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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9:47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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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中国 法国


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2004年1月2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法联合声明

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在中法建交40周年之际,应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希拉克先生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2004年1月26日至29日对法国进行了国事访问。访问期间,双方重申了两国之间的深厚友谊。中法伙伴关系已臻成熟,并成为两个更广范围伙伴关系——中欧关系和亚欧对话的重要内容。中欧关系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舞台的积极因素,而亚欧对话是围绕亚欧会议进行的。

  面对新世纪国际形势深刻和复杂的变化,中法两国同意,在继续贯彻1997年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巩固、发展、充实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在下列重点领域达成一致意见:

  一、共同致力于加强多边体系,维护集体安全

  中法两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在寻求应对威胁的有效办法方面,负有特殊责任。因此,两国认为深化双方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合作,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国际环境。

  中法两国重申主张多边主义,认为它是应对全球和地区性威胁和挑战,有效预防和解决危机的合适途径。

  中法两国重申必须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两国承诺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内相互协作,以促进这些原则进一步得到尊重。

  两国支持联合国改革,以维护其权威,加强其作用。两国赞同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使安理会更适应世界的发展,加强其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中法两国强调应加强联合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工作。为此,双方应就包括国际治理有关领域在内的联合国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积极参与维和行动,维护世界和平

  中法两国希望为解决冲突、和平处理危机做出自己的贡献。为此,两国同意在部署和管理维和行动方面交流经验。两国拟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

  (二)努力推动军控和防止扩散

  中法两国重申遵守并加强军控和防扩散国际文书的重要性,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此,两国同意,在双方战略对话框架下成立军控和防扩散工作小组,加强在军控、防扩散和敏感物项出口控制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中法两国重视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该条约的重要性,决心为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生效而努力。

  中法两国还重申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中法两国原则赞成召开联合国安理会防扩散问题领导人会议。

  法国欢迎中国就敏感物项出口控制制定了国家性法规,支持中国尽早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和适时加入其它多边出口控制机制。

  中法两国重申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重要性。

  (三)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中法两国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两国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协调行动,并首先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下,坚持《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的威胁。两国承诺在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中加强司法、金融、警务和国内安全方面的合作。

  两国一致认为恐怖主义涉及方方面面,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

  中法战略对话为讨论以上各个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协调机制。两国同意深化战略对话,研究采取共同行动。

  二、促进全球问题的解决

  (一)推动可持续发展

  中法两国承诺共同努力,争取实现2000年9月在联合国确定的千年发展目标。两国将努力消除贫困、饥饿、疾病、环境恶化、文盲和歧视妇女等现象。

  (二)保护环境

  中法两国重申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在此框架内,两国呼吁推动议定书第12条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以有效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为确保国际社会进一步关注环境问题,两国支持加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作用,支持就其改革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两国愿就此问题加强磋商。

  (三)支持平衡的国际贸易和互惠互利的全球化

  中法两国重申重视世界贸易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认为世贸组织是唯一制定世界贸易规则的机构;两国重申将致力于通过该组织促进经济增长、发展和就业。

  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两国承诺共同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在相关领域的磋商与合作。两国重视实施多哈会议各项决议,认为必须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真正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经济。

  鉴于全球化往往带来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中法两国重申支持关心社会问题、以公平贸易为基础的互惠互利的全球化,从而最终消除贫困,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共同推动文化多样性

  中法两国重申主张世界文化多样性,支持并愿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的各项活动。一致认为亚欧会议能够为推动世界不同文化与文明间的对话、理解和相互尊重做出贡献。

  (五)在国际谈判机制中进一步合作

  中法两国对中国首次成功出席八国集团埃维昂首脑会议期间举办的会议感到高兴。两国同意共同促进双方这种对话和合作关系,包括中国更多地参与专门协商机制。

  两国呼吁,进一步使双方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谈判机制中的协调系统化,通过有关负责人的定期互访加强交流。

  (六)促进健康权利和防治传染病

  前不久发生的非典疫情,以及艾滋病、霍乱、结核病等严重传染病继续流行,表明必须采取措施强化包括传染病预防和免疫制度在内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以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实现公平和互助,中法两国同意加强在上述领域的国际科学合作以及有关研究工作。

