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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37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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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3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1〕20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赣府厅字【2011】6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标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标/P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 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当是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每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项目,评估机构均应派出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驻项目现场开展工作,估价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市政府征收部门核发的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作业。

  第二章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第五条 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指导。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决定方式等相关情况,在房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外地注册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在本市房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当地有办公场所,具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现场作业人员。

  中心城区以外的市、县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但参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低于两家。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协商选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选定结果需一半以上被征收人签名。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第十二条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在征收部门的组织下,采取被征收人选举一名代表进行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第十三条 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估价人员审核,颁发房屋征收评估人员上岗证,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本细则第三章房屋征收评估细则以及《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费、承诺价格、请吃请喝、送礼品现金、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四)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招募他人做宣传或入户宣传的。

  (五)依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六)经估价师专家委员会鉴定,确实存在诸多问题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

  第一节 评估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估价对象为被征收范围内经现场查勘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第二十条 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条 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住宅和商业经营性房屋合法占用土地面积等于或小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价值已在房屋评估时体现,不再单独估价。

  第二十三条 征收估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公布备案名录,选择评估机构;

  (二)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

  (三)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

  (四)拟订评估方案;

  (五)收集评估资料,组织实地查勘,入户调查;

  (六)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

  (七)确认测算初评结果并公示;

  (八)现场咨询答疑;

  (九)撰写估价报告,包括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十)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

  (十一)估价材料存档;

  (十二)对评估报告的解释、说明;

  (十三)复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评估结果以项目征收补偿整体评估报告和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评估汇总表反映,整体评估报告结果经征收管理部门审定后进行公告;房屋征收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评估报告和分户估价表反映。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二十五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为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节 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但临街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持续营业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超过一年以上的,征收时30平方米内参照非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

  

  第三节 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征收估价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配合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非住宅房屋主要采用收益法评估,配合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

  第二十九条 对适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一般住宅房屋,其征收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一) 确立整体评估基准。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

  样本住宅”作为整体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

  参见《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第二章第十二条;

  (二) 测算整体评估基准价格。

  ① 依据相关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本公式为:

         100  (K2)  100   100

  基准价格Vb = Vs ×——× —— × —— × ——

         (K1) 100  (K3)  (K4)

  Vs为可比实例价格;

  K1为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对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的,该系数取100。

  K2为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确定。

  K3为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

  K4为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

  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应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经过上述各种修正后,再计算平均值,得出的结果为市场比较法评估出的“标准样本住宅”价格。

  ② 再结合成本法或假设开发法等评估出的“标准样本住宅”价格。

  ③ 综合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整体评估基准价格。

  (三) 确定分户评估价格。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标准样

  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分户评估价格。基本公式为:

  Vz = [区位价格+重置价格×结构修正系数×(1—折旧率)]×(1±楼层修正系数)×(1±朝向修正系数)×其他实体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① Vz为被征收住宅分户评估价格;

  ② 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标准样本住宅”的整体基准价格-砖混一级十成新重置价格;

  ③ 具体修正系数参见《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第三章。

  第三十条 非住宅房屋主要采用收益法评估,配合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述“住改非”房屋参照营业用房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市场比较法估价技术路线:

  (一)确定房屋类别。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非住宅营业性用房一般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

  (二)搜集可比实例。按照市场比较法的评估要求,在征收项目周边或项目内搜集交易实例。

  (三)测算评估价格。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

  将3个以上可比实例分别修正后计算平均值得出非住宅营业用房的征收评估价格。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收益法估价技术路线: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价格时,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a    1

  Vy = ——[ 1-—— ]

      r  (1+r)n

  Vy为评估价格,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原则参见《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估价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也可以采用成本法,如果采用市场比较法,则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应用要求进行估价;对于交易实例收集较为困难的,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技术路线:

  (一)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并考虑土地取得成本,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必要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其“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

  (二)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

  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 建筑物重置价格 - 建筑物折旧 =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 + 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

  (三)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确定;各类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的确定可参见《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第五章。

  

  第四节 其他征收估价问题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收益法估价规定: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按照类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确定。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经营收益按照其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位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确定。

  第三十七条 成本法估价规定:采用成本法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屋、土地分别估价的方式,估价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取;建筑、安装工程费应采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可参见《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第五章。房屋折旧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用直线折旧法的,采用成新折扣法计算。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筑和在建工程估价规定:未超过批准期

  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补偿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非房屋及其附属物估价规定:凡征收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测算、机电设备估价、工程造价分析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单独估价。

