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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3:58  浏览:8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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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示范工作情况,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组织修订完善了《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经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实施,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阶段性工作成果的及时验收、总结、应用,为“十二五”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规划部署提供服务。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照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要求,经过实地测量和埋桩设标后方可进行配号,以实现矿业权实地核查与矿业权统一配号工作的无缝连接。

附件:

1. 《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

2.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
1.《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6/P020090603580307879093.doc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6/P0200906035803086146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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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移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与王辉、刘刑军同志商榷

  8月23日,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版刊载了王辉、刘刑军两位法官撰写的《为免除罪责,犯罪嫌疑人亲属向被害人出具借条——该行为是否形成民间借贷》(简称《王文》)。受害人李某在多次催要诈骗犯张某父亲偿还借条余额不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基本赞同《王文》中不形成民间借贷的分析判断,但其关于本案不属于债务转移的观点值得商榷。

  从债的理论看,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称债务承担,包括免责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形式。债务承担生效与否,债的有效性与可转移性是关键。若移转之债根本就不存在或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而无效,债务承担自然也不成立或无效。《王文》认为本案不成立债务转移的主要理由,是“张某与原告之间是刑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债务转移所要求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不符合债务转移的规定。”显然,《王文》忽略了诈骗刑事法律关系之外所附带的民事法律关系。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践看,因诈骗犯罪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一般通过追赃或退赃退赔而不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否则由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可见,除了诈骗刑事法律关系外,受害人李某与张某之间还存在受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损害赔偿之债。尽管经犯罪嫌疑人请求或同意后亲朋的协助退赃退赔在刑法意义上视为本人行为,但从民事规范角度而言,该协助退赃退赔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属性。从债的可移转性看,其既不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所禁止,也不属于性质上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不可移转之债。因此,本案张父出具借条的行为成立债务转移并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张某及张父分别是其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王文》的理由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在本案未明确约定张某是否退出债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李某权利角度出发,宜认定本案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张某父子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债务转移成立后,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王文》认为,张某实施诈骗后,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受害人李某和张父决定,李某接受张父借条并承诺不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该观点是否阻却债务承担合同效力,取决于如何理解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诈骗案发后张某已被逮捕的情况下,与其说张父出具欠条的动机在于“免除罪责”,不让张某承担刑事责任,不如说张某父子主要慑于刑事制裁或悔罪而对受损法益作修复弥补,希望获得宽大处理。其与受害人李某承诺不追究张某刑事责任体现谅解的真实意思表示,均符合刑法宗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另一角度看,在协助退赃退赔被认可和鼓励下,机械理解并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合法为由否定本案借条效力,也有悖于刑事法精神和政策。

  综上,在法院刑事判决已考虑本案借条、李某承诺和部分退赔情节,张某已获得刑事法上积极利益,也符合张某父子真实初衷的情况下,张父以其子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拒不支付余款,属于债务承担后的毁约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及诚信原则,不应为法院支持。还需说明的是,如果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前,受害人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从行为人或其亲属手中获取超出财产损失范围的不法利益,则属非法并可能涉嫌犯罪,自当别论。

  (作者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广告经营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口广告经营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12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外贸出口广告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出口广告对外贸出口的促进、服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各项法规、条例和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广告工作以扩大出口创汇为根本目的和任务。出口广告工作是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出口创汇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商品外销、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各从事出口广告工作的单位都要重视广告工作、提高广告意识,围绕扩大出口贸易开展各项工作,包括提高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讲求实效,使我国出口广告工作不断取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出口广告”是指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布的中国出口商品广告、出口技术广告、出口企业广告以及其它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各类广告。
(对台广告工作可在必要时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从事出口广告工作的单位,包括全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各类外贸企业);出口广告的经营企业、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出口广告的境内媒介单位等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出口广告的管理
第五条 出口广告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各地经贸厅、委或外贸局。出口广告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
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及各工贸总公司负责总结所属各单位全年的出口广告工作,并在次年1月底前报经贸部。
第六条 设立经营或兼营出口广告业务的企业、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按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审批外贸企业及经营范围的规定和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出口广告业务的经营权。
第七条 出口广告的行业协调管理组织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协会协助经贸部对出口广告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出口广告的业务和经营进行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凡按第六条规定取得出口广告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必须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
作为广告主的各类外贸企业和出口广告媒介单位也应加入中国对外经贸广告协会,并在业务方面接受其协调。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有关广告业务出国团组的审批,须按经贸部有关出国团组的审批规定办理,凡跨省市、跨行业的综合性广告业务出国团组必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出口广告的经营
第九条 发展中国出口广告事业是全国各外贸企业、出口广告经营单位和国内各类出口广告媒介单位的共同任务。外贸企业作为广告主,要加强出口广告及广告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和计划性;出口广告经营单位作为经营者,要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出口广告计划的有效实施和广告费用的有效使用;出口广告媒介单位要切实保证出口广告的有效传播。
第十条 推行出口广告的经营代理制。无出口广告业务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出口广告业务,必须委托境内取得出口广告经营权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代理进行。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与特点自主委托当地或其他地区的取得出口广告经营权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代理。
境内各类出口广告媒介(包括与外方合作出版的出口广告印刷媒介),必须通过出口广告经营单位征集广告,并对广告效果进行认真核查。
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广告商或媒介征集我出口广告,也必须经由境内有出口广告经营权的单位代理。
第十一条 在出口广告经营单位中,经贸广告公司是经营出口广告的专业性公司,应把出口广告工作放在首位,做好出口广告的代理业务,包括出口广告的策划、创作和媒介选用等工作以及开展承办出口商品展销会等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选用资信可靠、传播面广、广告效果明显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广告商或媒介。中国对外经贸广告协会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多种形式的广告商和媒介介绍活动,为从事出口广告的单位择优选用广告商和媒介,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十三条 出口广告经费是用于扩大出口贸易的正常经营费用的合理组成部分,必须予以保证。
一、各外贸企业每年度的出口广告专用外汇额度,其比例不少于本企业年出口收汇额的3‰。
二、出口广告外汇从本企业出口留成外汇中计提。
三、出口广告经费必须用于出口广告业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为保证出口广告经费的有效使用,各外贸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出口促销的需要制定全年广告经费投向计划,并会同其委托代理的出口广告经营单位共同制定广告工作计划,经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口广告业务,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委托境内或境外的出口广告公司代理本企业的出口广告业务;
从事出口广告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行业必须重视加强经贸广告队伍自身的建设,要采取积极的步骤,不断提高经贸广告行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促进经贸广告队伍向现代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 对在出口广告管理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违法行为,须按有关法律处置。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据此制定出口广告行业的自律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贸部过去下达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