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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2:54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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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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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10〕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随军家属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清远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

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清远军分区机关、武警清远市支队机关、清远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75706部队86分队、武警8722部队特勤连5个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的原则,坚持计划安置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安置方式。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员的,实行对口安置;属企业职工身份的,实行对口推荐安置;下岗的或无工作的,实行培训帮扶安置;一时无法安置或本人不愿接受安置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驻清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协调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衔接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该部门的双拥办承担),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在每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随军家属在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等条件下,免笔试进入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由政府优先安置:

 (一)配偶是部队团职以上干部(含技术9级干部、副处以上文职干部)的;

(二)配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立3次三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随军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员;

(四)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

 (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

第九条 随军家属自主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清远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当地驻军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一并报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经审核批准并与民政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4万元(分两期领取,第一期领取3万元,随军满5年后再领取第二期1万元。如随军家属配偶在本市内工作调动的,第二期安置费按当地标准领取),所需经费由相应的各级财政负担。该安置费在清远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随军家属领取第一期安置费后,视为当地政府已予安置。

第十二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有工作单位的,须将行政关系及档案调入清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关系挂靠手续,并提供免费托管服务。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清各部队应分别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连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民政局部门汇总分类。

 (二)民政局部门对随军家属的情况进行初审,对选择机关或事业单位聘用(招考) 工勤(工作)人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报市政府审批。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并调档核实,由编制部门负责核实有空编的单位,实行对口安置, 无空编的单位进行协商安置。随军家属非正式职员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属于企业职工身份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对口推荐安置。下岗的或无工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培训帮扶安置。

(三)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在半年之内(从批准随军之日起算)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清远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所需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在每年的4月底前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各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划拨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核拨到部队,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该项待遇的随军家属。已经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市有关机构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档案托管服务费、人事关系挂靠服务费及专场招聘会的经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暂停其单位的招调干部、职工以及事业法人年审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省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发布的《清远市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财社〔2008〕613号 杭劳社医〔2008〕175号 杭卫发〔2008〕175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社发局):
  现将《杭州市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杭州市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0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手足口病疫情实际情况,为切实落实手足口病免费治疗措施,保障全市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免费治疗的对象和范围
  自6月13日起,具有杭州市户籍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或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患手足口病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临床确诊病人,自就诊之日起所发生的手足口病医疗费用。
  二、报销办法
  1、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患儿,其医疗费用按“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费用结算的通知”(杭医管[2008]24号)文件执行。上述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2、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患儿由当地政府落实免费治疗。
  3、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症病人(经市级专家组确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和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当地政府垫付,年底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向杭州市财政局结算。
  三、有关事项
  1、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当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结算并加强费用审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的管理,尤其是重症病人的诊治。在费用报销过程中,若发现管理部门失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违纪现象,要依法追究责任。
  2、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