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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0:34:01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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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决议: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74次会议)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17日第七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6月17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州长1人,副州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所属各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经济计划;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一)领导农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八条 自治州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会议和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自治州州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公安、监察、人事、司法、计划、统计、财政、粮食、税务、工业、建设、商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劳动、手工业管理、宗教事务、体育运动、语文指导等局、处、科或者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公机构,协助州长分别掌管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各局、处、科、委员会分别设局长、处长、科长、委员会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至3人。秘书长协助州长、副州长办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令,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自治州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他们的业务。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按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拟定,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核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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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银复[1998]90号)转发给你行,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998年3月17日 银复[1998]90号)



交通银行:
交银[1997]111号文收悉。现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6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请你行按照核准后的章程和名称对你行分支机构的智能卡(IC卡)业务进行统一和规范。
二、你行IC卡的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牌本1.0)》(银发[1998]24号)执行。
三、你行单独发行一次性IC储值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分支机构发行IC专用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批准。
四、你行分支机构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持本批复和你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件: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
第一条 太平洋智能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属借记性质的金融支付工具。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8周岁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
、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但单位卡不能取现并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
太平洋卡只限经发卡机构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抵押给他人。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智能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新开卡时1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同时还为持卡人开设一个电子存折(大额圈存)和一个电子? ?小额圈存)存款账户,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将备用金账户的存款转入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对备用金存款账户和电子存折账户的存款,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电子钱包账户的金额,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电子钱包账户金额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五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六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在领卡时须支付卡片工本费50元,并按年交纳年费20元。该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卡片损坏或遗失可到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并支付工本费。
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必须凭个人密码用卡,可免示身份证件,电子钱包存款账户的款项支付,不使用个人密码;在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时,须在相关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营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凭条到ATM所属的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自动柜员机(ATM)每日最高取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须按转账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 ?0元计收。
第十条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相应账户内办理结算。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有关账户的收支情况,也可由发卡机构按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1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和核对持卡人签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
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20元。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智能卡须知》,发卡机构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1998年4月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1]36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目前,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未能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月报信息表和年报表。为加强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管理,现就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提交上月发出许可检验报告月报信息表(一式两份),并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一式两份)。

  二、未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交月报信息表和年报表的,请于2011年4月1日前将2010年3月至12月的月报信息表和2010年年报表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今后凡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月报信息表和年报表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