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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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五月十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
顾问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借助“外脑”提高汕尾市科学发展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汕尾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发展顾问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设首席顾问和顾问。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就业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及必要手续可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首席顾问或顾问。
(一)关心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士;
(三)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四)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以上领导干部。
(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同时转市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名单后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的科学发展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优先获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四)提供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调研、科研、考察活动的相关接待方便;
(五)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六)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团座谈会,开展咨政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二年后不再续聘的,与汕尾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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