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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01:06  浏览:8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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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

财预[2008]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障水电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龙滩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请示》(财预[2007]471号)中明确的有关原则,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处理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原则
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二、纳入分配范围的主要收入项目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以下税收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水电项目发电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中,增值税为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指纳税地点为坝址所在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收入分配比例的确定
对纳入跨省区分配范围的税收,按照因素法测算省区间分配比例。
(一)对坝址不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和坝址所在地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三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49.5%、40.5%和10%。
(二)对坝址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和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两个因素测算,权重分别为55%和45%。
上述因素中,移民人口和淹没土地面积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施工企业补偿投资中有关数据确定。由于各类土地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不同,核定淹没土地面积时将耕地、林地与其他类型土地按1:0.5:0.2的系数折算为当量面积。
在本意见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配协议或已有明确分配办法的跨省区水电项目,继续按原有分配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省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订省以下跨市(地、州)、县(市、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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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京办发[2001]2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办公厅机要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组成市信息安全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市信息安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以在本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充实有关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和全面防范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必须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安全运行和信息保密的需要。

第七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用于安全系统方面的投入应不低于工程投资总额的15%。

第八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和服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有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已建和新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采用的安全产品,依据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的测评认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系统未经测评认证和审批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在与外部计算机网络互联的设施未经专门测评论证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与外部计算机网络进行物理隔离。

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必须经市保密部门审查后方可运行。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与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的制度。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实时检测与监控,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使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上网信息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责任到人;在未取得相应的加密措施之前,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从事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之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信息安全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和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定期组织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安全工作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卫生部


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1986年5月8日,卫生部

一、有纳税任务的单位,经检查有漏交税款的,应从速如数补交。今后应严格执行税务规定,认真对待纳税工作,不准偷漏税和乱摊成本费用。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的,应予纠正。
三、今后不准再发“红包”。过去已发的要清理造册公布款数。
四、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装单位外,其它单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发服装费。凡已经自行制装或已发服装费的按国务院国发(84)145号、财政部财工字第13号和控购字第3号等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个人支付,至今尚未扣回的限于1986年6月底以前全部扣清,不得再拖延。
五、单位自行规定职务津贴和免费供应午餐的,分别按国务院(84)186号“关于制止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通知”及国务院国办发〔1985〕1号“关于制止任意扩大免费供应午餐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六、凡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所购买的专控商品,除自查出来的以外,经查出的一律没收,另行分配,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凡滥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造成严重损失的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严禁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的文件规定处理。
八、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搞零星基本建设,不准搞违章建筑。违者除按规定交纳罚款,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削减与违章建筑同等数额的当年预算拨款。
九、经批准企、事业单位经办的集体性质的公司、严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挤占企、事业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借给公司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
十、凡违反国家外币和外汇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私自兑换的要如数退还,并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十一、各单位不得截留收入。不得设置“小钱柜”,对已设置“小钱柜”的要按国家规定清理。今后,严禁化公为私,公款私存。“小公家务”应迅速清理,分别上交国家或单位。
十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