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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24:43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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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适应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建总发字〔1996〕第27号“关于下发建设银行1996年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会计科目、帐户及相关帐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增设、调整会计科目、帐户
(一)增设“573经营调节基金”科目,核算各行按规定向上级行缴纳的经营调节基金,本科目按行别分设明细帐户,下级行上缴时记借方,上级行收到时记贷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3页第55行,于1996年3月份起使用。分行汇总试算平衡表时,该科目余额不轧抵,由总行汇总后统一轧抵。该科目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轧抵后为借方余额)或“其他负债”(轧抵后为贷方余额)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项目“其
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项内。
(二)在“568系统内借出资金”、“569系统内借入资金”科目下分别同时增设“结转借款户”、“临时借款户”、“专项借款户”三个专用帐户。
1.“结转借款户”核算转入的原在“调拨资金”科目“业务资金户”核算的累计借差和原在系统内借款科目核算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
2.“临时借款户”核算转入的原在“调拨资金”科目“临时借款户”核算的临时借款,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发生的临时借款也在本专用帐户中核算。
3.“专项借款户”核算实行资金体制改革后各行因重点项目贷款资金配置不足而向总行借入的专项借款。
(三)取消“调拨资金”科目下的“临时借款户”,其帐户余额按规定全额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增设的“临时借款户”。
(四)取消系统内借款科目下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户”,其帐户余额按规定全额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增设的“结转借款户”。
二、有关资金存量的帐务调整
(一)根据1996年建设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规定,实行建设银行调节基金制度后,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累计存、借差、临时借款以及原在系统内借款科目中核算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应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各行在进行帐务调整前,必须做好调拨资金、系统内借款等
有关科目、帐户的清理、核对工作,以保证帐务调整的正确和完整。为有利于情况的正确反映,各行务必在2月底以前自上而下核对帐目,对有关资金存量的调整统一规定在1996年3月18日同一天进行。届时,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应出具有关书面调整通知一式三份,同时填制特种转
帐凭证两借两贷,其中一份通知单自留,一份连同有关特种转帐凭证交同级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另一份通知单寄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核对台帐。
(二)帐务处理
1.累计借差存量及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调整。各行会计部门收到本行资金计划部门出具的有关书面调整通知,以及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后,经审核无误,以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有关书面调整通知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另一借一贷特种转
帐凭证退本行资金计划部门据以登记台帐,下同),将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累计借差存量及在系统内借款科目核算的划转人民银行再贷款全额转入“结转借款户”。转帐时会计分录:
总行的处理:
借:系统内借出资金 结转借款户
贷: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借差)
贷:系统内借出资金 划转人行再贷款户
分行的处理:
借:系统内借入资金 划转人行再贷款户
借: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借差)
贷:系统内借入资金 结转借款户
2.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累计存差存量及第二准备金应全额转入“经营调节基金”科目。转帐时会计分录:
总行的处理:
借: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存差、第二准备金)
贷:经营调节基金 ××行上缴经营调节基金户
分行的处理:
借:经营调节基金 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贷:调拨资金 业务资金户(累计存差、第二准备金)
3.原在调拨资金科目核算的临时借款应全额转入系统内借款科目下的“临时借款户”。会计分录:
总行的处理
借:系统内借出资金 临时借款户
贷:调拨资金 临时借款户
分行的处理:
借:调拨资金 临时借款户
贷:系统内借入资金 临时借款户
三、分行上交总行经营调节基金的处理
实行经营调节基金制度后,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向总行缴纳经营调节基金。根据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的规定,经营调节基金的划交可采取通过上存资金转户、实汇资金以及先通过上存资金转户,不足部分实汇资金三种方式。
(一)以上存资金方式上交经营调节基金
1.分行的处理
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应划交的经营调节基金数额填制三份“上交经营调解基金通知单”(以“调拨资金通知书”代,下同,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同时据以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二贷连同一份“通知单”送会计部门,一份“通知单”自留,另一份“通知单”寄总行资金计划部。
会计部门收到资金计划部门送来的“通知单”及有关单证,经审核无误后,以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通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 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贷:系统内借出资金 上存资金户
同时,将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退本行资金计划部门据以登记台帐。
2.总行的处理
总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分行寄来的“上交经营调节基金通知单”后,经审核无误,据以填制二借二贷特种转帐凭证交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分别作借、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借入资金 上存资金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 ××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同时,将另一借一贷特种转帐凭证退总行资金计划部据以登记台帐。
(二)以实汇资金方式上交经营调节基金
1.分行的处理
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应划交的经营调节基金数额按上述“(一)”之“1”的要求填制“上交经营调解基金通知单”三份,并同时据以填制有关汇款凭证连同一份“通知单”送会计部门通过人民银行按常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经营调节基金 总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同时,将回单联退资金计划部门据以登记台帐。
2.总行的处理
总行营业部收到分行上交经营调节基金后,经审核无误,以人民银行收帐通知作借方记帐凭证,另填制两份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其中一份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贷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贷:经营调节基金 ××行经营调节基金户
同时,将另一份特种转帐贷方凭证退总行资金计划部据以登记台帐。
(三)分行以上存资金转户,不足部分以实汇资金方式向总行上交经营调节基金时,其帐务处理方法比照上述“(一)”、“(二)”的手续办理。
四、分行归还总行结转借款的处理
各行应按规定分步归还总行的结转借款,分行归还总行结转借款的方式与上交总行经营调节基金相同,即通过上存资金转户,实汇资金以及先通过上存资金转户、不足部分实汇资金三种方式。其归还总行结转借款时,总行、分行的帐务处理除核算会计科目不同外,其余核算手续及处理
方法比照上述“三”的方法办理。
五、分行以下各级机构对相应资金存量的帐务调整以及上交经营调节基金、归还结转借款的帐务处理,均比照上述“二”、“三”、“四”的办法办理
六、各行上存资金的帐务处理,按现行核算方法办理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并及时做好有关报表通信及会计核算软件的调整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报告总行。



199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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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下载: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 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 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 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 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综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相同。

四、 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监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