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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1:13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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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6年8月10日公布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繁荣我省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专门知识迅速地应用于物质生产,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矿企业和个人均可参加技术商品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等。
技术市场的经营可采取多种形式:设立常设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举办技术交易集市、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等。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应是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的技术。
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办理。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行交易。
第七条 技术转让受法律保护,其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可以一次总算,可以按照该项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双方商定的其它办法计算。
第九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除规定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有关技术指标、实施计划、预期经济效益、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付款金额、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下列内容:
(1)是否要求互相告知该项技术后续改进的详细内容;
(2)该项技术是否允许转让第三方;
(3)转让技术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4)是否要求预付入门费;
在签订合同前,出让方应提供拥有该项技术权益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受让方应提供应用该项技术的能力和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技术交易合同实行自愿鉴证或公证的原则。技术交易各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应到当地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登记。经登记方可享受信贷、减免税等优惠。
第十一条 技术商品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实施该项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受让方在预定时间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出让方按合同规定向受让方收取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
第十二条 技术商品的受让方应按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并认真组织实现受让技术的指标。但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在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受让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出让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的中介方要承担提供信息、评价技术、协调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义务,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参与调解技术交易纠纷。
中介方在技术交易成交后有权获得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己;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的,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对从事技术交易和开发新型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除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均为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银行可运用多种信贷形式(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按年度拨出技术交易贷款指标等)参与、支持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常设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应有固定场所、资金和相应的专业科技人员,经当地科委审查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专门经营技术商品的个人,需持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当地科委审查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举办技术交易集市,由主办单位向其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报当地科委备案。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合同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
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对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科委给予表扬或奖励,并作为对干部、科技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单位,应从留用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奖励费用。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此项奖励费用分别由课题负责人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主持分配,本单位和其它部门不得干预。
此项奖励费用专门用于奖励研究、开发该项课题、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及有关人员。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应予优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由当地科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1)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
(2)弄虚作假、欺诈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者;
(3)常设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和专门经营技术商品的个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技术商品交易者;
(4)出售、转让技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者。
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制裁的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罚款限额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罚款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对罚款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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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8〕 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还要看到,尽管近几年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据统计,我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水平比欧洲平均水平低15%-20%,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0%-20%,低效电机及相关设备、低效照明产品仍在大量使用,高效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不足5%,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特别是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石油、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亟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石油、电力供应紧张状况。
  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电力供需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约宝贵的能源资源,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
  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汽车节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条件的省会城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三是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适时提高并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抓紧出台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尽快制订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并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四是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五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二)锅炉(窑炉)节油措施。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制订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二是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三是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快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四)空调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扩大实施能效标识的空调产品范围。实行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鼓励发展非电空调。二是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三是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五)照明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8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大中城市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2008年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以上,在确保“十一五”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5亿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规模。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高效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研究采取税收政策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六)办公节电措施。一是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2008年年底前将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2009年年底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二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2009年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石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
  (四)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尖峰电价。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积极稳妥推进石油价格改革。
  (五)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在国家各类科技专项计划中,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作为重点,大力开发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质检部门要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在广大企业开展节油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节电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电监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公局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大规模培训、认真选树公务员职业道德楷模、持久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不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有效载体和抓手,增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报送我局培训与监督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全面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培训对象

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基层一线、窗口部门等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

三、培训要求

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作为每个培训班次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作为长期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行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有效方式,使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

四、培训内容

【基础知识】

1.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2.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作用

3.公务员的责任、义务和纪律

4.公务员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5.中国古代如何加强“官德”修养

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内容

7.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务员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要求

8.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做法

9.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0.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原则和实现途径

【专题一】 忠于国家

忠于国家是公务员的天职。

1.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于国家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忠于国家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专题二】 服务人民

服务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

1.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永做人民公仆;

2.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深入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要求;

4.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善于做群众工作,努力提供均等、高效、廉价、优质公共服务,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专题三】 恪尽职守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

1.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

2.弘扬职业精神,勇于创造、敢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考验面前冲锋在前;

3.发扬职业作风,求真务实、勤于任事,艰苦奋斗、淡泊名利,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4.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专题四】 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公务员的基本品质。

1.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正气在身,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诚实守信、为人正派,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作交易;

3.为政以廉,坚守信念防线、道德防线、法纪防线,不以权谋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弘扬传统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典型案例】

1.模范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

2.公务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职业道德的案例

3.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