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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6:03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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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部直属机关预防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北京的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我部服务局航空订票中心一名临时工已确诊为非典病人。切实做好我部预防非典工作,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根据4月28日部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部预防控制非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防治非典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也是对我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的一次严峻考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田凤山部长讲话要求,充分认识这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充分认识我们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肩负的重大使命和责任。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站在预防非典工作的最前沿,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作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措施,制定预案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典型肺炎预防处置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39号)。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同时,各直属单位要抓紧制定预防非典工作预案。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单位非典预防处置方案。凡尚未制定工作预案的,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于5月10日前报部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针对目前情况,在原有处置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要求:一是部直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近期不得擅自离京,如确因工作需要离京,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当日向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职工离京的情况。二是干部职工得知住所近邻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被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立即报告,及时自觉隔离,待21天观察期满无症状后恢复工作。三是保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控外来人员进入。各司局、各单位人员出入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门卫管理。四是车辆服务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外来人员搭乘班车。各班车车长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起责任。五是各单位办理对外业务时,应尽量利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工具,减少与外部人员近距离接触的机会。

三、进一步严格要求,安度“五一”假日

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4月30日上午开展一次办公室卫生大扫除,为防治非典创造清新整洁的环境。

加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节日期间,部实行白天双值班制度。除部值班室电话外,另增设24小时值班电话:田京:13691370532;崔广芹:13641233138;牛滢:13651180525。各直属单位非典预防机构都要安排好值班。按照部办公厅处置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坚持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发现疫情随时报告,没有疫情按时零报告。

职工要妥善安排节日期间的生活。要在家就地休息,不离京外出,不去京郊农村,不去公共场所,不举行聚餐聚会等活动。

关心京外人员(含临时工)的假期生活,做好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离京探亲,防止疫情外染内传或内染外传。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我部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根据部务会议决定,已成立部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司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预防非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明确工作责任,做到亲自布置安排、亲自监督检查落实。同时,要坚持两手抓,按照一手防非典,一手抓工作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把非典疫情对工作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大力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增强全体干部职工依法防疫的意识。各司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疫情报告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缓报、漏报,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信息及时准确。加强信息传递,让广大干部职工及时了解部内外相关信息。在防治非典的非常时期,凡因责任不清、措施不力、不服从大局、推诿拖延、互相扯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防治非典是全社会的法定义务,也是我们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责任,必须搞好群防群治。我们要全体动员,认真学习防治非典的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切实遵守有关防治非典的法律法规,讲大局、讲秩序、讲纪律、讲责任。接受隔离的要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预防控制工作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一时不便,要充分理解,正确对待。要自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共同为防治非典尽到自己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在这一时期,要特别关心职工的生活,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特别是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隔离人员、观察人员要密切跟踪,倍加关心,尽力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各种困难。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我国改革开放奠定的雄厚物质基础,有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周密部署,有全体干部职工的齐心协力,我们一定能在抗击非典斗争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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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桐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两法”),以及我省与“农业两法”配套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农业两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正确处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在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这次“农业两法”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在“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促使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会议决定:
    一、加强“农业两法”学习、宣传、教育的力度和深度。“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站在依法治农、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依法决策、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水平;要增强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提高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机构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张旗鼓地开展“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农业基础地位的观念,依靠政策、依靠科技、增加投入发展农业的观念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支农护农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事关党和人民政府同农民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坚持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出成效来。兴办农村各项公益事业,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农民的承受能力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有令不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三、依法增加农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编制和执行预算,使本级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支出的审计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时,要把农业投入增长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作为重点,务求农业投入达到法定要求。
    四、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技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规定明确农业“五站”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把应建未建的乡镇农业基层站全部建立起来,省下达的农业“五站”编制数要全部分解落实到乡镇基层站。实行“三定”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因为乡镇农业“五站”组织收入而减拨其事业费;农业“五站”组织的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技推广和改善单位职工生活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硬性规定其上缴任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业“五站”进行整顿,对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转编所需的聘干和农转非指标;经过“三定”和整顿后的农业“五站”的缺编人员,应从农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编的、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中补充,不得将非农技人员调入农业“五站”;对农技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农技服务站要为农民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依法开展技物结合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农业科研部门的建设;科研部门要面向农村,加强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工作;有关大专院校要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要在总结这次执法检查和“农业两法”贯彻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完善农业技术改进费征集和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返还的实施办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农业两法”情况的汇报,强化对“农业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和督促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我省农业上台阶、农民奔小康的进程。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法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文件、报表等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每月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和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动态表。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个人贷款、国债买卖等内部管理制度,防止挪用、转移资金或国债等行为的发生。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三)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四)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情况;(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六)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元月二十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归集计划、业务收支计划、委托贷款及贷款回收计划、增值收益计划、机构管理费开支计划、购买国债计划。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和专项费用实行先批后用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不得擅自坐支,挪用住房公积金。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具体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送管委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备案。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凡个人贷款申请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且贷款理由正当合理,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抵押物价值充足,有稳定收入来源和还款保证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程序执行。(二)一次性贷款申请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客户,即由信誉度较高、效益较好的国有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贷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财政、审计部门复核后报管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执行。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以购买的国债、公积金或以其他方式为本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担保贷款。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购买国债,按照委托贷款审批程序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应从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到期兑现本息,不得进入二级市场买卖国债,更不得炒作国债。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应按照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顺序进行分配,增值收益分配实行一年一定,分配方案经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向财政部门报告住房公积金呆帐情况。呆帐核销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统一汇总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市政府同意后,再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对城市住房资金历年形成的呆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以物抵贷资产的抵押或抵偿要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必须按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独立专用账户,只能选择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存款不得擅自相互拆借、调用,受托银行对违规行为应当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公积金存款变动情况表。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下列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即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一)出现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比上月提高一个百分点或逾期额比上月增加100万元以上的;(三)解除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的;(四)住房各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及其有关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违法违纪行为的;(五)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主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第二十条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