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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27:35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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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08号

(与 铁道部 联合发文)


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各铁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为降低铁路运营噪声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使得我国铁路运营噪声得到了一定控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铁路建设与运营噪声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较低。由于铁路带动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多年之后铁路两侧建筑设施增加,形成了城市包围铁路或铁路穿越城市的局面,铁路运营尤其是机车鸣笛对周围环境产生了严重噪声污染。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列车增多、速度提高,列车运行噪声水平有所增加,铁路沿线居民对噪声干扰多有投诉,要求尽快采取措施,改变铁路两侧环境噪声状况。为了改变铁路运营与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以及铁路发展规划,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铁道部研究,现提出以下措施,争取在一个五年计划或稍长时间内,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铁路机车鸣笛和指挥作业的高音喇叭噪声污染问题。

一、新建铁路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设计选线时应当结合地方城镇规划,避免穿越城市现有或规划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取立交等方式,不得设置平交路口,并在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从根本上解决新建铁路机车运行鸣笛扰民问题。现有铁路改建、扩建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铁路两侧噪声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同时在城市人民政府支持配合下,逐步将平交路口改为立交,对铁路两边实行封闭隔离。

二、城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做好铁路城市区域内沿线的声环境规划,避免临近铁路修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科研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由环保、铁路、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铁路运行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并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铁路车站包括编组站、调车场,在指挥作业时应适当控制高音喇叭音量,并逐渐将高音喇叭改为低音广播系统,或改为无线通话联系作业。设置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市区或居民区的车站、编组站、调车场,应在“十五”计划期间,完成高音喇叭的改造。

四、城市人民政府与铁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立体交叉、改变道路走向等措施,逐步取消市区铁路平面交叉路口,并在城市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隔离带。暂时无法改为立交的路口,可以采取列车到达警报装置,代替通过路口技术性鸣笛。加强对城市区段的巡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安全、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止非铁路工作人员进入封闭隔离带。

五、在城市运行的铁路机车,应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鸣笛,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逐步实现采用无钱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在封闭隔离路段运行的机车,除出现危及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的特殊情况外,禁止鸣笛。

六、各地环保、铁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行经城市市区的机车鸣笛加强控制。铁路部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应严格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铁路环境保护规定》的,应及时对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与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协调、指导与监督工作。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与铁路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铁路噪声污染投诉热点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订措施尽快实施,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特此通知。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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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建办质[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有关法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相关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在其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侵权商品与伪劣商品不能等同视之


每年隆冬,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为了显示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会将一大堆侵权假冒商品聚集在一起,然后举火烧之。烈焰炙天的场景将又相继出现于各类电视和报纸上。随着侵权假冒商品层次、范围的扩大,执法机关查获此类商品的数量、种类更是越来越多。为了某种需要,焚毁的场面也是一年比一年“壮观”。

  侵权商品,怎可一烧了之?笔者对此略有微词。侵权商品与伪劣商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基于起低劣品质,举火焚之,无可厚非。而侵权商品是指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商品,其问题发生的关键是非法使用经合法注册的商标标识,侵犯知识产权,给他人的无形资产带来了损失。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侵权商品的处理,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确有权将其销毁,但侵权商品同样是社会劳动的成果,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一把大火,在烧毁侵权商品的同时,也销毁了大量的社会劳动成果,浓烟四逸,一样污染了环境。与其同时,数以万计的山里孩童急待救济,数以万计的下岗工人和大量处于贫困线下的同胞们急需从食品到服装到生活用品的各类各样的物质援助。

  尽管浓烟滚滚,烈焰炙天,但大量烧毁侵权商品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不能使众多的不法经营者胆战心惊,望火止步,其行为没有为之收敛。因此每年烧毁大量侵权商品就仅仅成为执法部门向民众展示其工作的一种姿态,一种形式。

  侵权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国民经济秩序,损害知识产权人,消费者利益,对其打击势在必行,但当假冒伪劣产品成为社会毒瘤时,我们进行打击之意义已不仅仅限于铲除“毒草”,其目的更应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发挥、利用法律的教化、指引功能,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真正进入更多人的心里,从而建立起有广泛群众对知识产权有较高认识,有完善法律为打假护航的社会环境,消除侵权产品的滋生环境,使社会经济秩序良行。

  对于执法部门没收之侵权商品,笔者建议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对有毒、有害或利用价值不大的商品进行剔别,将其集中处理。对经过检测有利用价值的侵权商品,由执法部门消除侵权标志后捐赠与社会慈善或福利机构,以发挥其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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