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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模式之比较与改革/徐静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2:25  浏览:8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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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模式之比较与改革

作者:徐静村 来源:重庆,现代法学 发表时间:199406

〔编者按:1994年11月中旬,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来自世界各国。徐静村教授是我国参加此会的著名学者之一。现将徐教授在大会上的发言稿刊载于此,以飨读者。〕

我国学者致力于刑事审判模式研究之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模式的分析与比较,设计出一个既包含各种模式之优点,又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新模式,为我国刑事审判体制的改革,提出一个既科学又可行的方案。
当代各国刑事审判模式,大致可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

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突出审判主体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而置控辩双方于消极、被动地位。法官在庭审中是唯一主角,审判活动以法官对案情的调查为主线展开,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取舍,均由法官依职权决断。检察官(公诉人)仅处在配角位,他只在法官调查事实之后,必要时才对法官忽略或遗漏的事实进行补充性调查。在提出证据方面,检察官也不能发挥主要作用,尽管理论上认为控方须提出证据以支持公诉主张,但证据主要是由法官提出并由其组织调查的,因而使诉、审职权不能彻底分离。另方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活动也受到很大限制。庭审中,辩方只有经法官许可才能提出证据或者反驳控方证据,而且一般只能在法官调查后才能进行。法律虽然规定被告人有权反驳控诉,并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但关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程序设置往往缺乏刚性,而使辩护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构建的基点是追求实质真实和有效惩罚犯罪。在这个前提下,诉讼程序设置的特点必然表现为攻防手段的悬殊,诉讼实践中也必然出现重惩罚、轻保护的现象。

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注重控诉与辩护力量的平衡,审判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的地位。这种模式比较彻底地实行控、辩、审职权的分离,因而有利于调动控、辩双方的诉讼积极性,使双方主体能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充分陈述意见,实行有效对抗,使一切证据、事实和理由的真伪、虚实都能在法庭上加以揭示和澄清。法官及陪审团的基本任务是听取双方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和辩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载决。法官并不亲自调查取证,也不主动干预控、辩双方审查证据的活动,而是以独立的仲裁人身份来解决控、辩双方的冲突,他与双方保持相等的司法距离,而不偏向任何一方。这种中立性和被动性是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条件。但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过分强调正当程序,因而往往导致重保护而轻惩罚的现象,使刑事审判不能很好发挥控制犯罪的功能。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审判模式,是在不同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各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而两种审判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石,则是彼此不同的价值取向。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以有效控制犯罪和维护公共权利为目标;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则以保护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价值取向,强调恪守正当程序。因此,两种刑事审判模式在建构上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运作中每一步骤的利益取向也有显著不同。正由于存在着这种差异,使它们在各自的司法实践中,即表现出各自的优点,也表现出各自的不足。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虽能做到高效率地惩治犯罪,但这是以在一定程序上牺牲当事人权益为代价的;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虽能恪守正当程序,但却往往使一些真正的罪犯逃脱法网,因而弱化了刑事审判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模式,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范畴。我国采用这种模式,是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文化背景和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政治制度;所有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这种体制下,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刑事司法必然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基点,刑事审判体制的构建也必然贯彻国家、社会本位的精神。我们不主张过分强调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刑事司法有效性的做法,并且始终把控制犯罪和保护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经济建设,这就特别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是我国的最高利益所在。而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惩罚犯罪,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我们把有效控制犯罪作为刑事审判不可动摇的价值目标。我们对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实行控、辩平等对抗所体现的科学性、民主性非常赞赏,但对于这种体制下,诉讼的胜败仅取决于控、辩双方庭审对抗的结果这一点,则认为是一大缺陷。倘若控方或者辩方的取证能力或论战水平相对弱于他方,便将导致诉讼的失败,这种情况下出现实际上的错误裁判就在所难免,因此,也就有可能使一些有罪的被告逃脱应得的惩罚。所以,我们不主张全盘照搬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应用于我国,但我们认为,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若干科学、民主内容,用以改革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体制。

1.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限制法院和法官的庭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当事人自诉)时,除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外,还要将全案证据及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开庭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不仅审查起诉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还要从实质上审查控诉所主张的事实有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必要时可以直接收集控方未能提出的证据,甚至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等手段来获取证据,查明案情,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初步的法律评价和相应处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交付法庭审判;认为不需要判刑的公诉案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则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和法官经过这样的庭前审查,实际上对案件已形成认识上的一种定势,或者说,法官开庭前就已形成了基本的看法,因而在庭审中法官先入为主进行预断、擅断就很难防止,极易导致庭审流于形式的弊端,法庭上调查事实、审查证据、进行辩论都将失去意义,不对审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这是不可取的。如果在我国审判机制中引入起诉状一本主义,既可克服现行体制下法官直接调查取证而出现审、控交叉的问题,有效避免法院和法官在庭前就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孤立地作出结论,从而确立法官应有的中立地位和客观立场;又能确保庭审中直接、言词、辩论等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实现公正审判造就条件。

