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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26:43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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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8号:石化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0号:港口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1号:商业楼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8号:石化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化学工业:简称石化,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工业。它是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部门之一。
石油产品:又称油品,主要包括各种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和润滑油以及液化石油气、石油焦碳、石蜡、沥青等。生产这些产品的加工过程常被称为石油炼制,简称炼油。
石油化工产品:以炼油过程提供的原料油进一步化学加工获得。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的第一步是对原料油和气(如丙烷、汽油、柴油等)进行裂解,生成以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基本化工原料。第二步是用基本化工原料生产多种有机化工原料(约 200 种)及合成材料(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这两步产品的生产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
有机化工原料继续加工可制得更多品种的化工产品,习惯上不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在有些资料中,以天然气、轻汽油、重油为原料合成氨、尿素,甚至制取硝酸也列入石油化工。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4.1 石化企业营运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油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是原油、天然气。原油的成分主要是烃,其主要组成元素为碳和氢,两者质量分数可达到97%以上,另有少量的氮、氧、金属元素。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气,另有少量的氢气和氮、氧气及惰性气体。它们的组成形成了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的特性。原油在空气中,遇到点火源马上会燃烧起来。原油蒸发的气体或天然气和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遇点火源会发生爆炸。原油和天然气具有轻微的毒性,浓度较小时不会对人构成大的伤害。但原油和天然气中常含有少量的硫化物,如硫化氢,其毒性较大,国家将其划类为高毒物质,其对人的危害较大。
石油化学工业的中间体多数是原油的不同沸点的馏分或纯单质,如乙烯、丙稀、裂解料等。这些中间体的组成与原油类似,主要成分是烃类,主要元素是碳和氢。碳和氢的质量分数比较高,所以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等特性未变。
石油化学工业的产品种类很多,大多数的基本组成元素未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的性能未变。如各种燃料油、部分塑料、橡胶产品、化工产品等,都保持一般化工产品的特性。也有部分石油化工产品经特殊的工艺生产和添加一定量的其他元素后,虽然主要组成元素未变,但分子结构发生了变化,分子结构趋于稳定,使其性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不易与氧发生反应,失去了易燃易爆的特性,如部分合成材料。
石油化工生产需要一套复杂的工艺过程,其典型工艺单元有:加热、分馏、精馏、裂化、裂解、聚合、萃取、冷却、分离等。一个装置的工艺生产过程包括其中若干个工艺单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过程最高温度可达700oC 以上。物料在工艺生产过程的多数位置超过其自燃温度,因此泄漏出来就会着火。生产过程压力最高可达300MPa,如高压聚乙烯装置,乙烯压缩机出口压力大于300MPa。压力高,必然增加了物料从设备或管线中泄漏出来的可能性,更增加了生产的危险性。
除了工艺操作参数过高的危险外,也有一些特殊的工艺,使得生产过程非常危险。如炼油装置的催化裂化装置,相连的反应器和再生器,反应器中油品在进行裂解反应,而再生器中就是氧化燃烧,如果一旦失控,反应器中的油品进入再生器,或再生器中的空气进入反应器,都会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另外,化工装置生产过程,常常给物料中加氧进行缓和氧化反应,如果加氧量控制失灵,就会使氧化反应失控,变缓和为剧烈反应,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总之,石油化工生产中工艺过程的复杂和操作条件的苛刻,使得石油化工生产危险性更加突出。
综上所述,石化工业的原料、多数中间体、产品的易燃易爆特性,决定了石油化工生产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固有特性;再加上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多数位置温度超过了其自燃点,泄漏出来,就会自燃着火;高压生产使物料更加容易泄漏,增加了危险性;因此任何地方疏忽,都可能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4.2 石化企业机损险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工业机械设备是承受高温、高压、低温、高真空度和处理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毒介质,完成复杂工艺过程的工具。石化设备事故主要包括燃烧、爆炸、严重泄漏、腐蚀和管束失效等,其中最危险、破坏性最大的是爆炸事故。常见的爆炸类型有混和气体爆炸、气体分解爆炸、粉尘爆炸、危险性混和物质爆炸、爆炸性化合物的爆炸、蒸气爆炸、雾滴爆炸等。但由于机损险一般情况下只涉及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因此,其最大可能损失最多也只是单套装置设备的损失,除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设备共用重要的关键设备。在大量的设备事故中,因设计制造缺陷而导致的比例颇大。例如自制设备,擅自修改图纸改装设备,材质选择不符合要求,随意选用代材,铸造、焊接质量低劣(如铸件存在砂眼、气孔,焊接不开坡口、未焊接、焊缝错边等),以及关键、阀门质量不佳而留下的隐患等。