  第四十条 其它估价规定:室内装修装饰的估价参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第六章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节 征收估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 征收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参照本细则(试行)的要求出具征收估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名,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六节 征收估价工作准则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估价委托协议。估价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征收估价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等。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在征收项目整体估价报告中必须确定估价项目的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估价技术方案,并对估价方法的选用、应用以及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所有征收估价项目均须开展现场查勘工作,承担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征收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逐户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是征收估价测算和撰写估价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要有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征收人、被征收人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征收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项目所在地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七条 估价人员应持证上岗,逐户逐项估价,做到实地勘测准确、影像资料全面、估价到户到项。

  第四十八条 征收评估价格结果须经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评议,评估机构在提交正式估价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估价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收评估机构在估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征收部门提交正式的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并由征收部门安排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收估价分户报告需经含项目估价技术负责人在内不少于两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认可。

  第五十条 征收评估机构、估价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估价专业人员负有解释估价报告技术问题、接受征收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七节 征收估价工作资料存档

  第五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一) 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协议;

  (二)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三) 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五) 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六) 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 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五十二条 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留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形式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估价和结算,按照《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细则实施。

  第五十四条 征收项目概算估价可参照本细则在房屋征收调查阶段进行估价测算,项目概算估价以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反映。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估价情况,按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评估。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作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吉安市中心城区征收评估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补偿价格公正、客观、准确,根据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国标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标/P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在吉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标准。

  

  第一章 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选择要求

  第三条 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估价情形。

  第四条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邻近或类似地段的房屋。

  第五条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用途相同,一般情况下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技术细则的分类与估价对象的类别相同。

  第六条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五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

  (一)钢混结构;

  (二)砖混结构;

  (三)砖木结构;

  (四)简易结构。

  第七条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第八条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应不超过12个月,近期6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交易案例应优先使用。

  第九条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第十条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第十一条 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的系数修正每项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修正不得超过±30%。

  

  第二章 整体评估基准价格测算的标准样本住宅及可比实例限定条件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整体估价时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 成套的具有被征收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二) 一般情况下为无装修的成套房屋。

  (三) 一般情况下房屋为砖混一等十成新。

  (四) 首先应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寻找具有代表性特征的住宅作为“标准样本住宅”的原型,再根据具体情况,从方便操作提高效能的考虑出发,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典型特征,按上述三条要求设定一个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标准样本住宅”。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估价中可比实例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于相同地段或类似地段的住宅房屋;

  (二) 一般情况下,可比实例应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住宅房屋,如在估价对象类似范围内,无砖混结构的多层住宅房屋,可选取多层框架结构或高层框架结构住宅房屋;

  (三) 可比实例的权益价格类型应为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类型;

  (四) 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正常买卖的交易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

  (五) 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两者差异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六) 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选用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

  (七) 同一供求区域内相同房屋综合调整系数不得超过±30%;

  (八)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第三章 住宅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结构因素修正系数,结构因素修正根据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进行调整

  房屋结构等级分类表

  类别项目
  结构
  门窗及墙面
  设备
  耐用年限
  残值率

  一类钢混一级
  八层及八层以上的全框架结构,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有电梯,室内一般粉刷
  铝合金及外墙高级装修
  设备齐全,每套(层)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60年
  0

  一类钢混二级
  七层及七层以下的全框架结构,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无电梯,室内一般粉刷
  铝合金及外墙高级装修
  设备齐全,每套(层)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60年
  0

  二类砖混一级
  钢混基础,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上部眠砌承重墙,钢混楼面及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铝合金及外墙高级装修
  设备齐全,每套(层)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50年
  2%

  二类砖混二级
  钢混基础或砖基础,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外墙均为眠砌承重墙,钢混楼面及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铝合金及外墙部分装修
  设备齐全,有上下水电、有独用的浴、厕等
  50年
  2%

  二类砖混三级
  砖石基础,内外墙均为二眠一斗承重墙或外墙眠砖,大部分二眠一斗墙,钢混楼面及屋面或钢混楼面瓦屋面,一般内粉刷,水泥地面
  木门窗,外墙一般粉刷
  设备基本齐全
  50年
  2%

  三类砖木一级
  外墙为眠砖的房屋,木柱排山屋架,瓦木屋面,假楼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室内一般粉刷
  木门窗、外墙一般粉刷
  设备基本齐全
  40年
  6%

  三类砖木二级
  外墙厚度在二砖以下或二眠一斗砖墙到顶,瓦木屋面,假楼或普通板壁天棚,水泥地面或砖地面,室内一般粉刷
  木门窗、外墙一般粉刷
  设备不齐全
  40年
  4%