2.在限制法院和法官庭前活动的同时,应改变法院庭前活动的任务。法院可设预审庭负责审查提起诉讼的案件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起诉主张,作出对案件是否受理的决定;但预审庭不应对起诉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无须对起诉主张是否正确做出法律评价。预审法官也不得参与庭审。即把立案审查与庭审分离开来,以保证庭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增强辩护权对控诉权的制衡能力,使控、辩双方攻防手段趋于均衡。我国现行审判体制保障辩护权行使的程序手段较弱,不足以与控诉权的行使抗衡。强化辩护权行使的根本办法,是扩充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应规定被告人自受到控诉时就有权延请律师参加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应将起诉书(状)副本送达被告人,以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足时间进行出庭准备;应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和保释权,使被告人能在获得律师帮助的条件下正确提供案件事实和证据;应确立证据除外规则,并规定只允许对被告有利才进行再审,等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拥有上述诉讼手段的情况下,与控方展开的对抗才具有实质性意义。
4.将法院独立审判制改为法官独立负责制,由此解决审判权力集体化带来的“先判后审”、“上判下审”以及对于错判案件无法查究责任等弊端。
5.用缓诉制度取代免予起诉制度,由此解决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拥有裁量权的检、审交叉问题,将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出庭公诉上,以强化控诉职能。

我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不作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借鉴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和某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进行上述补充和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按照上述设想补充调整后,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仍可保持原来设定的侦查、起诉、审判循序推进的线型结构,同时使审判体制中控、辩对抗和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臻于完善,使整个诉讼体制既兼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刑事审判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它们各自的缺点。这种新模式可以名之为“混合模式”,它有可能成为一种最完善的刑事诉讼模式。通过正确的运作,相信它可以保证实现既能有效控制犯罪,又能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理想目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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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7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 耕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一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事项,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要求,能够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统一纳入大厅办理。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区市实施的事项,要改造流程,做好衔接,提高效率。

  今后,凡未经市政府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部审批事项除外),各级各有关部门均不得组织实施;拟新设及变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保留事项(共116项,141分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核 物价局

3 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 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 物价局

4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审批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审批 教育局

5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 教育局

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核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核准 教育局

7 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教育局

8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审批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审批 科技局

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科技局

10 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准印 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准印 公安局

11 刻制印章备案 刻制印章备案 公安局

12 户口管理审批 户口管理审批 公安局

13 大型货车禁行区域通行审批 大型货车禁行区域通行审批 公安局

14 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 民政局

15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 民政局

16 社会福利企业审批 社会福利企业审批 民政局

17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司法局

18 律师执业、转所、补发执业证审批 律师执业、转所、补发执业证审批 司法局

19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审批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审批 财政局

20 调配工作审批 调配工作审批 人事局

21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市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人事局

22 《青岛市居住证》申领审核 《青岛市居住证》申领审核 人事局

2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人事局

24 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5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7 集体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 集体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8 企业设立最低工资保付户审批 企业设立最低工资保付户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9 企业年金管理审批 1、企业年金试点资格确定;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0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1 服务型企业和主辅分离经济实体认定 服务型企业和主辅分离经济实体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2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审核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4 企业职工跨区域调动审核 企业职工跨区域调动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5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审批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6 用人单位裁员报告备案 用人单位裁员报告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7 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建设委员会

3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 建设委员会

39 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审批 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审批 建设委员会

40 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建设委员会

4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建设委员会

42 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和道路、桥梁、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含园林工程和道路、桥梁、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委员会

43 建筑节能管理审批 1、民用建筑项目合理用能审核;2、建筑节能专项验收;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 建设委员会

44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 建设委员会

45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设委员会

46 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备案 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备案 建设委员会

47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 建设委员会

48 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核发 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核发 建设委员会

49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建设委员会

50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规划局

51 改变建筑物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审批 改变建筑物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重新开设门、窗、洞等审批 规划局

52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市政公用局

5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市政公用局

54 权限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权限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政公用局

55 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登记 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登记 市政公用局

56 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登记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7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8 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实施机关

59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0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保密审核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保密审核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1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 环境保护局

6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审验收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审验收 环境保护局

63 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异地使用、转让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备案;2、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预审和备案 环境保护局

64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核发 环境保护局

65 公路工程立项、设计、计划审批及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立项、设计、计划审批及竣工验收 交通委员会

66 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和开工备案 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3、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港航管理局

67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港航管理局

68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 港航管理局

6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办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办理 道路运输管理局

70 (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主审批 (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主审批 道路运输管理局

71 (客运、货运、出租)经营车辆停业、休业审批 (客运、货运、出租)经营车辆停业、休业审批 道路运输管理局

72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畜牧兽医局

73 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备案登记 因科研、教学、防疫、生物制品生产等特殊需要而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病料的备案登记 畜牧兽医局

7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局

75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审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审批 水利局

76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核发 林业局

77 权限内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权限内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林业局

78 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调整为其他林种、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的审批 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调整为其他林种、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的审批 林业局

79 森林公园的建立、撤消、合并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森林公园的建立、撤消、合并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林业局

80 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登记 海洋与渔业局

81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海洋与渔业局

82 一般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一般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5 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 畜禽产品入市备案登记 经济贸易委员会

