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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9:41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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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本条例所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依法应当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审定未通过的,应当重新评价,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其承担。

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未通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计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通知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同时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民居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应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地震安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农牧民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

农村牧区建制镇、集镇规划区的公用建筑以及异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地下铁路、长度大于三十千米的铁路;

2.铁路、公路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单孔跨度大于一百米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中长以上桥梁、高架桥,城市隧道、轻轨地下隧道;

3.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机场。

(二)通信工程

1. 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

2. 州(市、地)以上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工程;

3. 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邮政枢纽。

(三)能源工程

1. 总装机容量五十兆瓦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2. 总装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的热电厂;

3. 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直流换流站,州(市、地)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四)重要公共建筑工程

1. 五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一千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会议中心、大型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2. 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二级三级医院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 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存放珍贵档案的场馆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4. 独立人防工程,州(市、地)以上各类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防灾减灾指挥中心;

5. 坚硬、中硬场地高度八十米以上以及中软、软弱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炼油厂,容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存储设施,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存储以及供应枢纽设施,输油、输气主管线;

(二)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或者其区段;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三)州(市、地)以上集中供热、供气、供水主体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四)蓄水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超过六十米的水库;

(五)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大Ⅱ型尾矿坝。

三、其他建设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以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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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称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
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
)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实施计划和农村移民外迁管理办法,在充分动员和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将外迁计划落实到户。库区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农村移民外迁政策,保证外迁移民能拿到应得的补助,同时主动做好与迁入地政府的衔接和服务工作。有
关省(区、市)要积极接收安置移民,为三峡工程建设多作贡献。迁入地县、乡(镇)政府要在承包土地、购买或新建住房、迁入户口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并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和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移民
局)要负责做好出省(市)外迁移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移民开发土地和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的管理。1999年8月底以前,库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对移民试点以来开发、改造、调整土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已开发、改造、调整的土地,必须同移民安置紧密挂钩,明确土地权属,全部落实到农村移民户,
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土地,要采取措施,在今明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允许移民分户自建,不得强行规定农村移民建房标准。
二、认真实施移民安置规划,严格控制城镇迁建和专业设施复建规模
(四)城镇迁建、专业设施复建及其他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移民迁建规划进行,不准随意调整和修改移民迁建规划,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要按照移民任务和移民补偿投资双包干原则,实行层层包干和项目包干,把移民补偿投资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移民搬
迁项目。国家只考虑物价因素,不再追加移民补偿投资。
(五)新城镇建设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盲目抬高标准。要严格控制城镇迁建用地规模,凡超过城镇迁建规划可用地规模的,必须坚决退回。移民迁建用地要专地专用,严禁转卖或炒房地产。非移民项目不准搭车占用移民迁建用地,已经占用的要限期退回,难于
退回的要按市场价收取土地出让金。移民迁建单位超规划用地也要按市场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已经收取和今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全部返还移民管理机构用于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挪用。移民迁建用地要先征后用,严格审批手续。三峡移民局要会同国土资源部
尽快制定移民迁建规划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六)移民工程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对于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解决,严禁用移民资金支付或转嫁给移民迁建单位,变相降低移民补偿标准。
三、加大搬迁工矿企业的结构调整力度
(七)三峡库区工矿企业搬迁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大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力度,绝不能搞原样搬迁。要抓紧修订库区工矿企业搬迁规划,对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搬迁企业,要坚决实行破产或关闭;对产品有市场、资产质量好、领
导班子强的企业,通过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进行组合搬迁。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迁建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八)对口支援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1998年底前亏损的三峡库区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欠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还款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九)破产或关闭搬迁企业的移民补偿资金(除被淹没的职工宿舍补偿资金外)和资产变现资金,要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搬迁企业在破产或关闭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资金,可按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办法处理。对造成的银行债务损失,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
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核销。需核销的银行债务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纳入全国呆坏帐核销总规模。