  三类砖木三级
  部分砖墙或乱砖墙到顶,瓦木屋面,无天棚,砖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
  木门窗及外墙无粉刷
  设备不齐全
  40年
  3%

  四类简易结构
  砖勒脚,木板墙,土坯墙,乱砖墙,简易屋面,无天棚,砖地面或原土地面,粗粉刷
  门窗简陋
  设备不齐全
  10年
  0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

  朝向系数(%)
  
  东西
  南北
  正南
  正北

  成套型住宅
  0
  +4
  +2
  0

  非成套型住宅
  0
  +0.5
  0
  0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楼层因素修正系数

  居住层次
  总层数为二层的增减比率(%)
  总层数为三层的增减比率(%)
  总层数为四层的增减比率(%)
  总层数为五层的增减比率(%)
  总层数为六层的增减比率(%)
  总层数为七层的增减比率(%)
  总层数为八层的增减比率(%)

  第一层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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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医疗救援水平,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履行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县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工作的依据。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反应迅速。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卫生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处理工作。
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以下突发公共事件而造成群体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包括: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县卫生局成立县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120”的调度指挥;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中心(站)等业务机构,以及特种(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事故的专业医疗救治机构。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1、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卫生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外事侨务办、县科学技术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商务局、澄迈县电信分公司、澄迈工商行政管理局、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农场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负责向省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情况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方案;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与改革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与交通管制,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车辆、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送。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科技问题。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商务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要品的生产、储备和高度保证供应。
澄迈县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澄迈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农场办事处: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授的各项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机构并负责指挥。
(二)日常管理机构
1、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参照省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专家咨询组
①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②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5、医疗救援机构
①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②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三、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医疗救援分级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县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 的应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二)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伤员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县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三)较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一般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县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终止。
2、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针对、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五、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一)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特别强调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
(二)现场医疗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作出标志(分类卡用5cm×3cm的不干胶材料制成),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它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协调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救授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四)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首先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及向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的搬运,以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按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六、医疗救援资源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互相连通的信息网络,并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衔接沟通。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二)紧急救援机构
根据服务人员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三)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县中毒、核辐射基地。县医院建立完善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相应的专业科室。
(四)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1、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不少于12人(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
2、县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五)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红十字会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红十字会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各类预案的制定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三)县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澄迈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扩大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6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6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详见附录1)。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众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详见附录1)。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详见附录1)。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政府批准并报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地方、军队和农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1、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和职责。
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别负责对全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外事侨务办、县发展与改革局、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县通信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红十字会、县农垦办、县武警支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县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民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县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组织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展与改革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县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习、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与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和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陆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应急物资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
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农垦办: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县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组织起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制定、适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预案和技术方案。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5、组织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县级应急培训。组织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指导本县的演练。
6、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县级储备计划。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8、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县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6、指导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县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5、应急组织体系。
(见附录2)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定加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等)。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详见附录:3)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除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外,要根据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④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县、市、省通报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公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 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的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相关培训。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逐级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病学调查工作。
(3)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困。
(4)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7)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事件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受检测能力限制,应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支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县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督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部门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Ⅲ级)。
(1)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
县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Ⅰ级)。
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或乙、丙类传染病发病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至规定标准以下。
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人员安置、困难救助。
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困难救助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决策指挥系统联系省级相关部门,覆盖全县。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县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原油田及其他驻濮单位按照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随国民生产总值增加而增长,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经济发展较快的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六)建立公安、专职消防队伍联动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七)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消防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八)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实行隐患论证、定期公布、政府挂牌督办等办法,督促隐患整改;并将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同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备案,使法院和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整改;
  (十)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对公共场所开业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审查和检查;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每日抽查,积极督促隐患整改;
(五)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七)接到火警或救援命令时,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八)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九)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中原油田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其内部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县(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供水部门应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消防供水。
  燃气部门和中原油田应加强对所属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技术防范等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消除隐患。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市和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系统、部门内部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区)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完善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举行灭火技能演练和训练,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在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一定学时的消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技能。
中原油田及其他驻濮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制订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存在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评为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四)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车辆和技术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五)其他消防问题对社会、政治、经济有重大消极影响的。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考核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并纳入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构成火灾隐患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经通知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三千元至三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处10日以下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义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造成人员伤亡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据《消防法》给予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县(区)、乡(镇)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区)、乡(镇)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区)、乡(镇)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八)县(区)、乡(镇)政府或政府部门阻挠、干扰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相应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