4.3 石化企业建筑安装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企业建工期通常风险较低,主要是大型机械设备吊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大可能的损失视吊装设备而定。
安工期石化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试车期风险,同营运期一样,火灾和爆炸是此期间的关键风险。但与财产险和机损险不同的是,安工期试车可能由于工期先后的原因而存在单套或几套装置依次单独试车,而并不一定要全套装置同时试车。因此,后试车的装置可能对已投入运营的装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化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措施等,如定期检修、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风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或在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前提下,所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这主要从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企业执行力及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认为因素的干扰。由于人的素质或检测系统设计欠佳,有时会造成误操作,如看错仪表、开错阀门等。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中,操作人员是通过控制台进行操作的,发生误操作的机会很多,由此产生的大型事故也是不胜枚举的。因此,衡量此类风险应重视企业是否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企业主要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是否到位,操作人员的待遇及社会保障是否完善等等。只有充分做好事前的这些环节,人为因素的风险才能大大降低。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海啸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但由于其发生频率极低,一旦发生,损失极大,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关键风险。
由于石化企业投资大、风险极高,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因此,在设计之初,设计人员会多方考虑认真选择厂址,并对当地的气候、地质、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缜密地评估,从规划设计伊始就做出严格的设防,足以抵御百年(甚至以上)一遇的地震、洪水及台风的袭击。因此,在石化企业营运期,一般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可以通过设计、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防护措施而减小的。但在建工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会对未完工的建筑和大型设备的吊装带来巨大的损失。
8.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石化企业生产产品及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风险因素和危险单位划分原理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可以采用以下原则:
8.1 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危险单位划分:
8.1.1对于通常的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不做危险单位划分,即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1.2 对于某些特殊的石化企业,如果相邻两个工艺装置生产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达到了1000米以上,可以将其视为两个危险单位。
8.2 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危险单位划分:
在一个石油化工企业中,无论是一个装置,还是多个有联系的装置,或者是全部装置,生产往往是连续进行的。如果一台设备发生故障,可能会使整个装置不能正常生产,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可能会使全部企业生产秩序错乱。在石化企业中,往往有若干套生产装置,每一套生产装置看似一个独立的系统,但实际上并不独立,而是和其他装置密切联系的,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就会影响到其他装置。因此,对于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不能划分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它重要术语和定义
半导体制造,主要包括原料芯片(raw wafer)制造、光罩(光掩膜)制造、芯片加工、芯片封装测试、液晶显示器制造、彩色滤光片制造。
原料芯片制造:由二氧化硅开始,经由电弧炉提炼、盐酸氯化、蒸馏后,制成高纯度多晶硅,并将此多晶硅融解,利用硅晶种慢慢拉出单晶硅晶棒。再经过研磨、抛光、切片后,成为芯片加工厂的基本原料。
