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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56:55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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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工作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责范围有变动,市人大常委会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但应当由原提名人就工作职责范围变动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者退(离)休需免职以及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可以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批准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院长。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分为三款表述,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国家机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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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办发(200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
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文)转发给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心支行及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财税〔20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2001年3月30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