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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2:43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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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
目标考核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河流断面(以下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间主要河流的出入界水质断面。
第三条 县(市)区对流经本行政区的河流造成污染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向市财政缴纳水污染生态补偿金。
跨界断面、考核指标、采样监测频率等需要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和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核定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每年应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对水质超标、水体污染责任难以确定的跨界断面,采取区域自行申报污染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随机抽样监测,按抽测污染源废水超标倍数和抽测企业超标百分数的方法分别核定各有关行政区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
原则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次抽测5~10家(申报污染源数小于5家的,抽测2~3家)各行政区申报的污染源,按抽测污染源废水平均超标倍数和抽测超标企业数占总申报企业百分比认定各行政区废水超标倍数和企业超标百分数。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核定县(市)区政府应缴纳的补偿资金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扣缴的水污染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在“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下专项用于省、市考核断面的下游城市补偿和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
第八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及上游河段(入行政区)来水水质状况,水污染补偿资金收缴标准暂定为:
(一)上游来水达标,下游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2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25万元。
(二)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改善超过考核目标基数25%的县(市)区,不交纳补偿金。
(三)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发生恶化的县(市)区,以考核目标为基数,污染加重50%以下,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含50%),加罚25万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况的跨界断面,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污染源抽测结果平均超标倍数在0.5倍和超标率在50%及以内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25万元;超标倍数在0.5倍或超标率在50%及以上的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50万元。
第九条 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纳入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连续6个月超标的县(市)区,追究有关领导和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全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体优秀,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附件
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单位:mg/L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监测频次 责任单位
大凌河 王家窝铺 COD 30 每季一次 葫芦岛建昌对照断面
水泉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木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章吉营 COD 30 每月一次 朝阳市、朝阳县、
龙城、双塔、开发区
大凌河
西支 八里堡 COD 20 各水期一次 大凌河西支对照断面
官大海 COD 30 每季一次 凌源市
小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第二
牤牛河 梨树沟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100
乌兰河硕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SS 100
老虎山河 老虎山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赤峰敖汉对照断面
SS 70
北沟门 COD 2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铁路桥 COD 2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70
什家河 召都巴小桥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100
凉水河 凉水河大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100
牤牛河 牤牛河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70
蒙古营河 蒙古营河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小凌河 松岭门 COD 20 各水期一次 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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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教基字〔2000〕2号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属中小学:

  根据《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28)]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特困学生,可申请资助: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每学期注册前六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就读非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

  (二)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特困学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服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资金来源

  特困学生免交的两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四、资助办法及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两费。

  (二)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特困学生名单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实后,将该项费用划拨学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 20 号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为文
二○○七年二月八日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城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巢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规划和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同步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三)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给予统筹解决。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行使管理职能。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经审定的控制性详规图纸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防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符合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义务教育的,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举办。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居巢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中小学校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经过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逐步改正。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