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6:10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为了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
学技术现代化中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凡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三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构件、配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 工农业产品标准的质量指标,按照使用要求,可在同一标准中作出合理的分等规定。
第六条 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制订好包装标准。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七条 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八条 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要时可由生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外贸、外经部门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要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标准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十条 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列入各级国民经济规划、计划。制订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纳入各级有关的科研计划。

第三章 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
第十一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应当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原料、材料标准;有关广大人民生活的、量大面广的、跨部门生产的重要工农业产品标准;有关人民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有关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等基础标准;
通用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构件、配件和工具、量具标准;通用的试验和检验方法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属于工农业产品和军民通用方面的,报国家标准总局审批和发布;属于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批和发布;属于药物和卫生防疫方面的,报卫生部审批和发布;属于军工方
面的,报军工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部标准(专业标准)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提出标准草案建议稿。属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理;属于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的修改、废止,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批准、发布。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发布标准的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贯彻标准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保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条 一切生产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品的检验,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
第二十一条 一切工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得施工,不符合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和工程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在鉴定、定型时,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标准化审查。
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订出产品标准,否则不准批量生产。
第二十三条 整顿和改进老产品时,要充分注意标准化,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必须充分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应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对国内影响较大的,由国家标准总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五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标准局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和指导有关专业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各省、市、自治区要在工业集中的城市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
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是:根据标准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经常向上级反映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指导和协助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其他单位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对于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停止其填发合格证;特别严重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和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者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第二十八条 新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合格证,方可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优质产品标志制度和奖励制度,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证明,有关部门公认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优质产品发给优质产品标志。具体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三十条 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和修订标准,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整顿以及进口设备和技术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和执行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市、自治区和工业集中城市的标准局,以及自治州、县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同级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有关专业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主管技术工作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和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总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科学研究和情报资料机构。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应建立和健全标准化情报资料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研究所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和承担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任务,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他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1979年7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建设部 国土局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27日,建设部、国土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管理,加快编制进度,提高编制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计划的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计划,由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全国统一指标。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六条 建设用地指标可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为编制对象;一般按不同规模(档次)编制不少于两个层次的指标。
各类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厂(矿)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设施、贮存运输设施和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等的用地面积。厂(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铁路、道路、水厂、电厂等)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可相应采用有关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
2.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和现有技术经济条件出发,总结以往建设用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考虑近期工艺技术水平提高对节约用地的可能性。
3.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协调。
第八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由主编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承担。
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宜采用条文和表格相结合的形式编写。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查,由主编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准和发布,由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指标的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由各主编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编制建设用地指标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主编部门安排解决;对经费不足、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解释。各主编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编制建设用地指标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各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按批准下达的计划要求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确定参编单位,落实编制人员,组建编制组;
2.制定编制工作大纲;
3.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布置具体编制工作。
(二)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组应由设计、生产、建设单位有经验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编单位的技术业务领导或高级技术人员担任。
(三)编制工作大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主要章节目录及内容提要;
3.编制工作的进度安排,各阶段工作的要求及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4.需要调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5.编制中应采取的各项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组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成立编制组,确定组长、副组长和编制组成员;
2.组织学习有关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3.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制定并通过编制组工作制度;
5.讨论并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大纲和编制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经主编部门审核、批复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六)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分析和测算各项建设用地指标,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七)根据不同的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和工艺水平,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并对典型工程项目作重点考察。
(八)编制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对比和测算,参照国际先进指标编写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和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
(九)建设用地指标征求意见稿由主编单位负责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和建设综合管理部门,主编部门的有关单位,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
征求意见的方法,一般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小型论证会或座谈会。
三、送审稿阶段
(十)编制组对各方面的意见,应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按表一的要求填写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在此基础上,编制组对征求意见搞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同时编写条文说明。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审查。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
|序 号|条 号| 提供意见单位和人员 |意 见 内 容| 处理意见及依据 |
|------|------|--------------------------|--------------|--------------------|
| | | | | |
------------------------------------------------------------------------------------

