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30:03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津质技监局认[2005] 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资源是国家的重要基础技术资源,掌握实验室资源的分布状况是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构建实验室体系、推动实验室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重复建设的基础。因此,我局建立了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为了规范对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管理,明确工作权限,保证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包含: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及其他类型的社会实验室的资源信息。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网络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

  第三条建立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市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现实验室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社会共享,为天津市政府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第四条凡具备为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实验室及从事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都属于实验室的范畴,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局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领导小组是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市局认评处牵头,是具体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㈠负责组织草拟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规划,组织,并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㈡负责提出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需求方案,草拟相应的管理办法;

  ㈢负责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监督管理;

  ㈣负责调查数据的综合及上报国家认监委;

  ㈤负责动员和人员的培训;

  ㈥负责设置特殊用户、分管理员用户并规定其使用权限;

  ㈦负责用户更改实验室数据的备案管理;

  ㈧保证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局质监处、计量处、认评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㈠负责落实局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部署,分别负责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及其他类型的社会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㈡负责对实验室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录入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及时、真实、可靠;

  ㈢负责本部门管辖实验室数据库的数据更新、日常维护、实施数据库的动态管理;

  ㈣负责对数据更新的情况向认评处进行备案;

  ㈤负责管理、设置实验室用户;

  ㈥负责本部门管辖实验室数据库的安全和有效运行的监管;

  ㈦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认评处反馈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各实验室是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基础,具体职责如下:

  ㈠贯彻落实实验室资源管理工作的安排,具有数据传输的设施,保证实验室数据的正常传输;

  ㈡真实、准确、及时的做好数据填报;

  ㈢严格按照实验室的权限登陆、操作实验室信息网络系统;

  ㈣及时向我局反馈数据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局信息研究所是提供技术支撑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㈠负责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

  ㈡负责系统的网络、主机及相关设备运行的日常维护,保证该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和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每月至少对数据库内容进行一次备份;

  ㈢负责实时跟踪国家系统的任何变化,便于今后扩充和升级;

  ㈣为该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㈤负责系统保密程序的设置,保证该系统安全有效;

  ㈥负责所内对实验室数据库的保密管理工作,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实验室数据库。

  第三章用户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根据不同的用户设置其使用权限。用户共分三级:第一级为特殊用户、总管理员用户;第二级为分管理员用户;第三级为实验室用户。

  第十条特殊用户有权查看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

  第十一条总管理员用户有权限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经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可设置分管理员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总管理员用户可以查看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全部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有权对实验室填报的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分管理员用户有权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管理、设置实验室用户并规定其权限范围。分管理员用户为市局质监处、计量处、认评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查看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中管辖实验室的全部信息,可以进行管辖范围实验室的信息查询及信息统计。经处长、分管局长批准后,有权对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实验室用户:根据分管理员分配的用户名进行数据的填报,一旦数据上报并经过审核不允许更改数据,只能查看本实验室的数据,经批准,在分管理员用户的指导下修改本实验室的信息。

  第十四条实验室用户名为T02-××××,其编写规则为:T02表示天津市,后四位中的前二位为实验室获得的资质代号,T02-00××代表获得计量认证的实验室、T02-10××获得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T02-20××获得计量授权实验室,后四位中的后二位为实验室的顺序号。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网络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做好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实验室数据库有用户身份验证的要求,无论用户需要查看、录入、修改或删除数据均需要具备有效的用户名,需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市局质监处、计量处、认评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管辖实验室的数据变化随时进行跟踪,并将变化情况及时向市局认评处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各级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的内容,如果提供须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九条市局认评处要加强对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的管理,对用户身份权限的管理,禁止未登录用户的无权访问和防止未授权用户的越权访问。

  第二十条下列实验室信息不得公开:

  ㈠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㈡属于商业秘密;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认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1月1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的公路养路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与在我驻地或最先入境地中国籍车辆的养路费标准征收。同时,取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三条关于征收双倍公路养路费和第十四条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规定。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等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研究决定,继续加快完善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法规政策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继续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相关部门和地方围绕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开展试点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等进行咨询指导、监督与评价。
二、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会计档案电子化试点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修订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研究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电子会计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数据管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会计信息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相关标准,加快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和电子商务统计体系,推进信用监测体系建设;促进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鼓励综合性批发市场、旧货流通市场、专业化市场发展线上、线下协同的电子商务应用体系,支持外贸电子商务、农产品电子商务、社区电子商务发展,密切产销衔接,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四、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环境,共同研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推进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探索多部门联合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的综合试点工作。
五、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研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建立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在线支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相符的网络(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税务管理与网络(电子)发票的衔接,继续推进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推广网络(电子)发票在各领域的应用。
六、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规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指标体系,推动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服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网络经营者信用评价活动,研究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主体身份标识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客体及交易过程基础信息的规范管理与服务,组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试点工作。
七、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推进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基础信息规范化管理和基于统一产品编码体系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会同邮政局探索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邮件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溯源机制,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八、推动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人民银行负责研究制定金融移动支付发展政策,推进金融移动支付安全可信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移动支付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移动支付金融行业标准,推动移动支付联网通用、业务规范发展;以金融IC卡应用为基础开展移动支付技术创新应用试点工作,探索符合市场要求的移动支付技术方案、商业模式和产品形态,为产业发展提供示范效应,促进移动电子商务支付创新发展。
九、完善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制度。邮政局负责探索建立重点地区快递准时率通报机制,健全旺季电子商务配送的保障措施,创新城市电子商务快递服务机制;配合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推进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邮件快件管理。
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委会同相关部门改组电子商务标准化总体组,建立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协调电子商务标准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和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开展电子商务主客体的信息描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监管、电子商务支付等关键环节的标准研制、验证、完善和推广工作。
十一、促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农业部负责研究制定农产品分类定级等标准规范,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推进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纽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电子商务模式研究,规范农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推动供需双方网络化协作,完善农业电子商务体系,推进农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十二、促进林业电子商务发展。林业局负责研究推进林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基于电子商务的森林资产评估、地区性的森林资源转让、林权交易等管理办法,依托电子商务拓展林产品销售,支撑林区、林场发展转型,促进农民增收;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制定林产品的分类定级、网络交易等标准规范,推进林产品、林权交易的规范化与网络化,开展林产品、林权交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
十三、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旅游局负责研究制定旅游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推进政策;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监管机制,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研究建立重点旅游景区游客流量等相关信息的在线发布机制;会同工商总局推动旅游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体系建设及旅游服务电子合同应用,开展集游客流量预警发布、即时投诉服务、电子合同签订、游客在途在线即时服务等功能的旅游综合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
十四、各地区加快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各地方要重点支持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需求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配合中央部门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建立完善本地区跨部门的电子商务工作协同机制,加快完善地方性电子商务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深圳市、北京市等23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要继续深入推进创建工作,落实创建工作方案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探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政策,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标准提供实践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旅游局办公室

邮政局办公室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