光罩(光掩膜)制造(mask making) :将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已设计好的电路版图以同样比例或减小比例转化到一块玻璃板上。
芯片加工(wafer processing):在芯片表面上和表面内制造出半导体器件的一系列生产过程。
芯片封装:是指芯片点测后对芯片进行封装,其流程主要有芯片切割、固晶、打线、塑封、切筋和成形、打码、终测、分选和编带。
芯片测试:为了确保芯片的质量,在芯片封装前(芯片点测)或者封装后(终测)要对其功能进行测试。
液晶显示器(LCD)制造:主要分为电极图案(Array)、面板组装(Cell)和模块构装(Module)三部分。
-电极图案(Array):在玻璃基板上生成薄膜,制造薄膜晶体管(TFT)。Array 的制程与芯片加工制程极为相似。
-面板组装(Cell):将Array 制造完成的TFT 基板与彩色滤光片(CF) 基板进行配向处理,将二面基板组装后进行液晶注入及封止,并贴上偏光片。
-模块构装(Module):偏光片贴附,进行驱动IC 接点合压着、完成背光板组装,与液晶Cell 组合成面板。
彩色滤光片制造:彩色滤光片的作用是实现TFT-LCD面板的彩色化。其制造程序一般为:首先在透明玻璃基板上制作防反射的遮光层—黑矩阵,然后依序制作具有透光性红、绿、蓝三原色的彩色滤光膜层,接着再在滤光层上涂布一层平滑的保护层,最后溅镀上透明的ITO导电膜。
洁净室:半导体器件制备的区域。室内的洁净度高度受控,以限制半导体可能接触到的污染物的数量。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从风险事故(peril)来看,半导体制造企业最主要的事故是火灾爆炸、烟熏污染、危险性液体、气体泄漏、服务中断(尤其是电力中断)等。由于半导体制造企业的机器设备多属于高精密度的设备,因此,对设备的稳定性要求极高,因此地震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风险之一。
4.1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兼有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性,厂房设备造价高昂,主要生产区内相互联通、无防火间隔,生产设备精密,设备和存货(包括在产品)敏感度高,广泛使用易燃、腐蚀性和毒性的流体,恢复重置周期长。由于危险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其燃烧、污染、腐蚀、水渍及倒塌等破坏力将产生相乘效应,使洁净室内的设备遭受严重损害。同时,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发生火灾时通常会伴随爆炸与毒气泄漏,抢救及灭火的难度非常高,因此,火灾爆炸为关键风险。
从风险条件(hazard)来看,以芯片加工企业为例, 火灾爆炸主要集中在:
(1)化学气相沉积:沉积某些介电质层、导电层或半导体层的一种方法。含有需要沉积物质原子的化学品与另一种化学品反应,将所需材料释放出来,并沉积在芯片上。同时,衍生物(副产品)从反应室去除。关键设备为CVD机;会用到易燃的硅烷;反应温度高。
(2)扩散:将少量杂质(掺杂物)加入衬底材料如硅或锗中,并使掺入的杂质在衬底中扩散。该工艺过程对温度和时间依赖性很强。关键设备为炉管,会用到易燃的硅烷、磷化氢以及毒性气体砷化三氢,反应温度高。
(3)光刻:将图案从光刻掩膜版上转移到芯片上,从而定义要蚀刻或者掺杂区域的工艺。关键设备为扫描机或步进机,使用易燃的光阻剂,对振动非常敏感。
(4)蚀刻:去除特定区域材料的工艺过程。往往通过湿法或干法的化学反应,或者物理方法,如溅射蚀刻实现。关键设备为蚀刻机。蚀刻机可分为干蚀刻及湿蚀刻两类。干蚀刻使用高电压电流,湿蚀刻使用强酸并可能在蚀刻过程中释放氢气。
(5)离子植入:将选择的杂质(掺杂物)通过高电压离子轰击的方式引入芯片内,并在指定的区域获得理想的电特性。关键设备为离子植入机,使用强电流。
(6)化学机械研磨:一种使晶体平坦和抛光的工艺。将化学去除和机械抛光结合到一起,用于晶体生长后的芯片抛平磨光和芯片的制造工艺过程中的平坦化。关键设备为CMP机。
(7)物理气相沉积:一种金属沉积方法。主要有真空蒸发法和溅射法。关键设备为PVD机,使用高电压电流。
(8)芯片清洁:关键设备湿洗台,要关注湿洗台本身是否使用可燃材料建造;同时,部分湿洗台需使用经加热且易燃的异丙醇作为清洁济也应引起特别关注。
(9)供热、空调、通风系统及排烟(雾)管:需关注管线本身材质是否使用塑料材质以免火灾经由这类管线窜烧到全厂。
(10)公用设备如发电机锅炉等,均以柴油作为主要燃料,增加了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
(11)化学品供应及储存:需关注洁净室内化学品储存量及可燃性化学品是否储存在防爆柜或与洁净室独立的防火区域内。
4.2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主要与所在地自然灾害的频度和烈度、资产的地域分布集中度、建筑物的防护情况以及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敏感程度有关。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其对振动、作业环境因素等很敏感。因此,地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主要风险之一,特别是在选址、设计安装阶段,尤其要考虑到。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大型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如不存在此种可能,还应评估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情况。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火灾防护措施主要包括火灾探测系统(比如VESDA)、灭火系统(比如消防给水系统、喷淋系统、灭火器、排气管保护、消防队)和快速应急方案等。应考虑防护设施的设计、安装的充足性、合理性和日常维护的充分性。
评估火灾的PML的通常方法是:划分危险单位,比较各种可能的火灾情形,寻找最大可能的经济损失。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如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发生事故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等情况。此类问题多数是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滞后的体现,本段介绍对此类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