(十)对因企业破产、关闭而使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定数额后,可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时限4年。
(十一)库区各级政府要妥善安置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扩大再就业门路。要采取切实措施和鼓励政策,帮助更多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从事农业生产。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移民资金管理
(十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加强移民工程质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要建立移民工程质量责任制,规范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及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整顿建筑市场和建材市场。所有移
民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明确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50万元以上项目还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对移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要加强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凡是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配套资金不落实、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资金计划。要保证移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资金可在经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商
业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其他移民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
(十四)加强乡(镇)移民资金的管理。凡有移民任务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移民资金,要尽快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村帐乡管。要提高乡(镇)、村两级移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十五)要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加大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力度。国家审计署要延伸和扩大对乡(镇)和移民迁建单位的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限期整改。要建立健全以监察部门牵头,移民、审计、检察、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监督网。对违纪违法的,
要从严处理,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建设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在库区的各分支行,如发现有无计划使用或挤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情况,要立即向上一级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审价制度和销号制度,加强项目预算审查和结算审计工作,防止
高估冒算。
(十六)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新城镇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行政管理经费。移民资金形成的利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准用移民资金从事融资活动或为任何部门、单位提供资金担保。
(十七)加强对耕地占用税返还及使用的管理。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耕地占用税由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上缴省、市财政厅(局)入库后,再由省、市财政厅(局)全额返还给省、市移民局,并纳入移民年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农村移民安置,对违纪违法
的要严肃处理。要认真清理移民收费项目,不准向移民迁建单位和项目违规收费。
(十八)国家每年安排的三峡库区水利专项资金,库区各级政府要保证全部用于与农村移民安置配套的农田水利建设,由省(市)计委和移民局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要十分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
(十九)库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和《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9号),加快城镇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做好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正确处理移民安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库区移民安置、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
(二十)在新城镇建设和各项移民工程建设中,必须做好各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预防各类地质灾害的发生。对于水库蓄水后可能威胁居民点安全的滑坡坍岸,要加强监测,尽早制定防治规划和分期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移民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灾害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一)要结合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搞好库区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在移民工程建设中,要科学组织施工,避免大挖大填、随意弃碴,防止造成新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二十二)工矿企业迁建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的规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工业废水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二十三)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按照“重点发掘、重点保护”的原则,抓紧制定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并下发实施。要在移民年度计划中安排好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在移民搬迁建设中,要注意保护好文物。文物保护主管
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
(二十四)各对口支援省(区、市)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三峡库区工矿企业迁建、基础设施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建设、旅游开发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援力度,积极推荐名优企
业到三峡库区,与迁建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产品嫁接。同时,要特别加大对农村移民安置的支援,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帮助三峡库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扩大农村移民安置容量。
(二十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峡库区的行业指导,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结合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目标和不同时期的移民安置任务,制定本行业的对口支援计划,实行重点扶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要努力帮助库区改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大力发
展适合库区特点的高效生态农业和新兴产业,支持库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十六)三峡库区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对口支援工作意义的认识。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移民安置规划,向支援方提供切实可行的合作项目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讲信誉、守合同,
不断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努力为对口支援工作创造条件。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做好移民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三峡工程的顺利兴建,而且还关系到库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有效地把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做好。三峡办、三峡移民局要切实转变
工作作风,加强协调和指导。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1999年6月6日
浅谈做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

徐英杰


人民法官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利,肩扛天平处纠纷、斩邪恶,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官的权利更多、更大,所以,当前人民法院法官的进门门槛越来越高,做一名人民法官应具备何种职业操守,这便成为时代的研究课题,笔者通过对实践进行分析,现就做一名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作如下简析,供商榷:
一、思想操守。
1、以民为本。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赋予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做一名人民法官,首先必须以民为本,要认识自已的权利是人民给予的,凡是不能脱离群众,要以“民本观”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指导自已的工作。
2、亲民、爱民。人民既然是权利的赋予者,那么,作为审判权的享有者——人民法官就必须亲民、爱民、想民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应摆脱“官本位”的思想,切实地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和社会服务。
3、无私奉献。既然人民赋予了自已神圣而又高尚的权利,那作为法官就不能辜负人民的重托,应本着奉献的精神设身处地为人民服务。
二、行为操守。
人民法官是人不是神,同样有社会交往、有亲情、有友情,然而,法官的职业特性又决定了作为一名法官不宜广交、滥交朋友,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已的行为举指要时刻注意保持庄重、文明,应时刻注意自已行为要与身份、职业相称,不能忘记自已是一名人民的法官。因为,其行为的好坏已不再单代表其个人品行,还影响着人民法院在人民大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三、语言操守。
文明的话题已不再是一朝一昔,在强调社会文明的同时,作为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民法官,更应注意讲文明、讲礼貌,法官的工作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其在工作中直接接触的都是矛盾着的双方或多方,所以,其在审判用语上,除了应有一般人应有的文明水准外,还应有自已的语言操守,其应以谦和、友善、耐心的工作态度,用法言法语去解说问题,不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使用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话语。
四、专为操守。
法官的地位总的来讲高于一般人,其职业的特性决定了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在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基础上,还得有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和解说者,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懂法的人和用法维权的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应做到能熟知各种法律及新的法律解释,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