加强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高委会)及其分委会作用,明确了2010年至2014年两国在各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并确立了监督落实机制。为立即启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落实工作,双方同意于2010年召开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及各分委会会议。

  六、卢拉总统感谢中方支持里约热内卢成功申办2016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双方同意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运动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经验。

  七、两国元首认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模巨大,巴西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双方一致认为,在上海世博会设立巴西馆有利于加强两国在文化方面的相互了解,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为中巴贸易和相互投资创造机会。

  八、两国元首认为,两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反应迅速,应对有力,两国宏观经济基础保持稳定,各自社会发展计划得以延续,经济增长势头得以保持,中巴贸易保持了同危机爆发前相似的水平。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九、双方承诺将努力保持近年来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高附加值领域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多样化。为此,双方同意推动航空领域合作的发展,促使双方企业积极探讨寻求新的合作项目,扩大巴西航空工业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的合作。

  十、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对话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同意进一步加强对话,推动扩大双边农产品和食品贸易。

  十一、双方强调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潜力巨大,特别是巴西“加速增长计划”为两国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合作提供了机遇。访问期间,卢拉总统向胡锦涛主席表示,巴方对中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高速铁路招标表示欢迎。

  十二、两国元首对双方能源和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特别是2009年5月卢拉总统访华期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巴西石油公司签署的原油贸易协议得到很好的落实。双方将在此良好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深化两国能矿合作。巴方对中国石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盐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表示欢迎。

  十三、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风能、太阳能和水电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决定在生物燃料领域建立伙伴关系,以巩固生物燃料作为能源大宗产品的地位,并在全球推广其生产和应用。双方强调愿在多边领域就可再生能源问题加强协调。

  十四、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和扩大空间合作。为此,双方重申将推进发展中国家获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工作。双方还同意在空间技术及应用合作领域探讨新的合作。

  十五、双方强调了推动其他科技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纳米技术、农业科学、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双方还强调,要通过签署新的文件和建立新的共同行动机制,巩固双方合作的机制基础。为此,双方愿意积极推动建立巴中纳米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

  十六、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军事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表示满意,认为这是战略伙伴关系的组成部分。双方注意到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成功举行。

  十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立法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密切高层交往,并积极落实中国全国人大同巴西众议院的定期交流机制。

  十八、双方重申,重视在民事、商事、刑事以及打击国际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开展司法合作。

  十九、两国元首一致表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在多边领域日益密切。两国在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以及“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机制中的良好沟通和一致立场即为例证。双方认为,新兴经济体将以不断发展的多边主义为基础,为应对全球性危机和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平衡、包容的方向发展作出越来越重要的贡献。双方一致认为应通过广泛的改革,尽快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方表示理解并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上述机构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两国元首表示,两国政府应加强在多边和地区事务中的对话和合作,特别是通过战略对话、政治磋商和两国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加强沟通协调。

  二十一、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经贸分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2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从巴西输入熟制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与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确定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图像数据分发政策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研究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研究院关于建立联合实验室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西石油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巴西石油公司BM-PAMA-3和BM-PAMA-8区块租让合同转让协议》、《武钢集团和巴西EBX集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巴西TMAR公司合作备忘录》、《中兴通讯与巴西VIVO公司N290数字电视手机项目合作备忘录》。

  二十二、胡锦涛主席对卢拉总统和巴西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