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主要有几个方面:
-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灾害应急计划。
-安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情况。
-员工的素质和培训情况。
-进场作业的承包商的资质如何,是否有足够的安全培训。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对于半导体制造类企业而言,大量使用精密设备,更应该重视人为因素的影响。
7.结论
半导体制造企业的财产损失与利损损失必须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洁净室厂房(含位于同一厂区的所有洁净室厂房, all fabs in the same location)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同时,配套设施应和洁净室厂房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也不可单独拆分。
办公楼、仓库等建筑如果与周边建筑有任何形式的连接,则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如果完全独立,与周边建筑无任何物理连接,原则上可以依照防火间距划分危险单位。一般为:
7.1 两栋建筑物间的距离,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如间距超过20米,则可不考虑高度。
7.2 任何距离20米以上的分隔,一般可以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对于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的情况,划分危险单位所要求的基本间隔距离为:
(1)建筑物与露天堆积可燃物品间的距离:20米。
(2)生产储存可燃性物品的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间的距离:15米。
(3)一般建筑物之间的距离:10米。
若7.1和7.2原则不一致,则以两者中较大值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间隔距离。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0号:港口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其他事项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港口工程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为财产保险公司就港口工程建筑安装期保险及营运期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提供指导意见。通过危险单位划分确定最大损失范围后,保险公司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得出最大可能损失的金额。以此为据,保险公司可以确定自身在特定项目上的自留风险,并安排所需的各项再保险保障。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港口:是指位于江河湖海的沿岸,具有一定设施和条件,进行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生活物料供应等作业的地方。包括水域和陆域两大组成部分。
水域:供船舶航行、运转、锚泊、停泊装卸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锚地、航道、回转水域、港池、防波堤及导航助航标志。
陆域:供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堆存和转载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码头、泊位、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
防波堤:港口水域中建造的用以防御波浪对港口侵袭、维护港内水域平稳的堤坝工程。按其平面布置分为突堤和岛堤。
码头:是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场所。按其平面布置分为顺岸式、突堤式、墩式、栈桥式和岛式。
码头前沿线:又称码头岸线,是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交接线。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是指,除巨灾风险因素以外的,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建筑安装期的关键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风险有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冰凌和不良地质。意外事故风险有水上运输安装风险、碰撞风险、其他施工风险和火灾风险。营运期的关键风险除上述因素外还包括雾和泥沙运动。
4.1 港口工程的自然灾害风险
4.1.1 风
风所产生的风力不仅本身可以对水上和陆上的工程标的产生巨大破坏,其作用于水面上,还可以形成波浪,引起增减水,对港口的水上工程产生破坏作用,这种破坏甚至远大于风力本身的毁坏作用。在营运期内,风作用于船舶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4.1.2 潮汐
潮汐是由于天体作用或降水所引起的海洋水面涨落现象。潮位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水上工程的安全,还会造成岸上建筑物、设备和材料的损失。潮差作用段也是水上工程最容易受损的部位。
4.1.3 波浪
波浪是风浪、涌浪和近岸浪的总称,波浪不仅对施工中的水工工程产生侧向冲击力和击打力,破坏工程结构,其在营运期内作用于船舶而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波浪对于高桩码头等结构型式还会产生额外的上托力,破坏面板等结构。灾害性波浪将使船舶和海上施工平台倾覆;到达近海和岸边时,不仅会冲击摧毁沿海堤岸、防波堤、港口码头和各类建筑物,其所导致的泥沙运动还会使港口和航道淤塞。
4.1.4 风暴潮