86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87 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内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3、(非机电类)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4、内资企业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88 办理出口许可证、产地证 办理出口许可证、产地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89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拨付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拨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90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 文化局

91 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前置审查 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前置审查 文化局

92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核发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核发 卫生局

93 对出入检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对出入检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卫生局

94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卫生局

95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核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核 卫生局

96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审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审批 卫生局

97 体育竞赛审批 体育竞赛审批 体育局

98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置审查 体育局

99 对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核准 对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核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0 宗教事务管理审批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审核;4、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核;5、新建、重建、拆除、迁移寺观教堂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产审核;6、宗教团体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7、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8、宗教团体宗教性培训备案;9、成立宗教团体审核 民族事务局 宗教事务局

101 市及市以下报纸、期刊增期、减版、减期及期刊增刊审批 1、市及市以下报纸、期刊增期、减版、减期审批;2、期刊增刊审批 新闻出版局

102 档案管理审批 1、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3、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4、单位推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5、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档案验收;6、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批 档案局

103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质量技术监督局

104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

105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地方税务局

106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地方税务局

107 APEC商务旅行卡颁发审核 APEC商务旅行卡颁发审核 外事办公室

108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外事办公室

109 青岛口岸港口外轮供应从业审批 青岛口岸港口外轮供应从业审批 口岸办公室

110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人民防空办公室

11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办公室

112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13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4 个人公积金贷款审批 个人公积金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5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16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残疾人联合会

二、取消或停止实施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3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理由

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2 间接利用外资贷款指标审核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核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4 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核准 教育局 已被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内容涵盖

5 聘用外籍教师单位资格及聘用外籍教师审核 教育局 无明确设定依据

6 伤残评定审核 民政局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民政局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7 烈士评定审核 民政局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民政局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8 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审核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对象已消失

9 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核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对象已消失

10 "退养"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对象已消失

11 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保障费拨付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对象已消失

12 下岗职工(退养)保障费拨付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对象已消失

13 《再就业优惠证》核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际已停止实施

14 城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备案 市政公用局 原有设定依据已废止

15 建设项目列入土地利用计划审批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无明确设定依据

16 创建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环保核查 环境保护局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环境保护局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17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组织环保核查 环境保护局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环境保护局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18 上市和再融资企业环保核查 环境保护局 非法定初审环节,可以由市环境保护局提供代收申请材料上报服务

19 汽车养路费免(减)征审批 公路管理局 因国家政策调整已实际取消

20 保留取水许可证审批 水利局 已被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内容涵盖

21 临时应急取水审批 水利局 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22 高处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不充分,管理实际中可通过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解决

23 办理国货(非限制进口商品)复进口批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原有设定依据已废止

24 护士自学考试实习鉴定表审批 卫生局 无明确设定依据

25 医疗机构购置救护车审批 卫生局 设定依据不充分,且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26 批准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已被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内容涵盖

27 批准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或停止实施后不影响现实管理

28 导游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旅游局 设定依据不充分,且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29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指定印刷企业备案 工商局 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30 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工商局 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31 在本市生产、销售防雷产品登记备案 气象局 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32 外国记者来青采访签证审核 外事办公室 因国家政策调整已实际取消

33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文教类、经济类)和外国文教、经济专家证件核发 外事办公室 已被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内容涵盖

三、改变管理方式事项(共9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2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3 外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4 权限内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5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6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7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8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 物价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9 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备案 教育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1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局 交由中介组织办理

11 科技成果评估作价认定登记 科技局 交由中介组织办理

12 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换发、变更登记 司法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13 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二次派遣和调整改派 人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14 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 人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15 办理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 人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16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人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17 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交由中介组织办理

18 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19 劳动合同网上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0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1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2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3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4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5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6 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27 城建档案利用审批 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28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设计备案 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9 施工图审查项目备案 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0 住宅A级性能认定 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31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审批 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32 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评估 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33 城市树木(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厘米)砍伐迁移备案 城市园林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4 供用热合同备案 市政公用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5 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预案备案 市政公用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36 城市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意见确定 市政公用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37 供热工程项目建设意见确定 市政公用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38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新设中小饭店排水条件认定 市政公用局 调整为由市环保局征求市市政公用局意见。

39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40 测绘项目登记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41 房屋安全鉴定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42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核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43 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核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44 地图审核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45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审核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由负责批准立项、审批资金的有关部门征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意见

46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核 环境保护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4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 环境保护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48 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文件备案 交通委员会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49 客运包车标志牌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50 客运临时加班标志牌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5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农业委员会海洋与渔业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5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消毒证明核发 畜牧兽医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要求提供服务

53 外地入青水利施工企业备案 水利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4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5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7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申报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58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备案 安全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25 号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已经2008年6月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贾治邦
                         二○○八年八月一日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六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会,并维护听证秩序;
  (四)针对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核实听证笔录。
  第十条 听证人员应当维护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保守听证事项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针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确认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在听证时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等。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权利告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权利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进行陈述;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
  (五)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时间和地点;
  (四)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