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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1:32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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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9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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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此复。



196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