风暴潮是指由于强烈的大气扰动(强风和气压骤变)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现象。它具有数小时至数天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位之上。风浪、涌浪具有数秒或十几秒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与风暴潮之上。由这三者的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常常对水上工程和岸上工程酿成巨大灾害。
4.1.5 冰凌
冰凌危险主要存在于我国北方港口,由于受强冷空气或寒潮的侵袭,气温急剧下降时,易在沿岸产生结冰现象。冰凌对施工中的水上工程会产生巨大的挤压力和撞击力,造成其开裂或倒塌破坏。对于保护不充分的已完成水上工程或导航助航设施,也会造成损坏。
4.1.6 不良地质
工程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地质包括冲沟、滑坡、泥石流、溶洞等情况,不良地质的存在不仅加大了施工难度,增加了治理不良地质的成本,而且在施工或营运过程中,不良地质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造成工程损坏。
4.1.7 雾
雾会使水面能见距离降低,影响船舶航行,甚至影响港口装卸作业安全。雾对港口工程的危害主要是在营运期内,船舶对码头岸线或航道内辅助设施的碰撞造成的破坏。
4.1.8 泥沙运动
波浪、水流引起的泥沙运动长时间作用可能会造成港口或航道的淤积或冲刷,引起岸线的剧烈变形,影响到港口建筑物的安全,降低港口设施的使用功效甚至报废。
4.2 港口工程的意外事故风险
4.2.1 水上运输安装风险
水上施工可能用到的大型预制构件,包括桩、沉箱、混凝土面板、护坡混凝土块,不仅要动用大型船舶运输,或直接在水中浮运,还要依靠特殊施工船舶吊装安装就位。港口大型装运机械的就位和安装也会涉及到由水上到陆上的整体移位。受水流变化和水上波浪作用影响,这些运输和安装均在不稳定状态下进行,随时可能发生倾覆、翻侧、坠水、沉没的风险。
4.2.2 水上船舶碰撞风险
工程的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因疏忽、操作不当或走锚撞击工程标的而造成水上工程的损坏,或者可能因安全距离不足而造成施工船舶相互碰撞的风险。除了施工船舶,其他偏离航线的过往船舶或附近锚泊的船舶走锚,也会对水上工程造成破坏。水上船舶碰撞往往具有连锁性,即一次碰撞多个水上标的,或碰撞一个标的后发生连锁反应。
4.2.3 其他水上施工风险
水上施工很多工序是在水面下进行,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的水文情况和地质情况勘察不一定准确,这经常给水上工程的基础施工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如施工过程中碰到的桩孔漏浆或塌孔、卡钻、断桩、钻孔偏斜、掉钻、施工船舶倾覆沉没等事故;完工后发生的回淤、断桩、基础被冲走等事故。
4.2.4 码头的火灾风险
码头的火灾风险主要是建造期的设备安装过程中动火作业和营运期中装卸、仓储易燃易爆物品产生的。石油化工码头在营运期的作业过程中,装卸的介质大多是易挥发、易燃易爆石化产品,尤其易导致火灾爆炸,造成码头乃至整个港区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2.5 陆域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
陆域上的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中,面临的风险和一般陆上房屋及机械安装的风险是类似的,除了水灾风险外,仓库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倒塌等;轮吊、集装箱装卸机等装卸运输设备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坠落;道路的主要风险有滑坡、塌方和冲刷等。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在按照上述关键风险划分危险单位时,考虑了一种风险因素单独作用时的工况和多种风险因素共同作用时的不利工况,在此基础上,依据港口区域内各种建筑物和设施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高低,来确定一次事故的可能最大损失范围,同时参照了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曾经发生过的损失背景和最大损失记录。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筑安装期
5.1.1 防波堤位于港区外侧,是港口的第一道屏障,相对独立,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2 进港航道、锚地、回转水域、港池面临的关键风险是水底滑坡、淤积、岩土软化崩解和泥沙运动等,考虑到相同区域的地质风险性质类似,可以将上述标的包括导航助航设施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3 码头建造期内面临的关键风险是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尽管不同的平面布置方式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不同,但这时码头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应该均在一次事故影响范围内,因此应将港区内的所有码头,包括与之相连的栈桥以及码头上的所有装卸设备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4 除了码头以外,陆域上的其他标的,包括陆域土地本身、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受潮汐或风暴潮的增水影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可能会整体遭受水灾,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5 陆域上道路主要是进港道路,一般会延伸到港区以外,所有的道路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6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 营运期