(十一)送审时应包括下列主要文件及资料:
1.送审报告;
2.建设用地指标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3.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
4.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十二)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概述;
2.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4.对建设用地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的评价;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调处的意见。
(十三)审查会议由各主编部门主持召开。
审查会议的通知和全套文件资料,由主编部门提前两个月送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参加会议代表应少而精,一般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代表,本部门有关单位的代表,特邀专家,编制组的主要成员。
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科学、全面地对送审稿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中的重大问题,由会议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理和协调。
(十四)审查会议纪要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概况;
2.对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内容的审查及处理意见;
3.对建设用地指标送审稿的评价;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要求;
5.附审查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名单。
四、报批稿阶段
(十五)编制组对审查意见应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按表一的要求填写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对审查意见中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应报主编部门批准。
(十六)编制组应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报批稿,对条文说明、专题报告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十七)建设用地指标报批稿和报批文件,经主编部门审核后,一式3份分别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
(十八)报批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主编部门报送文;
2.报批报告;
3.建设用地指标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4.审查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5.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十九)经批准发布的建设用地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应报请批准部门同意。
(二十)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批准后,编制组应编写建设用地指标的内容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部门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在有关的刊物上宣传报道。

附件二:建设用地指标编写细则
一、建设用地指标应包括前引、正文和附录。
二、前引部分可按如下内容和顺序编写: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包括:编制工作概况、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内容提要、管理单位等。
三、建设用地指标的正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的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和适用范围,本指标未包括的内容和需采用的其它指标,应执行的法规和其它标准、规范。
2.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各项原则和措施。
3.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指标的构成内容,统一计算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条件,用地指标数,不同条件下的调整系数(或调整值)。
四、建设用地指标正文应分章、节,逐条编写,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各项原则规定和措施,其它章节的划分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确定。
章节以中文数字编号;条以3个阿拉伯数字编号,其中第一个数字表示章号,第二个数字表示节号,第三个数字表示条号,中间以圆点隔开。
五、对占篇幅较大,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采用中文数字编号,应有标题。
六、附加说明包括: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七、各种表格都应有表名、表号,必要时可加表注。其表号一般与条号相同,列入表格右上角。
八、凡插图应有图名、图号,必要时可加图注。其图号一般与条号相同,列于图的正下方。
九、建设用地指标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与阿拉伯数字连写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表示。
十、建设用地指标中涉及数量的数字,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用地面积数量的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十一、条文说明的主要内容构成有:封面、前言、目录、正文和附录。
十二、条文说明的正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编写条文的主要依据;
2.必要的分析(或方案比较)和基本结论;
3.执行条文规定必须注意的事项;
4.其它必须说明的问题。
条文说明的章节条划分,应与建设用地指标相对应,并直接使用其章节条编号。



印发《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7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参照《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9〕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提高服务业的专业化、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公开申请、专家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引导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引导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引导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和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受理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并下达引导资金年度项目计划;跟踪项目实施,监督引导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联合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指标,办理引导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国家、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工作经费。
  (一)重点行业。重点扶持现代物流、旅游、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二)关键领域。主要是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居民现代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薄弱环节。主要是公共服务、总部经济、服务外包、战略物资仓储设施、发展规划和品牌创优等。
  第六条 扶持项目单位条件:
  在惠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信用评级,具有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扶持项目条件:
  (一)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项目;
  (二)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知名度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的项目;
  (四)可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六)项目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列入国家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助或贴息的扶持方式。引导资金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的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扶持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引导资金的申请。申请引导资金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报送引导资金申请书。
  (一)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项目,并对引导资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引导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选址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七)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项目单位对引导资金申请书内容和所附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除(一)、(九)项需原件外,其余材料可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知申请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四章 扶持项目的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引导资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当年度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专家对引导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在《惠州日报》和政府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其中市属单位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县(区)单位项目扶持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对纳入引导资金扶持计划的具有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各县、区应参照引导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按照1:1的比例制订项目配套资助方案,在财政资金中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章 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扶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被扶持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单位应对引导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和不配合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引导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引导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定期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支持项目范围和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