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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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老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32号)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与治理,促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障城市居民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的安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老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如下:
一、 类区(系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值:昼夜等效声级五十五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四十五分贝。
范围:
1、纸厂中学(片)
南自植物园北侧沿大庆路向北接北辰街至纸厂医院西侧,北起虎庄河沿岩向东至市第三造纸厂以南区域。
2、六中(片)
育新路以东,市农资公司至东交通检查站以南区域。
3、万有七中(片)
东升路会滨饭店至站前消防队段以东,公园路市经纺织物厂至万有副食商店段以西区域。
4、一中(片)
由高中沿建设街向东经东新路向北至电业局,沿辽河大街向西至纱厂潮沟向北,再经辽河南岸向西至市政府西侧围成的区域。
5、建丰(片)
自少年宫沿渤海大街向东至传染病院以北;新兴大街青年岗至市政公司以南区域;由市政路口沿东新路向南至传染病院以西,学府路少年宫至青年岗以东围成的区域。
6、青年健康(片)
自红旗小学沿学府路向南至健康小学沿体育场南街向东至铁路,沿铁路向南到营口大学以西;从高中沿市府路向南至冷却器厂以东,金牛山大街以北区域。
7、胜利清华(片)
从艺术剧场沿辽河大街至市政府以南,渤海大街交通银行至向阳商启以北;艺术剧场沿清华路向南至渤海大街以东;市府路由市政府至华联沿新兴大街向西到文化局再经新华路至渤海大街围成的区域。
8、师专康宁(片)
渤海大街体育馆路至启文路段、体育场南街启文路至清华路段以南;金牛山大街体育馆至清华路段以北区域。
9、电大干休所(片)
金牛山大街由干休所至工运学院以南区域。
10、得胜(片)平安路提花织物厂向南经渤海大街向东至服装三厂,沿镜湖西路向南至金牛山大街以西;辽河大街自三院向西至挂车厂以南;金牛山大街自干休所向西至染织厂仓库,经得胜路向北至市政一泵站再经新兴大街至电线厂围成区域。
11、河北医院(片)
河北小学以西至二十中学,渡口至大洼公路以南区域。
二、 、类区(系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等效声级六十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五十分贝。
范围:
1、植物园(片)
大庆路陵园副食商店至机床电器厂以东区域。
2、人民公园(片)
公园路园林处向南至路南机构厂以东,辽河大街火车站路口向东至东风市场经新兴大街向南至工农桥,沿营柳河向南至气象局东侧围成区域。
3、卷烟厂(片)
辽河大街由海湾旅社至电业局,经东新路至市政公司,沿新兴大街向东经市建招待所向北至建工局,再沿建设街向东至212医院以北区域。
4、纺织厂(片)
新兴大街青年岗至市政公司以北,由东新路、建设街、学府路围成区域。
5、南开小学(片)
金牛山大街二建安装队至劳动服务公司以南;市府路二建安装队至二建物资供应站以东区域。
6、楞严寺公园(片)
渤海大街纺织局至交通银行以北,由学府路、新兴大街、新华路围成区域。
7、体育场(片)
渤海大街医药公司至工艺美术厂以南,金牛山大街环保局至中药厂以北区域。
8、防水材料厂(片)
金牛山大街由服装二厂至制药 厂以南,市府路市制药厂至纺织供销公司以西区域。
9、轴承、镜湖公园(片)
金牛山大街镜湖公园以北, 类7片、8片以西, 类10片以东,辽河大街艺术剧场至提花织物厂以南区域。
10、辽河公园(片)
辽河大街由西潮沟至市政府西侧以北区域。
11、河北派出所(片)
河北小学以东区域。
三、 类区(系指工业区)
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等效声级六十五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五十五分贝。
范围:
1、造纸、化纤、营口港(片)
辽河大街由纺织厂俱乐部至营大公路以北; 类1片植物园以南;新兴大街东风市场至工农桥以东;育新路以西区域。
2、荧光、化工厂(片)
学府路市审计局至健康小学段、盐场铁路金牛山大街至体育场南路段、东新路传染病医院至市政公司段以东;渤海大街市审计局至传染病医院段、新兴大街市政公司至市一建招待所段以南区域。
3、造船、钢琴、风光机械厂(片)
辽河大街西潮沟至渤雷公司以北区域;新兴大街电线厂至市政一泵站以南、得胜路市政一泵站至电视发射台以西区域。
四、 类区(系指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等效声级七十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五十五分贝。
范围:
市区十四条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即当交通干线邻近 &127;类区时,以交通干线路沿为界外延,控制距离为20米;邻近 类区时,外延10米,邻近 类区时,外延5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重大的意义。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认为,国务院提出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很重要,很适时,并决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尤其应当成为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表率。
三、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基本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各部门还应当着重学习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常识,各地区还可以根据需要选学其他有关的法律常识。
四、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五、要编写简明、通俗的法律常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准确、通俗、生动、健康。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六、普及法律常识,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决议的实施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24号
印发《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二日
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鼓励外商投资:
一、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新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新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
七、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30%,免征农业特产税。
九、对从事农、林、渔、牧、能源、通信、交通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免征房地产税3年。
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用水增容费,非生产性企业减半征收用水增容费。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交纳用电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
十一、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不含拆迁费用),工业项目减按50%;商业、服务业项目、成片旧城改造的房地产项目减按7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投资生产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产品项目或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型、无污染项目,按征拨用地方式提供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在市政府标定的基础上,对投资大中规模的技术密集、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外商企业,实行双方议价和缓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十二、对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投资项目、重大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微利性公益事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收购、控股我市国有企业,可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
十三、外商直接投资达20万美元的,奖励其亲属一名农转非指标,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直接投资每增加10万美元,可再增加一名农转非指标。
鼓励外地投资:
一、在铜陵市举办的外地投资企业,外地投资方所获利润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头两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全额退还,后三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减半退还。
二、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地投资企业,外地投资方从获利年度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退还,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退还,第六年至第十年退还50%。
三、外地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政部门核准,属地方财政的部分,按外地一方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给企业,其中增值税退还生产性企业30%,非生产性企业20%;营业税退还生产性企业20%,非生产性企业10%。
四、外地投资方把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留在铜陵市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退还。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来铜投资1000万元以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3%奖励企业经营者;现有外地在铜企业自本规定发布后新增资扩大生产能力,五年内按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3%奖励企业经营者。
六、向外地在铜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公布的基准地价(不含拆迁费用),工业项目减按50%、成片旧城改造的房地产项目减按70%、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减按8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项目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产品项目,其项目用地除交付征迁成本费用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七、外地投资企业用地,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交清征迁成本及用地报批等有关费用后可先行动工建设。
八、外地投资企业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同等条件下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九、外地投资项目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十、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外地投资企业的市外人员,可在本市入户。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30万元、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50万元允许入户1人。
十一、凡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铜商品市场设立的外地投资企业,执行相应优惠政策。市辖一县三区相关政策与市定政策不一致时,可以市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去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