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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3:34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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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1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五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元万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国内外供求和市场情况分析及本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情况的报告;
  (五)外经贸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
  (三)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年度增量内择优推荐,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中央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
  (四)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并公布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
  (五)取得指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到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边境贸易企业从事指定经营管理货物边贸进口业务,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总量内确定指定经营企业。所确定的指定经营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九条 外经贸部对指定经营企业的指定经营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或外商投资企业年审的规定办理。

  指定经营企业办理年度检验时,应提交本年度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情况报告,以及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经营企业未能通过年度检验的,外经贸部可以取消其指定经营资格。

  第十条 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

  第十一条 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要进口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

  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上述进口委托。

  第十二条 指定经营企业不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指定经营企业被外经贸部暂停、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其指定经营企业资格同时被暂停、撤销。

  第十四条 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限制:
  (一)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生产自用进口;
  (三)政府间贸易协议项下的进口;
  (四)捐赠方式进口;
  (五)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口;
  (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进口;
  (七)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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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管理,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实施“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的开发利用。为避免盲目开发和扩大生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关盐业生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将盐资源开发、扩大生产规模的书面申请告报省盐务管理局审查。

第四条 在本省内从事开发盐资源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相关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开发盐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

(二)符合本省的工业布局规划,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三)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四)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等政策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

(二)能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工艺在行业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

(三)符合本省的工业布局规划,有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盐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企业相关资料,省盐务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涉及到省内各产业、行业宏观平衡、投资导向、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省盐务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 省盐务管理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条 涉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审查评估、勘验、听证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质监字〔2012〕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部对《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2〕131号文件批准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负责单位,应保证事故统计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完善本辖区事故报送网络,确定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拆除加固等不同类型工程事故的统计报送单位及具体负责人,并将《制度》落实到相关工程项目上,保障统计报送工作有效开展。
  二、为确保事故统计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地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事故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直属机构负责人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相关信息报备部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2年12月7日








文档附件:

1.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

2.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doc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1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31表)………………………………………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32表)…………………………………7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表样式、填报要求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四)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报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2小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份的月报表要报送零事故。
  (六)快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8日零时,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快报表和月报表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八)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网上填报)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随后寄送,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十)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质监31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 不定期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质监32表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交集团 每月28日前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 号:交质监31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签章):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日期与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气候 □□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
□□
□□ 工程名称
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
□□ 事故类别 □□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计量
单位 合计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企业聘用工人 非本企业劳务人员 其他
人员
甲 乙 1 2 3 4 5 6
死亡人数 人
  其中:现场死亡人数 人
失踪人数 人
受伤人数 人
  其中:重伤人数 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
交质监3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填写为年、月、日、时、分,采用24小时制。
  2.工程名称及所在地: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及桩号,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所在地为发生事故地点所在行政区域,填写至县级(区、市、旗)。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工程分类:公路工程:01路基及边坡、02基层或路面、03桥梁、04隧道、05交通安全设施、06三大系统工程、07绿化工程、08服务区及收费亭工程、09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0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11港口工程、12独立船闸工程、13航道疏浚整治工程(不含船闸工程)、14修造船水工工程、15防波堤和导流堤等水工工程、16航电枢纽工程、17吹填造陆及软基处理工程、18附属临时工程(办公生活区、拌合场、预制场、材料加工场、便道(包含便桥和临时码头))、19其它水运工程。
  (2)工程等级:公路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划分为01高速公路、02一级、03二级、04三级、05四级;水运工程按照《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和《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99)等标准划分为01深水码头、02非深水码头、03高等级航道、04非高等级航道、05其它。
  (3)建设类型:01新建、02改建、03扩建、04拆除、05加固。
  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01晴、02阴、03雨、04雪、05雾、06风。
  5.事故发生部位:公路工程:01路基、02边坡、03基层或路面、04桥梁基坑、05桥梁桩基、06桥墩(柱、塔)、07桥梁台帽、08梁板边沿、09隧道洞口、10隧道成洞(完成二衬施工)、11隧道半成洞(未完成二衬施工)、12掌子面、13其它(须注明);水运工程:14沉箱、15码头桩基、16水底、17水工基坑、18码头上部、19防波堤或导流堤、20护岸、21港口陆域(吹填造陆和软基处理形成)、22航道、23船坞、24通航建筑物;25其它(须注明)。通用部位:26临时办公生活区、27拌和场、28预制场(除起重机具等)、29材料加工场、30建筑物拆除现场、31建筑物加固现场、32桁架结构物、33房屋建筑物、34便道便桥、35临时码头、36其它(须注明)。
  6.事故发生作业环节:01模板、02脚手架、03支架、04施工机具、05施工车辆、06塔吊、07龙门吊、08架桥机、09自行式起重设备、10施工电梯、11临时用电箱(线)、12外电线路、13危险品、14施工材料、15张拉作业、16拌合作业、17船上作业、18水下作业(爆破、焊接、检查等)、19水上作业、20水上预制构件吊装、21水上抛石、22沉排铺排及充沙袋、23其它(须注明)。
  7.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8.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完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方式、管理方式;如为公路工程需填写建设里程、桥隧比例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如为水运工程需填写港口建设等级等基础数据以及完成情况);对于不能完整填写的,必须在月报表中续报。
  9.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应急管理、现场处置情况。
  10.原因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1.预估直接经济损失:根据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预估经济损失。
  12.死亡、失踪、重伤分类:死亡和失踪: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13.死亡、失踪、重伤人员类型:01管理人员、02技术人员、03企业聘用工人、04非本企业劳务人员、05其他人员(如与工程项目施工无关人员)。
  14.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
                                                     表 号:交质监3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 年 月 有效期至:2014年11月
事故发
生时间 工程
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及作业环节 事故
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失踪人数
(人) 失踪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质监32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填报范围为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二、填报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2.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施救不当、12其它(须注明)。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4.事故单位名称: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及安全考核证书编号。
  5.事故性质:应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6.事故发生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事故发生部位及环节、事故类别、死亡、失踪、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参照交质监3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报送人员备案表

报送单位(盖章):
工程类型 部 门 具体部门 责任人和填报人 个人姓名 电话(含手机) 传真 Email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主管部门
责任处室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主管部门直属机构 责任处室负责人
事故统计填报人
注:工程类型为各等级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请按照不同工程类型的项目安全监管和事故统计职责填写此表传真部质监局,并将电子版发往邮箱。
              填写人: 填写时间:

联系人:桂志敬,电话:010-65292704,传真:010-65292971;Email:anquanchu@mo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