  为实现这一目标,两国同意加强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内的协调配合。

  (七)加强在促进人权和法制建设领域的合作

  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双方认为尊重人权是国家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并确认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性。中方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了工作小组。双方强调中欧人权对话的重要性,并希望加强此对话。

  ***

  法国政府确认坚持一个中国的一贯立场。法国政府反对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改变现状、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单方面举动。法国政府认为应以建设性对话作为台海两岸关系的基础,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以保证该地区的稳定、繁荣。

  ***

  三、深化作为中欧关系重要内容的中法双边关系

  中法两国认为,自1997年以来,双方高层政治对话富有成果,各层次对话与磋商更加密切,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宽。两国决心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利益出发发展中法关系,继续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同时,进一步强化战略磋商机制,加强两国外交部各级别和部门的对话与磋商。

  今天,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是中欧关系的重要内容,中欧关系的发展业已成为国际舞台上的积极因素。中法两国将致力于强化各领域的中欧关系。

  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已为双边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两国决心在此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并确定了以下发展方向:

  (一)发展经济合作,加强贸易往来

  发展关键产业部门,特别是能源、航空航天以及铁路和城市陆路交通等部门的伙伴关系。为配合伙伴关系发展进行的技术转让将确保两国工业关系的平衡。

  加强环境领域的合作,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

  加强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领域的合作,尽快解决动植物卫生方面悬而未决的问题。

  为中法两国中小企业参与双边贸易提供便利。为此,双方将努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信息,并发展两国中小企业间的伙伴关系。

  (二)深化民用核能领域的伙伴关系

  中法两国对双方20多年来在核电领域的伙伴关系感到高兴,并愿意继续推动和发展这方面的合作。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发展核电建设,有利于确保能源安全和能源自主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法国欢迎中国在核能政策方面做出的选择,尤其是逐步寻求核电站的统一堆型和标准化,掌握技术和重视核设施的高度安全。中法两国希望在民用核能方面开展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中国欢迎法国以竞争的态度积极参与中国核电建设。

  (三)深化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

  中法两国重申,深入开展科技合作,加强在疾病防治、信息、通讯等领域内的合作。

  两国同意建立空间工作小组和生命科学工作小组,鼓励两国公立和私立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增加接触,开展合作。

  两国同意继续保持中法互办文化年带来的活力,加强出版、视听等领域的文化活动。

  (四)促进人员交流

  中法两国鼓励双方加强高校和语言教学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增加留学生交流。

  两国将主要依据中法政府间警务合作协议加强司法和国内安全领域的合作。

  两国同意在签证等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两国双向旅游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雅克·希拉克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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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

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2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2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

  (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

  (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

  (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

  (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

  (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6件)

  (一)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二)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三)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 [2001]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03]33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4号)。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62件)

  (一)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

  (三)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四)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五)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六)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七)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八)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九)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十)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43号);

  (十一)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十二)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十三)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

  (十四)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

  (十五)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6号);

  (十六)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

  (十七)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

  (十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

  (十九)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二十)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二十一)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4号);

  (二十二)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

  (二十三)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二十四)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

  (二十五)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二十七)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二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二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三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

  (三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三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

  (三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三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

  (三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

  (三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

  (三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三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三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

  (四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

  (四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四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四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

  (四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五十)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

  (五十一)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五十二)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五十三)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五十四)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

  (五十五)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五十六)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五十七)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五十八)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五十九)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3号);

  (六十一)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4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六十三)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六十四)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六十六)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六十七)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六十九)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七十)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

  (七十一)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七十二)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七十三)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七十四)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七十五)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七十六)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七十七)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七十八)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

  (七十九)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八十)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八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八十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八十九)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九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 [2004]2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一百零一)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一百零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一百零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一百零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一百零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一百一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一百一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一百一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一百一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一百一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一百一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一百一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一百一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一百一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一百一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一百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一百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一百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一百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一百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一百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一百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一百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一百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一百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一百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一百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一百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一百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一百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一百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一百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一百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一百四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一百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一百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一百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一百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一百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一百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一百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一百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一百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一百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一百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一百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一百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一百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一百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一百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一百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一百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六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有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六十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

  (一百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49号);

  (一百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

  (一百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

  (一百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

  (一百七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02〕10号);

