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23:34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下列范围和类别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
(五)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可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代收;
(三)各类市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场主办方负责代收。
第十一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三)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收费。
第十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凭证,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帐户。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1995年11月6日卫生部、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略)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


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了使高等学校共青团工作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团的建设,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团组织在高校工作中的任务

  高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学生,其中心任务是:从共青团的性质和青年学生的特点出发,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做好下列工作:

  1.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生动活泼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带领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

  2.协助学校做好稳定局势的工作,教育团员在维护学校的工作秩序中起模范作用。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他们自觉走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

  4.引导广大团员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改善和优化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5.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指导学生会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工作和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文化、科技、体育和勤工助(俭)学、公益劳动等活动。

  要围绕上述任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坚持团组织的先进性,发挥各级团组织的战斗作用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切实加强高校共青团的思想建设,努力提高团员的素质

  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提高高校团员素质的根本途径。要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教育:(1)政治方向的教育。帮助团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2)爱国主义教育。帮助团员了解我国的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国情,激发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为振兴中华刻苦学习;(3)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帮助团员学会运用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事物,分析矛盾;(4)成长道路教育。引导团员深入社会生活的实际,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走当代青年知识分子成长的正确道路;(5)艰苦奋斗精神教育。帮助团员树立艰苦奋斗精神,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和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6)团员意识教育。帮助团员增强团的组织观念,遵守团的纪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带头又红又专。

  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正面教育和加强管理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严格的组织生活训练与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要经常分析研究团员的政治思想状况,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专题调查、座谈与讨论等形式,及时正确回答他们关心的问题,把握引导学生的主动权。要特别注意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在向人民群众学习、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受教育,提高素质。要照顾青年学生的特点,注意他们在心理、生理、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努力在服务团员、学生的过程中团结教育他们。

  要严格团的纪律,加强对团员的管理。要求团员在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地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以年度团员评议和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功能,建立和完善以团员证为媒介的团员管理制度。要严格团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团的组织生活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根据团章、团的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团员履行团的义务,发挥先进作用的情况。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要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给予处理。

  三、重视中学共青团工作的基础作用,确保中学向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中学共青团工作是高校团的工作的基础。加强高校团的建设,要从中学抓起,确保中学为大学输送合格团员。

  上级团委要加强对中学团员发展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按照团章和团中央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的规定,履行严格的组织程序,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工作。要切实纠正因片面追求升学率以致降低团员标准的错误作法,如以学习成绩代替团员标准、毕业班突击发展团员、班主任包办代替团的组织发展等。团的领导机关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现象切实加以纠正。某些高级中学毕业生中团员比例较高,应认真加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加强对中学生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的团前、团内教育,使他们具备团员的基本素质,树立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凡有共青团组织的中学可建立学生团校。入团积极分子在入团前,一般应先参加团校的学习。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一期以上团校学习,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学生团干部在校期间应在团校接受一至二次专门培训。要加强班级或年级的团支部建设,学校可挑选优秀的教师担任团支部的辅导员。团支部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教育性活动,健全"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发挥团员的先进作用,努力成为班级的核心。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中学团的工作作为一个重点,切实加强对中学共青团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配备专人从事中学团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中学团的工作。要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的职别配好中学团委书记,并落实相应的待遇。要保证团支部活动时间,一般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要把中学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强高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团的领导机关、高校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工作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要设计符合基层实际,能够在基层得到广泛开展的主题活动,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示范和条件;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团内考核评优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工作制度。

  要加强系团委(团总支)建设,选派优秀的党员青年教师或少量符合条件的高年级学生担任系团委(团总支)书记,建设好系一级的领导班子,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真正能发挥对班级团支部的领导作用。

  加强班级团支部建设,努力把团支部建设成班级地核心,是加强高校团的基层建设的重点。班级团支部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定期组织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等情况;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做好团员发展工作;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开展班级课外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推举德才兼备、有能力、有威信的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有学生党员的班级,一般应推举学生党员担任团支部书记,保留他们的团籍,过双重组织生活。经学校同意,可以聘请辅导员、班主任和思想政治素质好、在学生中有威信、热心学生工作的干部、教师为团支部兼职辅导员;还可以从校内外聘请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实践经验的优秀知识分子、干部为团支部辅导员或"青年之友",定期参加团支部的活动。

  要认真加强和改善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团的工作。可从健全基层组织、恢复和建立团的活动制度入手,通过开展适合青年教工和研究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及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增强团组织在青年教工和研究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团员骨干队伍

  高校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员骨干队伍的建设,并通过他们带动广大团员发挥先进性。要着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学生干部队伍和学生社团骨干队伍的建设。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所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是合乎党员条件的团员。高校各级团组织要把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现、培养、考察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校党组织应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工作。

  要加强和改进对学生会组织的指导,建设一支坚强的学生干部队伍。学校团委应选派合适的干部,担任校(院)学生会组织的秘书长。要帮助学生会组织做好主要干部候选人的选拔、推荐工作和主要干部的培养工作;帮助学生会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决策,把握好工人的政治方向。要支持学生会组织按照自己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要包办代替和随意干涉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校、系团委(团总支)要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要通过吸收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参加业余团校的学习、评选优秀社团和最佳社团活动等办法,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团结在团组织的周围。

  要关心团员骨干队伍的成长。要通过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建立业余团校、组织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学校应将学生团支部和其他学生骨干的培训列入经常性工作,要着力加强对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的政治和工作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之真正成为团支部的核心。推荐研究生和毕业分配时,学校有关部门要视团员骨干的德才情况,给予适当的优先。要健全团员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先进。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的评选。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员干部享受同级三好学生的待遇。

  六、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以专职干部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高质量的团干部队伍,是加强高校团的建设的组织保证。要努力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团干部中倡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实精神,勤奋工作、不怕困难的拚搏精神。团干部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努力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努力钻研团的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党员团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遵守党的纪律,增强组织观念。

  高校团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党委要重视团干部队伍建设,下决心把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优秀毕业生选拔到团的工作岗位上来。在校学生数在2000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三至五人;2000人至4000人的学校,一般为五至七人;4000人至8000人的学校,一般为七至九人;8000人以上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系团委(团总支、教工团总支)专职团干部的编制定额一般为一至二人。所需编制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编制中解决。学校专职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按学校干部、处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专职的团委各部部长和系团总支书记应按科级干部配备、管理,并享受其待遇。学校团委各部门和系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定级、晋升,学校有关部门应听取学校团委的意见。学校团委书记应是校(院)务委员会委员。党员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的有关会议。专职团干部应按有关规定评聘教师职务。兼职团干部用于团务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工作日,其团务工作的时间应按规定计入教学工作量,团的工作实绩列为教师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要重视做好专、兼职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各地团校和教育干部管理学院都应定期举办高校团干部培训班。要选送优秀的团干部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硕士学位,还应为他们创造考察、进修或学习的机会,加以重点培养。对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团干部,应在他们离岗前安排一段脱产进修的时间,为他们转做其他工作创造条件。

  七、高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高校党委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学校团委受党委直接领导。学校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学校行政也应有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学校党委每学期应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要把共青团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将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评估校、系工作的一项内容。

  高校党政领导要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要随意抽调团干部从事与团组织无关的工作,不得把团的办事机构撤消、合并或归属于其它工作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和代表学生和青年教工的具体利益,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建立、健全民主渠道,使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能及时地反映上来,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和经费,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

  各省级团委和中心城市团委要继续把高校团的工作作为全团工作的一个重点,认真抓紧抓好。要把高校团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书记要亲自过问,领导和机关干部要经常深入高校,密切同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员的联系,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