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5:19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4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宿迁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建立卫生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推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人事代理制度。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在同级人才服务中心指导下,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办理卫技人员准入、流动、人事代理、培训等业务。宿城区不设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流动由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条 各级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卫生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卫技人才招聘活动,为医疗机构与卫技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到市外招聘高层次卫技人员。
  第四条 实行医疗机构卫技人员聘用合同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用人用工的有关规定与受聘卫技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经市、县卫生人才服务中心鉴证。
  第五条 医疗机构聘用的卫技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学历。其中乡、村级医疗机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县级以上医院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3.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标准;
  4.工作纪律;
  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的卫技人员必须在上岗前携带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新签聘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第八条 聘用双方因变更、终止、解除岗位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医疗机构卫技人员变换执业单位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医疗机构解聘卫技人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就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事宜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卫技人员培训计划。在职在聘卫技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医药学教育任务,每年参加医药学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72学时,初级职称者40学时。
  第十二条 鼓励卫技人员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市、县两级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对医疗机构卫技人员进修培训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医疗机构要设立卫技人员培训专项经费,保证培训经费投入,卫技人员培训进修期间享受在岗卫技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卫技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凡医疗机构违反准入规定聘用的卫技人员,要勒令清退,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违规流动的卫技人员,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及完善

江苏省高淳监狱 江苏南京 211300 徐亚洲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其由产生、发展到在我国的试行、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社区矫正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性质和执行情况有所不同,而在我国它作为一个刑罚执行方式的概念。为了落实和完善我国的非监禁刑刑罚,社区矫正在我国是势在必行并且我国完全可以作为它实行的载体,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社区矫正在具体的选择适用、刑罚执行时期存在的误区和不足,所以我们在不断试行的同时应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社区矫正、罪犯、刑罚、执行、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它是指将特定对象的罪犯放入社区,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在我国进行的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在国外,社区矫正还被称为“社区矫治”、“社区服务”、“公共利益劳动”、“社会服务令”、“强制工作”等。
(二)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的历史演进
世界刑罚史是以肉刑和生命刑为主导转向以监禁刑主导然后发展到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过度的历史。由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以来刑罚指导思想中出现了基本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指导思想;同时,由于犯罪率的增高,监狱人满为患,监狱需要的费用越来越多,迫使各国从注重监内关押转向寻求更多的监狱外的非监禁的处罚措施来矫正罪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用非监禁刑,其在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加重。社区矫正即为非监禁刑的一种,也就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应运而生了。
实际上社区矫正公认是英国最早发展起来的,英国是全世界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区处罚措施的国家。该国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法》中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社区服务。下面就是发展情况,在1977-1995年间,英国因犯可起诉罪而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犯罪人的数目:1977年10.2千人,1983年31.4千人,1991年29.5千人,1995年30.5千人。⑴
社区刑罚在逐渐上升,比重在不断增加,在1975-1995 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成年犯罪人(21岁以上)因犯可起诉罪被判处社区服务的情况:1975年,成年男性1人、成年女性0;1980年,成年男性1人,成年女性2人;1985年,成年男性7人、成年女性3人;1990年,成年男性7人、成年女性4人;1995年,成年男性11人、成年女性7人。⑵ 随后,在1976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根据《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报告》通过了(76)10号决议,要求成员国积极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罪犯。联合国第六、七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对于社区服务在世界范围的扩大起着重要的意义和推动作用。在1990年12月24日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就涉及社区服务令⑶。在1998年7月28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第44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中也涉及社区服务,并所载的附件一《卡多马社区服务宣言》和附录《卡多马社区服务宣言行动计划》中详细介绍了社区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⑷。以上这些都是社区矫正发展的标志和助推器,顺应时代潮流,顺应刑事制裁和人类发展的趋势,是刑罚人道和刑罚社会化的具体体现。
