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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33:05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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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4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涌)、湖、沙滩(滩涂)、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佛山市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城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佛山市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和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 佛山市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佛山市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三)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 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地名的命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宅,可用“大厦”作通名。
(二)楼、轩等:指商住楼宇。高度在6层以上,且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楼”作通名。高度在6层以上,且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楼宇可用“轩”、“居”、“庭”作通名。
(三)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四)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住宅区,可用“村”作通名。
(五)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2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六)园、苑等:指住宅小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本条第(五)项“花园”标准的住宅小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七)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当位处市郊,市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别墅”“山庄”作通名。
(八)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面积特别大。占地面积有老市区四分之一以上的新市区,可用“城”作通名,应特别控制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规模巨大的商场和专类贸易场所,也可用“城”作通名。
(九)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第八条 商住大楼和住宅区地名的命名一般禁止使用重叠通名。
第九条 商住大楼和住宅区的地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更名。
第十条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其主管部门应当报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进行销名。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地名销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参照执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佛山市各区地名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应当报佛山市地名管理部门,再由佛山市地名管理部门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佛山市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以发文、登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建筑物标准地名的使用许可证、公告费用由申报单位支付,统一由地名管理部门代收代支。
第十六条 佛山市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港口、桥梁的建筑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及门牌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房管、公安部门提交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的,国土、房管、公安、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及门牌。
第十九条 公开出版的全省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区性的,报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区域界位、街巷、住宅区、楼、门、村、公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地名标志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一)行政区域界位、城市道路的地名标志由佛山市及各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路、桥梁、港口(码头)、车站、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负责;
(四)门(楼)牌由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里)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门(楼)牌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可以由各级财政拨款,也可以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其他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设置和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张贴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和拆除地名标志。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重置费用由该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地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3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地名管理办法》(佛府〔1998〕0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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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安函[200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2005年1月13日至14日,我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1月13日至14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各地区以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中建协安全分会主任、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及其他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还邀请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司的王力争副司长参加。会议由施工安全监管处曲琦同志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主要特点,一是事故和死亡人数总量减少,二是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三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但局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四是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有上升趋势。会议对2004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实事求是的评估,在改进监管工作方式方面实行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管理,改进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化了法规标准体系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了信用体系建设和宣传工作,在创新监管工作制度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和重大事故约谈制度。会议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科学正确地分析和判断形势,并明确的提出了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目标:首先要巩固2004年的工作成果,不能出现控制指标的反弹。在巩固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努力,使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2004年下降3%。同时建议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制定杜绝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事故,争取基本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制定力争杜绝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努力目标或控制指标。会议指出了2005年要突出抓好的几项工作,一是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是要研究新问题、发现规律性、找到新途径,四是要加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加大科技投入。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质量安全司提出的工作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紧紧扣住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思路清晰,客观实际,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对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家还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待议文件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会议还特别邀请了国家安管局、清华大学、国家安科中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美国柏克德公司的有关人员分别介绍了企业安全评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理论和方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等。

  尚春明同志代表质量安全司做了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并做会议总结,阐述了贯彻落实本次会议需要强调的三个问题。第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增强作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第二,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要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注重各类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加快改革创新。第三,要做好2005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抓安全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抓行政立法建设,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三是抓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是抓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五是抓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六是抓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议案,会议认为,为了使广东省、福建省所属经济特区的建设顺利进行,使特区的经济管理充分适应工作需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