  (一百七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长江宜昌段开展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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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三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2003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改革的背景

  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长期以来,我国人口过多,增长过快,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国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将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政策,加大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力度。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基本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但是,低生育水平的到来,并不意味着我国人口问题解决了。由于人口基数大,以及人口增长惯性的影响,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仍以每年净增1000万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时,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迁移与流动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人口学家从全面解决人口问题的需要考虑,曾提出建立“国家人口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当时我国最突出的人口问题是总量过大、增长过快,迫切要求普遍推行计划生育。1981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决定,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一正确决策对当时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抓好计划生育,遏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在生育水平较大幅度下降后,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思考人口问题的其它方面,进而通过不同方式呼吁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成立国家人口委员会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在现代化建设中,确立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人口问题摆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位,明确人口资源环境三者的关系,人口是关键。中央连续十三年召开座谈会,研究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资源、环境等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国家计生委集中力量议全局、抓大事,着力于理论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发表了《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制订了《全国“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的工作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下,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努力奋斗,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建设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推进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并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人口就业、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预防艾滋病等问题,不断深化和拓展工作内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越来越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这为国家计生委更名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国家计生委密切关注并指导了一些地方计生委更名试点工作。1994年,四川省德阳地区率先将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00年,经中央批准,上海市计生委正式更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所属各区(市、县)也全部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改革试点地市以及其他全国许多地方也先后更名。更名后,他们紧密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宏观调控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面貌为之一新。基层的成功探索,为国家计生委更名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创造了条件。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解决好我国的人口问题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因此人口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审时度势,适时地将国家计生委更名,要求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旨在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好的人口环境。2003年3月11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决定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正式提出,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党和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重大的战略决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过去30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巨大成就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高瞻远瞩,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强决心。

  二、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新世纪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明确指出,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积极应对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面对人口发展日益显现的诸多问题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我们要站在新的高度认识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要意义,理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肩负的重要责任。以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契机,深化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改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需要。人口国情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国情,人口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加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使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同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战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这项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抓得更紧、做得更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的需要。人口问题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方面。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加强综合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几十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我们已经成功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探索,开创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局面。为此,必须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使其联系更紧密,配合更主动、更默契,共同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大环境,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 三、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原则

  符合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坚持积极稳妥,在原有职能基础上,适当拓展和调整完善相结合,逐步弱化具体运作,增强宏观协调职能。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人员编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人员。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和基层工作网络的稳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指导地方和直属挂靠单位相应改革。

  适当拓展和调整后的职能,应有利于以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实现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2、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3、高度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4、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合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就业、人口流动与迁移以及预防艾滋病等问题。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

  6、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大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水平。

  7、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8、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9、加强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树立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生育水平已经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进入低生育水平并不意味着人口问题已经解决,人口过多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首要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进一步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基础条件,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当地拓展、调整和完善工作职能,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但绝不意味着落实基本国策,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可以有丝毫的放松,反而要求我们更清醒地分析人口形势,针对影响低生育水平的各种因素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集中力量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

  2003年,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新一届中央政府施政的第一年,也是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新职责的第一年。要按照全国计生委主任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和要求,抓紧抓好当前的重要工作。

  1、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

  2、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落实。

  3、开展好“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

  4、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专项治理。

  5、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6、组织好“十五”规划的中期评估。

  7、办好第二届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

  8、组织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工作。

  9、启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

  (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国家计生委更名的各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把全体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以及“两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更名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凝聚力量积极推进改革。

  2、要面向社会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要抓住国家计生委更名这一有利契机,大力宣传30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成就,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力宣传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3、切实做好国家计生委机关职能和机构调整工作。要认真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改革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推动改革方案的落实。要根据职能赋予相应的权力,一件事情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做到权责一致,克服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决策、执行、监督不相协调的弊端,使中央赋予我们的各项职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和发挥。

  4、深入推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安排人员,提高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新形象。

  5、及时研究和规划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直属、挂靠单位的改革,加快整合资源,调整职能。
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我们既是良好机遇,也是严峻挑战。我们未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更伟大、更艰巨、更光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在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精神风貌投入到更名后的改革工作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牢记一个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做到“两个务必”,即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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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20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