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0:14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委员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带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委员长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1989年3月4日,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今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企业劳动组合要严格按劳动量、工作量定额定员的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认识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通过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可以用社会平均劳动量来引导企业,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有利于降低劳动消耗和抑制工资基金的膨胀。党的十三大指出,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当前,许多改革都离不开劳动定额标准这个基础。企业在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工资分配改革和经营承包等项工作时,都需要以先进的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由此可见,改革工作越深入发展,越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我国企业技术落后,管理更落后。提高效益既要靠好的政策、靠技术进步,更要靠严格的、先进的管理。劳动定额标准是实现科学管理、降低劳动消耗不可缺少的依据。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始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制
根据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要求,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分级管理体制。劳动部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已组织建立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可建立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建立、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分级管理体制,能使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并适应地区、行业、企业的管理需要。
三、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为了适应当前改革工作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和各地区要抓紧制、修订劳动定额标准,扩大定额覆盖面,保证劳动定额标准的先进性。目前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正处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在国家统一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未定出前,各部门、各地区不要停顿等待,要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制、修订标准的工作。各部门现在要编制、修订劳动定额标准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做好对现行标准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本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争取尽快起步。
四、加强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不断提高定额标准水平,扩大定额覆盖面。当前,要结合承包经营,坚持按定额标准组织生产,发挥劳动定额标准在优化劳动组合、按劳分配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企业都要贯彻国家、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并根据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和同行业先进水平来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已经达到和超过行业定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要继续努力,实行更为先进的定额标准;尚未达到的,必须做出规划,限期达到。
五、做好标准的贯彻检查工作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定额标准。从现在起。企业在进行承包经营时,确定工资基数和职工人数,都要以严格的定员定额为依据,使承包基数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企业升级工作中,都要把劳动消耗作为企业升级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把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与促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推动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加强队伍建设
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化,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纳入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后,制、修订标准的工作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程序和方法来进行。为了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现有从事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人员队伍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充实。同时需要对各级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经过培训统一考核合格的,发给证书。争取用两年时间把大多数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人员轮训一次,以适应工作转变的需要。
七、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有关方面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加强领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为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间沟通信息,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在开展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时,除与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持工作联系外,还要与本部门、本地区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部门、地区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把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部门、地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轨道,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1988年8月25日,化工部

为了充分调动化工企业检修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检修质量、延长检修周期,缩短主要化工装置检修工期,增产短线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并在化工企业中试行(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7种化工短线产品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大、中修工程。年生产计划达不到设计能力的装置(设备)不能实行本办法
纯碱: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化肥:年产合成氨5万吨以上及其尿素等化肥加工装置(年产磷肥20万吨及以上装置)
硫酸:年产8万吨及以上装置
烧碱: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聚氯乙烯: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氯丁橡胶:年产5千吨及以上装置
石油化工:年产10万吨乙烯及其加工装置
二、考核办法
1.计划检修时间
检修工时定额标准按(88)化工字第55号《化工设备检修工时定额》计算。
2.检修费用
检修项目应编制工程预算。若因管理不善使工程费用增加的要扣发奖金。
3.检修质量
检修工程的质量,必须认真执行1979年5月31日化工部颁发的(79)化调字第599号《化工厂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规定的标准,凡部颁标准未包括的设备一律以企业自订的标准为检查依据。
(1)检修工程中不得有不合格项目。
(2)检修任务完成后装置(设备)运转3个月内若因检修质量发生设备事故,应从计奖时间内扣除事故时间和相应的奖金额,已发的奖金要按规定如数追回,并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4.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中若发生人身伤亡、重大设备事故时不能提奖,对事故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计奖办法及标准
1.计奖时间
计奖时间(小时)=计划检修时间(小时)-实际检修时间(小时)
缩短检修工期的计奖时间,最多不得超过计划检修时间的15%,以4天为限。有重大革新改进项目者不在此列。
2.增加产量计算
增加产量(吨)=单产(吨/小时)×计奖时间(小时)
3.某装置的实现利润计算
某装置实现利润的计算,如能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的,可以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若不能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的,可根据被检修装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占全厂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计算。
4.奖金提取比例
奖金额按某装置由于缩短检修时间增加产量,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但比例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纯碱 12%
烧碱 12%
化肥(合成氨、尿素等化肥加工、磷肥) 12%
硫酸 12%
聚氯乙烯 8%
氯丁橡胶 8%
石油化工 8%
提取奖金额=
某装置的实现利润×该装置实际缩短检修天数×奖金提取率(%)
———————————————————————————————
365(日历天数)

此奖金的提取,要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单独反映。
5.奖金发放办法
本奖金发放给直接参加检修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档次发放。
装置(设备)检修投产后,安全运行1个月发给所提奖金的60%,安全运行3个月再发其余40%。
奖金计入产品成本,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四、奖金的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实施本奖励办法,加强装置(设备)检修的管理,提高检修质量。对于检修无质量标准,无工时定额,技术管理差的企业暂不实行本办法,在执行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一经发现除扣回已发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注:本办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88年7月13日计调度[1988]261号文件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试点企业名单
纯碱6个企业
自贡鸿鹤化工总厂 青岛碱厂
杭州龙山化工厂 天津碱厂
大化公司碱厂 柳州化肥厂
烧碱12个企业
株州化工厂 南宁化工厂
宜宾天原化工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西安化工厂 四平联合化工厂
上海电化厂 衢化公司电化厂
合肥化工厂 青岛化工厂
自贡鸿鹤化工总厂 吉化公司电石厂
化肥26个企业
迁安化肥厂 乌拉山化肥厂
吉化公司化肥厂 吴泾化工厂
衢化公司 三明化工厂
江西第二化肥厂 开封化肥厂
柳州化肥厂 四川化工总厂
沾益化肥厂 沧洲化肥厂
大化公司化肥厂 本溪化肥厂
南化公司化肥厂 淮南化肥厂
济南化肥厂 鄂西化工厂
资江氮肥厂 河池氮肥厂
泸州天然气化工厂 宝鸡氮肥厂
辽河化肥厂 南化公司磷肥厂
湛江化工厂 鹿寨化肥厂
硫酸11个企业
北京染料厂 大化公司
南化公司 衢化公司
开封化肥厂 裕兴化工厂
银山磷肥厂 淄博制酸厂
株洲化工厂 四川省硫酸厂
湛江化工厂
石油化工及氯丁橡胶6个企业
吉化公司炼油厂 吉化公司有机合成厂
吉化公司电石厂 长寿化工厂
青岛化工厂 山西省化工厂
聚氯乙烯4个企业
合肥化工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株洲化工厂 宜宾天原化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