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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35:18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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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津检研(1987)1号文收悉。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和高检院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同样
适用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必须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据此,对这类案件,如果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确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督居住的办法;如果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



198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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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民意街、七一街,西至昆明街,南至中山路,北至长江路在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中山区人民政府做好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
  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是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交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步行街道路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步行街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引导或护送到大连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第八条 在步行街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张挂标语、横幅、彩球和拱门等;
  (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环境整洁。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督促检查步行街物业公司做好环境卫生、绿化、保安、设施维修,使之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标准。
  位于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卫生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的冰雪。
  第十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整理和平整场地;
  (四)随地吐痰、便溺、丢废弃物、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市政、公用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清理;
  (七)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
  (八)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等;
  (十)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第十二条 步行街内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二)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
  (三)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四)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三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挖掘步行街区域内已铺好的方砖、花岗岩人行步道。
  第十四条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各商店外立面灯光、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和广告设施设计时应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意见,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要求,自行安装和维护管理,应当按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开放。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步行街区域内的灯光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对灯光系统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管道、道路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步行街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包括各类小品)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按《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实施招标、拍卖。
  第十八条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城建、规划、土地、环保、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办理步行街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先商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步行街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充分发挥步行街商会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应当依法行政,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步行街区域商家和工商业户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步行街的各项管理工作,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依据本规定与步行街区域内各单位签订《步行街管理合同》,共同做好步行街管理区域内的软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在本规定设定的职责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受中山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两人以上,佩戴执法标志,秉公执法,严格执法程序,并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妨碍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内容提要: 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笔者在探究该种机制的基本原理后,就我国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提出了若干完善意见。

关键词: 少年犯罪 刑事一体化预防 预防机制



预防少年犯罪应实施综合预防和治理的方略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前在寻求优化配置刑事预防资源的适当方式,寻找刑事预防与非刑事性预防(如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和情景预防等)之间恰当的结合处和结合度,以便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仍应有所作为。基于此,对少年犯罪在综合预防的框架下实行刑事一体化预防实属必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是指以刑事一体化的方式预防少年犯罪,以提高少年犯罪刑事预防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主旨仅在研讨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运行机制。

一、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有四种含义:一指“用机器制造的”;二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而更合本文语境的是第二、三种含义。因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就是指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也即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笔者认为,这里用“机能”取代“功能”更为准确,因为功能与作用是有区别的,机能是功能和作用的统称。

二、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展开

鉴于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是指这一预防体系的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其预防机制的展开因而包括构造、机能和相互关系三方面内容。

(一)预防机制的基本构造

关于“少年犯罪”中的“少年”,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本文所称“少年犯罪”特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刑事一体化”是我国学者储槐植先生提出的一种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的战略思路。刑事一体化强调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但是,目前我国学界多将“刑事一体化”集中在“刑事(法)学科一体化”的层面来理解和研讨,并且有时明显带有“刑法中心主义”的色彩。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不能仅限于刑事学科一体化的层面,而应扩展到刑事法律一体化和刑事活动一体化的界面。如此,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一体化才构成完整意义的“刑事一体化”。据此,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的结构可以分层研究,它可从刑事学科、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活动的视角分别考察。可将该种预防体系的构造分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和少年犯罪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结构(以下依次简称为“学科结构”、“法律结构”和“活动结构”)。当然,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还需在某一年龄区所限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我们姑且称之为少年犯罪的刑事年龄结构(以下简称“年龄结构”)。可见,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的基本结构主要涉及上述四个方面。有关各个结构的基本内容,将于下文论及结构机能时一并论述。

(二)基本构造的机能

一般而言,机能受事物的结构特征影响,不同结构可能生成不同机能。于是,以下将根据四方面结构逐次就其机能加以研讨。

1、学科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是散见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行刑学等刑事学科之中有关少年犯罪预防的学术思想及研究成果之整合。这些学科关于少年犯罪预防的份量不一,而且它们之间的结合程度也可能因人、因时、因地、因事有别。其实,称之为“少年犯罪刑事学科一体化预防‘体系’”是从应然角度而言,实然状态也不无各自为政之事实。所以,它的功能与作用不无缺陷。换言之,它有正功能和积极作用、负功能甚至零功能和消极作用(副作用甚至没有作用)之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的学科结构存在差异,故其机能也会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推断,一体化程度越高,体系性越强,内耗愈少,功能与作用的威力则愈大。

2、法律结构的机能

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应由分散在类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或综合在一些类似《少年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埃及《青少年法》和日本《少年法》等)之中的法律条款组成。我国立法体例是分散型立法,涉及预防少年犯罪的规定被散置在有关法律之中,大致包括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相关内容。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是相对集中的细化规定。而国外,许多国家采用综合型立法,如德国《少年法院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一体;也有的国家的立法属相对集中型,如俄罗斯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也不排除国外有分散型立法例。

当然,不同国家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结构不同,其机能因而也有很大差异。以德、日为代表的综合型立法,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为一体,其积极面是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和关联及操作性强,消极面是因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甚至还因少年法从原刑事法典中相对独立出来而略损原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尤指大陆法系国家);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相对集中型立法,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用专章对少年犯罪的罪责刑等相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积极面是兼顾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与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关联及操作性,但消极面是法律较细致而一般人不易记忆及少年犯罪刑事法律的体系较综合型立法差。

我国分散型立法的积极之处在于,保持了刑事法典体例上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简洁好记;但消极之处也显而易见,即我国少年犯罪刑事法律之间的比对性、关联性及操作性较差,致使为加强操作而相对集中且繁多的司法解释的粉墨登场无可避免,最终致使一般人在了解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时只是一知半解。

3、活动结构的机能

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活动包括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以及相关的刑事学术研究活动。而刑事活动一体化,就是有关刑事的一切理论和实践活动的一体化,它涵括刑事学科一体化、刑事法律一体化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活动内容。少年犯罪的刑事活动一体化预防体系,显然是整合上述所有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预防活动。既有学科预防活动,又有法律预防活动,还有其他相关刑事预防活动(如司法及行刑处遇中的预防等)。但是,各国预防结构的样态复杂,形式各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少年犯罪预防之活动结构的机能各有千秋。与前述刑事学科和刑事法律方面区分正、负、零功能和积极作用、消极作用一样,少年犯罪预防的活动结构的机能,也是一切刑事预防活动机能的综合,因此,它也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关键在于,这不是其内部各类结构机能的机械相加,而是相互结合或相互排斥、相互抑制的产物。对此,本文将在“相互关系”部分进一步论述。

4、年龄结构的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