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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5:08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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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建〔1996〕493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已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须按照本《标准》进行资审就位:
1、专门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但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发证的企业。
2、已获得建筑装饰装修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资质,但主要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
3、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企业,既从事本专业工程施工,也从事幕墙工程施工的,应经过资审,办理建筑幕墙工程承包“增项”手续。
二、自本《标准》颁发之日后成立的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均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预审,经工商登记后再颁发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从三级定起。
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我部将于1997年3月开始办理审批一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增项”手续。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资质申报准备工作。
四、自1997年4月1日起,所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业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
1、企业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8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或高度6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6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4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5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总会计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用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5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
二级企业:
1、企业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5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或高度2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10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3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经营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用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2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
三级企业:
1、企业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单位工程量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1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2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初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企业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注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6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高度8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高度3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注:建筑幕墙包括:①全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②各类金属板、复合板幕墙;③各类石材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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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2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上报的《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结合嘉峪关市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易地复员士官,嘉峪关市予以接收:
1、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从所在地迁移嘉峪关市的;
3、结婚满2年以上,配偶在嘉峪关市有常住户口,并且有一定生活基础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军转安置办批准的。
三、易地复员士官报到时应出具下列手续:
1、男女双方结婚证;
2、女方户口本、身份证、住房产权证;
3、退役行政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退伍证》;
5、女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有生活基础证明,主要包括:(1)住房情况;(2)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情况。
四、易地伤残复员士官报到时,除出具本办法前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同时出具《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医学鉴定表》、《评残报告》和伤残X光片等。在民政局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变更后,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伤残保健(抚恤)金。
五、易地复员士官在嘉峪关市落户后,若不愿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民政局不与其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不为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出具自谋职业相关证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执行。
六、易地复员士官落户嘉峪关市后不享受下列优待:
1、转改士官以前应享受的义务兵优待金;
2、服现役期间,荣立三、二、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地方性优待;
3、五年内不享受嘉峪关市城乡低保;
4、市军转安置办不负责安置工作和出具任何安置手续;
5、不享受嘉峪关市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七、复员士官在市军转安置办报到后,要积极与组织部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在嘉峪关军分区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档案由民政局保管60天。在此期间,本人要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协调托管档案事宜,托管费自理。60天后,民政局将档案密封,由复员士官本人携带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八、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发布文号】商流通发[2012]435号
【发布日期】2012-12-18


  促进仓储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传统仓储向现代物流转型升级,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现就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仓储是以满足供应链上下游的需求为目的,依托仓库设施、利用信息技术对货物存储、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进行有效计划、管理和执行的物流活动,是物流一体化运作和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仓储业快速发展,仓储设施明显改善,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服务水平与作业效率有所提高,出现了地产类仓储、金融类仓储、自助式仓储等新的经营业态,一批功能完善、融入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现代仓储企业脱颖而出。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仓储业的传统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性改变,仓储自动化、标准化与信息化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造成我国流通企业商品库存时间过长、占压资金过多。2007至2011年,我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8.2%下降到17.8%,而保管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由5.8%上升到6.1%。
  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仓储企业由功能单一的仓储中心向功能完善的各类物流配送中心转变,由商品保管型的传统仓储向库存控制型的现代仓储转变,是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降低社会库存、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流通效率为宗旨,以基础设施为依托,以延伸服务链条为主线,以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为方向,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促进各类仓储企业健康发展,加快仓储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加大对仓储设施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强化标准规范,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坚持服务流通产业与加快行业发展相结合,要适应流通方式转变和流通产业升级的要求,拓展仓储服务链条,加快行业发展;坚持创新经营模式与利用仓储资源相结合,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仓储资源,转变经营模式,主动开拓市场,实现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引导仓储企业由传统仓储中心向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在服务方面由仓库出租向仓储管理、库存控制、加工包装、分拣配送、质押监管等多功能增值服务发展;在技术方面由平面堆放、人工操作向立体化存储、单元化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操作发展;在管理方面由分散、粗放式经营向精益化、标准化与信息化发展。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加工配送率达到40%,仓储服务达标率提高到40%,立体仓库的总面积占仓库总面积的40%;仓储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商品库存周转速度明显加快,流通环节仓储费用占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显著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仓储企业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仓储企业适应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要求,开展供应链库存管理、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供应链一体化服务。鼓励仓储企业通过联盟、重组、托管经营等方式,发展网络化仓储配送。支持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规范开展质押监管等供应链融资监管服务。
  (二)引导仓储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提高仓储作业效率。推广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强仓储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鼓励企业采用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技术设备。
  (三)加强仓储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仓储企业购置或自主开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仓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支持仓储企业与连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建设信息对接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仓储企业的供应链服务水平。
  (四)提高仓储企业标准化应用水平。指导仓储企业在仓库建设、仓库设计、仓储服务、仓储作业绩效考核等方面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标准推广力度。支持仓储企业进行技术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鼓励仓储企业使用标准化托盘,积极参与托盘共用系统建设。
  (五)鼓励仓储资源利用社会化。鼓励仓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仓储联盟、共同配送、管理外包、建设仓储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有效提高仓储设施利用率。鼓励企业内部仓储设施对外开放和经营,整合仓储资源,促进仓储资源社会化。
  (六)加大冷库改造和建设力度。适应冷链物流快速发展的要求,指导企业对现有冷库进行技术改造,并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化冷库,促进我国冷库由原来大批量、小品种、存期长向小批量、多品种、多流通形式转化。加强冷库系统管理,提高运作效率,鼓励节能减排。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出台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范仓储业经营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仓储设施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税政策,引导仓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行业监测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仓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仓库租金、仓库利用率、行业发展指数等信息发布,引导仓储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协调发展。完善仓储作业规范、服务规范、安全规范、质押监管业务规范等标准体系。统一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的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传送标准等。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仓储从业人员的资质培训与认证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和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研究将各类专业仓储从业人员的培养纳入教育体系。
  (四)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标准拟定与宣传贯彻、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功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仓储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将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作为推动物流工作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