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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13:59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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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试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合营企业中国职工在合营企业期满时,未达到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需转移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的,由保险公司一次性发给补偿金。但合营企业未按规定缴清养老保险费、补交逾期利息的,其中国职工不能享受补偿
金。
第三条 补偿金按下列原则确定与发放∶
(一)凡按《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妥转移手续的中国职工,其补偿金按该职工个人历年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总额的十分之一核定发给本人。
(二)在合营期间,中国职工因调动工作、退职、因工死亡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等原因离开合营企业的,也按前项规定核发补偿金。
第四条 中国职工被合营企业依法除名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本补充办法与《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相同。



198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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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的《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示范标准

为推动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示范标准。
一、消防组织建设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社区消防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成立社区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区代表消防安全议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消防(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工作办公室,并设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挂牌上岗,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
3、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或消防巡查队伍,义务消防队员或消防巡查队员经培训上岗,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二、消防制度建设
建立社区消防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器材管理维护制度和警示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三、社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
1、依靠社区现有的保安、联防等队伍,吸收社区内的离退休干部、老党员等热心消防工作的居民,成立义务消防队。
2、义务消防队员要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装备。
3、认真落实消防巡查制度,对社区的单位、居民住宅楼、居民住宅通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4、对社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
四、消防业务建设
1、街道办事处将社区消防建设和管理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统筹安排社区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要有纠正措施。与驻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年度考评,严格兑现奖惩。社区消防宣传设施和公用消防器材的建设和维护,要有专人负责。
2、社区居委会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义务消防员或消防巡查队伍24小时巡逻,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检查巡查要有记录。做好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3、公安派出所把社区消防监督工作列为警务区民警的一项职责。健全消防监督档案,对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协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社区消防基础工作建设,对办事处、居委会举报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其纳入考评内容。
4、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居民住宅通道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保安人员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并建立24小时消防巡逻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采取纠正措施。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措施,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辖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社区居委会有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消防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五、消防宣传教育 
1、设立社区内消防宣传阵地。在社区内设有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居民楼道内设有消防警示牌,居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安全警示内容。
2、组织形式多样的社区消防宣传活动。每年“119”消防宣传日开展一次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半年对辖区内个体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普遍提高社区居民、个体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素质,掌握火灾预防扑救基本常识。
3、在冬春季节和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学生放假期间,对中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六、消防设施建设
1、社区内设有治安亭的,在治安亭内设消防报警电话、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齐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板手等器材。
2、消防器材箱配备数量: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的不少于4个,且布局合理。
3、有条件的居民家庭配置小型灭火器,或每个单元配置灭火器不少于两具。
4、公共消火栓无埋压、圈占、损坏现象,消防车通道无占用情况。
七、消防基础建设
1、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室、专用消防档案柜,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
2、消防工作室内悬挂张贴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工作职责。
3、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管理好消防组织、制度档案、《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火灾事故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等消防档案资料。
4、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建有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管理好消防组织、制度档案、消防巡查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消防设施器材资料、消防宣传活动资料等消防档案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