如今,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是对犯人的开放式的执行刑罚方式与封闭式监狱相比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三)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也有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这应该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在1989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1989】高检会(监)字第7号)中规定“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要依靠群众对监外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切实落实监督考察措施”。还有在1995年2月21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中规定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而在2002年10月香港艺人谢庭锋因触犯刑律被判做240小时社会服务而免于入狱的消息,才让中国民众第一次接触到“社区矫正”这个新鲜词。在今年3月“两会”上,人大代表把引进社区矫正方式作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程。于是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
实际上在中国,社区矫正不是刑种概念,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个概念。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执行方式的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其中可以用社区矫正方式执行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必须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使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包括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现在提出社区矫正是为了更加科学、有效的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区矫正会以更强大的生命力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犯罪人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需要
1. 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
(1)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会相互影响,他们不一定在改造上“扬长避短”,有可能在犯罪技术上“扬长避短”,所以历史上有人称“监狱是犯罪的学校 ”,而把罪犯放在社区来服刑就可以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
(2)社区矫正可以削弱罪犯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与自己信任的亲属、朋友经常性的沟通和交流,可以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这样不与社会隔离,可以使罪犯感到社会的温暖。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既受执行机关的管理,又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3)社区矫正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社区矫正可以使监禁刑的罪犯再监狱内被无形剥夺的一些权利(并不是法官所判的)得到维护,如结婚权、离婚权、继承权、辩护权等或者部分剥夺或者全部剥夺。虽然现在也传来某些罪犯可以在监狱内结婚的消息,这是对监狱改革的有效探索,但毕竟是极少数。如果罪犯在社区中服刑,有些权利不要刻意追求就可以得以保障(继承权),许多权利有了得以保障的平台(离婚权),这可以有效的稳住罪犯的心,维护罪犯家庭的稳定,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
2.社区矫正可以使刑罚对罪犯进行“因材施教”,体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
社区矫正的出现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了更有利的执行场所,而使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监狱内能够充分的利用刑罚资源。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的并行使特殊的罪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教育和改造,这样能更有针对性的实现罪犯的教育改造,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监狱对广大群众来说就是高强、电网,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具体情况一切都是陌生的,最多也只是从电视、电影等媒体中知道一些表面现象。然而社区矫正使社会上的群众能够清楚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全过程或具体经过,这对群众特别是对潜在犯罪人来说就是一座警钟,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
3.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
行刑社会化是指尽可能对罪犯适用社会化的刑罚,对于必须监禁的罪犯也要尽可能多的让其接触社会,而社区矫正就解决了行刑社会化而去寻找过度性处置、半社会性处置方式的困难。社区矫正可以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在社会上服刑,而使监禁的罪犯或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得以施展行刑社会化的平台。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多的接触社会,使罪犯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解决监狱拥挤,节省国家资源的需要
据统计,至2002年底,我国监狱押犯总数已高达154万余人,超过我国实际关押能力28万人,超押率为22.22%。另外,通过对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宁夏6个省(自治区)的24个监狱进行调查,罪犯人均居住面积占5平方米以上的仅占13.1%⑸。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在押犯应保证其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所以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罪犯的心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
从1982年到2002年监狱在押犯人从62万增加到151万,增长率为150%,而同期人口增长比率为20%,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从1992年1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08亿元⑹。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省国家资源,这是符合刑罚经济思想的。国外有资料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刑罚方法,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年度的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费用大大低于执行监禁刑的费用。下面是犯罪人每人每年费用:妇女矫正机构为91753加元,最高警戒监狱为70236加元,中等警戒监狱为42155加元,最低警戒监狱为36227加元,平均值为47760加元,社区矫正中心为28269加元。⑺ (平均值为每名犯罪人的平均费用仅仅包括与矫正机构的运行有关的费用,而不包括与假释有关的费用、矫正工作人员的训练费用、矫正管理机构的费用和加拿大矫正公司运行费用。社区矫正中心主要关押执行日间假释的罪犯,它是按照最低警戒度监狱的标准设计、建造和管理的。)
