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6〕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9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开发管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市场和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电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开发权出让,是指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水电开发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投资开发者,由其向政府缴纳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乌江、嘉陵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其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水电开发权出让人,取得水电开发权的投资者为水电开发权受让人。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水电开发权出让工作。
第五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按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电开发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
公开出让水电开发权失败的,由出让实施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协议出让。
第七条 鼓励实行流域水电整体开发。对流经我市的河流,水电开发权原则上按规划实行流域整体出让,由一个受让人统一组织实施开发。
第八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年限一般为50年,从受让人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水电开发权的出让,应当按照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进行。
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出让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订水电开发权具体出让方案。区县(自治县、市)出让实施部门制订的出让方案,应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文件,出让实施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出让水电开发权,设定出让标底或底价的,应当根据水电经济开发价值、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出让实施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出让文件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及时通知其参加出让活动。确定受让人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受让人确定之后,出让实施部门应当与受让人签订水电开发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水电项目简况;
(四)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五)水电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要求;
(六)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期限和办理开发权证时间;
(七)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受让人无正当理由30日内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中标、竞买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实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出让结果。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水电开发权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应当到出让实施部门办理开发权证。逾期未按约定缴纳出让金的,其取得的水电开发权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在自水电开发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水电站投资核准手续。逾期未办理投资核准手续的,由出让实施部门收回开发权,受让人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 受让人完成项目总投资额25%的,经出让实施部门同意,可以将水电开发权转让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水电开发企业。
未经出让实施部门同意,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水电开发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条 受让人依法获得的水电开发权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报有出让权限的政府同意,出让实施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水电开发权,但应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出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作水电项目开发利用和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出让金不计入上网电价核算成本,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政府令〔2008〕第 59 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已于2008年8月28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强
二○○八年九月十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一、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3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
三、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5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
一、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卫生局…………………………………………… 6
(二)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
(三)泸州市公安局…………………………………………… 6
(四)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二、修正项目
(一)联合审批项目,取消部分实施机关,保留部分实施机关… 7
(二)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的部分内容………………… 8
(三)更正项目………………………………………………… 8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一、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6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62、63、64项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7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5项
(三)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6项
(四)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4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0项
(五)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8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1项
(六)外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2项
(七)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2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1项
(八)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8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4项
(九)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5项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54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38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一(四)项
三、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中“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令第55号调整项目第11项)
取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二(四十三)项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
一、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卫生局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调整方法:取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目的实施权,调整由市卫生局实施。
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项目中“调整实施机关”第8项。
(二)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第5项)
调整方法:取消公安部门对该项目的实施权,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项目中“调整实施机关”第7项。
(三)泸州市公安局
3. 公章刻制审批
调整方法:将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刻制印章审批”所含的“非机构印章刻制审批”取消,保留其中的“公章刻制审批”项目。
调整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项目第41项、《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监〔2004〕6号)。
(四)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第17项)
调整方法:该项目原已取消,现已由国家和省工商局授权市工商局行使。
调整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移交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川工商函〔2008〕80号)、《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市(州)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08〕46号)。
二、修正项目
(一)联合审批项目,取消部分实施机关,保留部分实施机关
1.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79项)
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80项)
修正方式:取消市文化局对前述1、2项的实施权,保留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对前述1、2项的实施权。
修正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项目第123、122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一(九)、(十)项。
(二)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的部分内容
3.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中“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令第55号调整项目第11项)
保留内容:企业标准备案
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三)更正项目
4.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更正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5.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8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6.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9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7.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0项“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8.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2项“烟草广告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9.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3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0.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4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1.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5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2.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1项“个体工商户登记”更正为:“属县、区权限,市级权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