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30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西管〔2007〕340号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湖街道、区(局)机关各部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局)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财政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农民以及因征地农转非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参加对象应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具体由区办公室、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事局及西湖街道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第五条 西湖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其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有关领导组成。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的重大组织协调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农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负责指导各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负责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
(五)负责做好统计、财务报表、资金运行情况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农医办)的日常工作经费,分别由区、街道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开支。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个人缴纳、政府资助、村集体扶助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标准为每年人均筹资250元(不包含省、市补助),其中:区、街道两级财政各补助40元,村集体扶助70元,农民个人缴纳100元,全年筹资一次缴清。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困难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市级劳模,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整户连续参保制度。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缴纳费用,中途不可办理补、退缴手续。
未历年连续整户参保人员,要求重新参保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将其家庭所有应参保成员中断的历年应缴纳部分补全后方可参保。
第十三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工作,将参保人员的名单和金额逐级核实、汇总后,以报表的形式上报区农医办。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存储,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当年资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年节余率不超过10%。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出现超支,由区、街道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西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每季度通过宣传栏等形式,公布一次资金使用情况。
区财政局(审计局)应会同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每年年初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个人出资捐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列支。资金的运行及各村的参保人员受益情况应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参保对象全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保销范围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办法。具体报销比例为:1-D10000元,报销30%;10001-D20000元,报销40%;20001元以上,报销50%。
大病医药费用必须当季报销,确因连续住院跨参保年度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将发生医药费用按住院日比例分两参保年度报销。
参保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医药费,最高报销金额(含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为3万元。
第十九条 参保对象在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20%,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及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10%。
第二十条 对参保对象,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给予免费常规性健康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所需费用在农民健康检查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参保对象医药费报销达封顶线,生活确实贫困的,可按照区慈善总会有关规定申请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需本人申请,经村、街道审核后上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由区慈善总会按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第五章 就医范围
第二十二条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西湖街道定点村卫生室、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上泗医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医院、市三医院(惠民医院)。
第二十四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浙一医院、浙二医院、117医院、省儿童保健院、省中医院。
第二十五条 参保对象就诊或住院原则上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因治疗需要到其他非定点省、市级医院就诊或住院,应由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证明,报销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清单(包括住院费用清单、附方、发票、病历等),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转诊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保对象,根据病情需要或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需到定点转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当到西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并在街道农医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病人家属应在诊治或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及身份证明到街道农医办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参保对象,可在当地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街道农医办联系,并由其家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章 报销范围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诊治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及一般门诊医药费用均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付的范围按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第三十一条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自购药品,城镇职工医保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
(二)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健康体检、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三)因交通事故、工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卫生费用;因自杀、斗殴、服 毒、欺诈、犯罪等行为或其他人为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
(六)大型医疗仪器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药品按照《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怀孕、流产、堕胎、正常分娩及计划生育费用;
(八)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九)出国或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不符合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发生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发现参保对象出借医疗保险卡(证)给他人使用,或伪造、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证)就诊,或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医疗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一律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对已报销部分,分别由区、街道农医办依法追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街道农医办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医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和相关资金账户的,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执行支付医疗费用标准的,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或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政纪律造成医疗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发布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深入推进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强化禽类市场监管严格控制和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强化禽类市场监管严格控制和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4]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今年1月下旬以来,我国巳有12个省(自治、直辖市)发生数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疑似疫情,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工作面临形势十分严峻。特别在春耕到来之前,一旦疫情蔓延,不但对禽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还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构成威胁。
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禽流感防治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就禽流感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务院就禽流感防治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务院就禽流感防治连续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迅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明确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工作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局的高度和政治的高明度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科学严谨的态度,立即行动起来,全力以赴投身到这场新的战斗中。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禽类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以赴,反监管禽类市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通过市场传播作为当前头等要务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充争认识加强禽类市场监管对防止疫情扩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受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巳确定的疫区及周边地区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立即成立防治禽流感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紧急启动和完善市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按照疫区及周边地区政府的要求,及时调节器动人力参加有关防治活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疫情结束前,各地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层层落实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和南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要严肃处理。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对集贸市场和禽类产品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坚决清除各种可能导致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市场隐患。巳确定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必须立即关闭,停止禽类及其制品的交易。疫区向外延伸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必须关闭,同是综合性集贸市场内亦一律停止任何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活禽及其产品流出疫区。非疫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紧抓好市场防疫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监视禽类市场及其产品交易动向,加强与重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防止疫区活禽及其产品流入非疫区市场。
四、动员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提高对禽类市巡查的密度,特别要加强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边境禽类贸易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巡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肃处理无合法票证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认真把好商品准入关。对不符合禽畜及其产品经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停止疫区周边集贸市场中现场屠宰活禽加工活动;对说服无效,抗拒执法的,坚决予以打击。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责任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对工作不负责任者要严明纪律,追究责任。
六、明确市场开办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市场防控的责任,严格市场内经营者严格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责任制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案件查处网格在防控查处违法经营禽畜及其产品行为中的作用,对群众投拆举报情况要迅速予以查实和处理。
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察组,对疫区市场关闭与整治情况进行督察,对非疫区市场的市场清理与预防工作进行督察。
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禽类市场监管活动时,要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增强防护能力,落实防护措施,避免市场执法人员被高致病性禽流感所感染的现象。
九、各地要密切加强与农业、质检、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疫情动态及防治信息。对市场清理过程中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产品应立即封存,并迅速就近移交检疫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工商管理系统上下之间、区域之间、内部职能机构的沟通与配合。
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情况报告制度。对疫区市场监管情况,特别是重大案情要立即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非疫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保持警惕,详细掌握辖区内活禽及其产品市场具体情况,加强市场监测工作,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当地市场秩序。
二00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