(三)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使我国非监禁刑执行落于实处的需要
我国的刑罚种类比较齐全,配置较合理,但是在执行方面有不足之处。为了顺应国际刑罚趋势,我国不断的加强非监禁刑的实行。但许多刑种或执行方法,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几乎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然而社区矫正就可以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弥补和救助。
我国的非监禁刑种主要有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非监禁刑执行方法主要有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下面有它们的执行情况,管制适用率1999年为1.23%,2000年为1.21%,2001年为1.26%,2002年为1.45%,2003年为1.58%;缓刑适用率1999年为14.86%,2000年为15.85%,2001年为14.71%,2002年为16.98%,2003年为18.47%,并且有些法院几乎不使用缓刑这种刑罚方法;假释适用率1996年为2.58%,1997年为2.90%,1998年为2.06%,1999年为2.11%,2000年为1.63%;监外执行适用率为2001年1.13%;;⑻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执行的)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1997年该省共对29919人判处刑罚,但没有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1998年共判处犯罪分子33114人,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仅为1人,1999年判处犯罪分子38503人,也没有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⑼。
从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在非监禁刑执行方面是微乎其微的,而国际刑罚却截然相反。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适用社区矫正的比率,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0%,俄罗斯为44.48%。在瑞典,1998年刑罚执行系统有罪犯19400余人,其中近16000人在社会执行⑽,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82.47%。这与我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在 中国社区矫正势在必行,并且要有迅猛扩大和发展的势头。
非监禁刑执行数量微乎其微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不合理,执行机关不协调,各顾各的。比如管制刑、缓刑等,由公安机关作为主要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断扩大与警力不足,公、检、法、司等部门沟通不畅,使社区矫正未试行之前的社会刑罚的理念革新、管理大打折扣,使它们存在漏洞,出现“真空”现象。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行,这就能使非监禁刑落于实处。
(四)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设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方法及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需要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上增加了社会实践这一课或直接在社会上服刑,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为未成年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但可塑性较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事公共事业,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实施社区矫正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可以使其他未成年看到未成年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这活生生的现实就是一条警戒线,强化了一般预防的功能。
(五)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发展受害人、社区、刑事司法系统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关系的需要,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需要
1.社区矫正为罪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供经济来源、精神安慰。
罪犯可以利用社区服务或社区服务以外的时间劳动获得报酬,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即使无力赔偿罪犯也可以在社区中形成一定的公共基金,可以用于国家赔偿,缓解国家一定的财政压力。
如果适用监禁刑,受害人就看不到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因为监狱是不开放的;但是罪犯在社区中服刑,受害人不仅可以看见服刑具体情况还可以监督罪犯的服刑。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给予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补偿。
2.社区矫正可以给社区提供额外的人力资源,可以减轻社区公众的复仇欲望。
社区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获得额外的人力资源,补充社区人力资源的不足。罪犯在社区中的公益劳动,可以改善社区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
人们通常把罪犯看成是违反社区标准或规范的人,因此他们认为罪犯应该对社区进行补偿。所以罪犯在社区中完全履行规则要求完成社区劳动时,人们就容易接受他们而重新回归社区。这样社区公众就会因为罪犯的符合要求的社区劳动而减轻对罪犯的复仇欲望,这符合刑罚的安抚功能。
3.社区矫正可以为刑事司法系统节省资源,改变刑事司法系统的自身形象。
社区矫正的行刑成本严重低于监禁刑行刑成本,并且社区矫正在刑事审判时较普通刑事案件省去了好多环节,节省了刑事司法系统在刑事执行时所耗的费用。
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有助于改变受害人、罪犯、社区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态度和观念。而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往往也使社区遭受侵害,但是以往的刑事司法活动并不关注这一点。社区矫正会使社区以不同的途径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从而使刑事司法系统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
4.社区矫正使罪犯本人免受监禁之苦,有助于罪犯培养良好习惯。
社区矫正使罪犯不必去监狱服刑,可以避免受监禁之苦,从而避免由于在监狱服刑而产生的家庭问题、感情问题等。因为在社区中服刑犯罪人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社会带来的损失,就有可能感到愧疚,就不得不努力工作,来抚平受害人的创伤。所以犯罪人不仅要辛勤的工作,还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开支,作好生活预算,勤俭节约,这就有利于培养犯罪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囚犯总是为此而思虑。如果他们看到有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光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是为了获得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本性,他可能使人养成习惯。⑾”

