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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32:33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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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9号 关于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9号


  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钨、锑出口
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钨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年均钨出口量在160吨(含)以上,锑流通企业2007-2009年平均每年锑出口量在170吨(含)以上(均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2、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钨生产企业应以钨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综合生产、加工规模(相当于APT)不低于3000吨/年,或钨粉及硬质合金(或钨丝、钨材等)产量不低于500吨/年;

  锑生产企业应以锑为主营产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4、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3款相关标准。

  二、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白银出口配额的企业,其考核业绩仍参照2010年相关标准,即2008年白银产量及出口(供货)数量。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2、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40吨(含)以上),以经行业复核的2008年企业内销数量加出口数量之和为准,新申请企业以2009年内销数量计算;

  3、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本条第2款相关标准;

  4、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5、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第4款要求;

  6、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7、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10、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具有2007-2009年从事白银制品的经营业绩;

  3、年进出口额2亿美元(含)以上(西部地区1亿美元(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2008年统计数据为准,新申请企业以2009年数据为准;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6、2007-2009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钨经营企业的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以上(以2009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500吨(含)以上;锑经营企业的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以上,已获得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货量须在750吨(含)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经营企业的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钨经营企业的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锑经营企业的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十)获得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资格。

  四、相关审核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1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10年钨、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对符合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2010年钨、锑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钨、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白银中央管理企业依据2011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对本地符合2011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报送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四)商务部对符合申报钨、锑、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并对外公布。同时,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钨、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附表:2011年钨、锑、白银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787290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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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证监发字[1998]12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2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之我见!

蔡敏峰


  近日,“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连扇多个耳光”事件,闹的沸沸扬扬。
  看过视频,觉得情况还不象听起来那么恶劣。同时,我也不同意一些“主流媒体”对这件事的评论。无论如何,女司机打人是错误的,任何人先行动手都是不对的。不过,这场冲突实在可以说有记者自身素质的原因。视频解说称违章女司机被交警拦停接受处理,贵州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采访这名女司机,女司机始终不面对镜头。在视频中,可听到女记者问女司机这样的问话“贵阳正在‘三创一办’,你这样的行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女司机于是爆发,连续攻击女记者。
  表面来说,这是“一语不合,武力相向”。从女记者的提问来说,“丢脸”一说刺激了当事人,这个提问应该说是不太符合专业水平的。作为一名记者,应该知道这属于很刺眼的词汇。她可以问当事人对自己违章有什么想法,但似乎很习惯地,就问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来。当事人也正是对这个说法非常恼怒。
  从深处说,这个冲突涉及到新闻职业的伦理问题。我本人也看过关于新闻媒体滥用权力报道一些事件,结果产生了非常不好的效果。一个司机违章被交警拦停,有接受违章处理的责任,但是却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义务,更有不在电视节目中出镜的权利。女司机始终不肯面对镜头,没有什么不妥当。记者应是客观中立的报道事实,不应当对被采访者使用贬低性评价的语言,问违章女司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有违于职业要求。
  不过,在中国,新闻职业很多情况下被扭曲,(比如,“许霆案”,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当媒体大肆宣传后,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只得改判)从业者在一种扭曲模式下而不自知。严格地说,记者可以采访和报道贵阳“三创一办”的情况,以及交警执法的过程,但不可以理所当然地站在执法者立场。而根据交警介绍,贵州电视台法制频道是在与交警进行“联合执法”。请问,记者有执法权没有,凭什么能够“联合执法”?(从这点来说,“重庆打黑”中,媒体也是违背了自己的职责。这里不再谈论)
  新闻从业者当然有自己的看法或者价值标准,例如他可以认为女司机违章,构成了对贵阳市形象的损害,或者“给贵阳市丢脸”,但是他应当知道这是自己的评价,而不是事实,事实只是女司机违章,而女司机对自己的违章有何看法,未必要告诉给大家。
  更进一步探问,一个女司机违章就是给一座城市丢脸,这个认识未必站得住。违章就是违章,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上升到“给贵阳市丢脸”的高度,我看是过当的。违章接受处罚,不意味着当事公民的其他权利丧失,包括隐私权、人格权。“丢脸论”、强迫采访、强迫面对镜头,这样的记者言行是不应该的。
  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对普通公民的随意对待,很容易对市民行为“曝光”,并以之为“监督”。这种极为安全的“监督”,往往带来权力对公民的过度施行,产生“强力整改”的效果,此时“监督”到底是监督权力,还是监督普通公民,变得模糊了。新闻还很容易在“监督市民”的过程中损害普通人,例如交警部门公布长期不清缴罚单的市民,媒体就用“电子眼老赖”来称呼那些人,媒体怎么能够确定那些人是“老赖”,是否可能罚单未接到,是否有类似在一个道口反复被罚上万元这样的可能,是否有清缴罚单手续麻烦的问题?媒体是不考虑这些的,对普通人是不会如此谨慎的。
  媒体对权力又是否有如此勇猛呢?媒体对权力唯谨唯慎,诚惶诚恐,对普通公民则不在话下,勇猛无边,那么,它就不是“正义”的载体,而是欺软怕硬。恰好,很多媒体就是这样的,无法或者不敢对权力有所督责,对普通市民则细大不捐地曝光“监督”。媒体成为修理市民的权力帮手,扶强锄弱的有力武器,而不是监督权力的公民平台。
  据报道,贵州电视台有关人士表示,女司机打女记者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贵州省、贵阳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门相关人士已表示,将严肃处理此事”。领导高度重视、公安严肃处理,事情怕是会“从重处理”。我想,还是公平处理吧,如果能认错,宽恕那名女司机更好。女记者碰到的不是黑社会,不是跋扈的官员,只是一个女司机而已。
中国的媒体想来都是很无聊的,而且有时很无德!敬告媒体的朋友,认清自己的身份,给自己一个适当的定位!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你们自己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