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08年4月16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2008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市级统筹区域(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城镇居民医保”),是指在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下,居民个人和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特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保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遵循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参保自愿、参保居民权利义务对等和多渠道筹集资金,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医保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医保机构”)具体负责承办本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具有我市城区城镇户籍的居民(以下称“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0至18周岁的其他居民;

  (二)男性18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非从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居民;

  (三)未享受养老金和退休金待遇的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市、区政府补贴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依法纳入医保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年医保费用由居民个人和政府按照下列数额比例共同承担:

  (一)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贴4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纳16元,政府补贴64元;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贴50元。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低保人员、非从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贴120元;劳动年龄段内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210元,政府补贴90元。

  (三)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贴100元。其中低保人员、二级以上重症残疾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贴220元;老年低保边缘人员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贴140元。

  参保居民在1个自然年度(学生按学年度计算)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

  第九条 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三)低保金额领取证或者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四)残疾人员证。

  无行为能力人、重度残疾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代为办理。

  社区对居民提交的参保手续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居民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日内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居民。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收的登记资料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统一汇总并报送到医保机构。

  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申报核定及信息变更等参保事宜。

  第十条 参保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当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持社区发给的《缴费通知书》在指定缴费期内到医保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应缴的医保费。

  学生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协助医保机构收取。

  第十一条 医保机构应当于居民缴费截止的30日内,根据有关汇总资料的情况,为参保居民制作《城镇居民医保证》和医疗卡,并通过社区发给参保居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迁入我市城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2年内不享受政府补贴。

  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者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身份发生变更的,停保后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参保后转为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形式或者户籍迁出、注销的,该项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政府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5.5:4.5的比例承担。补贴额度可以根据两级财力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于居民医保费按时足额缴纳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医保机构汇集后提供的数据,于30日内按照比例核拨。补贴资金统一划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居民于取得参保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的,取得参保资格之日起超过3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我市并符合初次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后,其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缴费按照重新参保办理,其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和在门诊进行规定病种治疗的,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病需要门诊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医保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诊单位。参保居民就诊或者治疗时应当持本人医保证、卡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本人或者亲属、监护人在入院登记表上签名。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使用医保证、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本人的医保证、卡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手续。不按照规定使用本人医保证、卡办理住院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医保基金中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成年居民在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3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500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在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为2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3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4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500元。

  (三)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者经批准转到外地治疗的为700元。

  参保居民在同一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精神病、乙型肝炎、肺结核患者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下列比例分担: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三)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四)在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经医保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转出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下降5%。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所发生医疗费用不得从医保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规定病种确认、待遇申请、选择就医等手续。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由医保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等违法犯罪和酗酒等行为致伤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伤的。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于该机构显著位置悬挂医保主管部门发给的定点医疗机构门牌。

  第二十八条 医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医疗的有关事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工作时,应当向住院的参保居民及时提供当日医疗费用清单明细。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并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处方、单据和账表;不得收治冒名顶替人员住院;不得串换病种或者将不属于《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疾病、药品和服务等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居民名义开药。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不得将本人的医保证、卡转借他人就医,不得仿造和涂改医保证、卡,违者除追返医疗费用外,停止其医保待遇,2年之内不允许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第三十一条 医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和诊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当及时处理。

  参保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有权对城镇医保费收支、待遇给付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认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医保主管部门举报。医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及时调整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中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医疗救助问题,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同时应当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医保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医保基金筹资和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2008年当年首次参保的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市居民、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参保时间为7月1日至9月1日,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的1个季度收取,从2008年10月1日起享受1个季度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减半)。在校学生首次参保缴纳4个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同时预交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待遇标准按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金额的1/3计算,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减半。

  第三十七条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由市级统筹。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的医保办法由该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