5.2.1 防波堤在营运期的主要风险仍是风浪和船舶碰撞,整个防波堤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2 码头在营运期内仍然会受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风险威胁,但这些风险已退化为非关键风险,火灾、雾天作业等风险上升为关键风险。可以将由水域分隔的一个码头或一组码头作为一个危险单位。码头上的装卸设备以及和码头相连的栈桥也应和相应的码头合并为一个危险单位。对于石油化工港区的码头,考虑装卸过程中的火灾爆炸风险很高,所有的码头仍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3 考虑水位上升造成的水灾影响,港区陆域上码头以外的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等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4 陆域上的所有道路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5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6.其他事项
在港口的建筑安装期,如承保第三者责任附加险或预期利润损失附加险,应将其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工程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在港口营运期,如承保利损险,也应将利损险保额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财产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1号:商业楼宇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商业楼宇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所述的商业楼宇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手册)中行业代码为J、L、I、M、N、O、P、Q、R、F、G、S、K、H、T项下部分行业的建筑物(见附件1)。这些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例如金融服务业、租赁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因此,本文用于从事第三产业的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本文仅用于本文定义下的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使用,主体建筑为地下建筑的不在本文规定的范围,也不作为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的技术依据。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实际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高层建筑:十层或者十层以上建筑,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开阔距离。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本文定义的防火间距内的建筑物之间不存在可导致间距时间减少的可燃物品,如堆放的可燃物品等。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物。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的“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各类因素造成的火灾是商业楼宇的关键风险。在商业楼宇尤其是高层建筑内,受“烟囱效应”影响和外部消防救火的限制,大火会在不同的楼层之间跳跃式快速蔓延并造成重大财产和人身伤亡等损失。围绕火灾的防范,包括建筑的防火等级、防火墙和防火隔断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维护保养和可靠性的分析、动力设备的防损措施、楼宇的防火间距、人为因素危险的控制及由不同建筑使用性质造成的特殊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筑抵御自然灾害方面的设计等构成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防护措施是保护保险标的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商业楼宇关键风险的主要措施。对于商业楼宇来说,火灾的防御是评估商业楼宇的最重要内容。缺乏防护措施等于商业楼宇处于没有被保护状态,风险显然是非常大的。
商业楼宇的主要防护措施主要包含如下:
(1)符合适用的消防法规所要求的火灾防护措施,并适用于实际的保护目的。例如:有效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有效的电气设备保护系统、有效的火灾探测系统、有效的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有效的室内外消防栓系统等等;
(2)可靠的消防水供应。如:消防泵能否为实际配置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幕系统和消防栓等系统提供设计所需的流量、剩余压力和可靠的消防水源,即有效的消防水泵和能符合灭火要求足够水量的消防水箱,或者公共消防供水系统等;
(3)有效的火灾隔断设施和被动保护设施,例如: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并具合法认证的防火门系统和关闭装置、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闸门等系统;可靠的建筑内部水平和垂向防火隔断、防火墙等;
(4)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防烟或者排烟系统;
(5)使用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开孔封堵材料和方法;
(6)有效的人身安全标志和措施等;
(7)有效的公共救援系统,如公共消防队响应时间和通道的可靠性、配置和演练等。
商业楼宇防护措施的评估是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评估。另外,被保险人对物业的管理水平、适用的标准、为了防止这些防护措施失效而做的日常防范性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并做到切实有效,也是保护措施失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商业楼宇安全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中需要充分重视。人为错误是导致消防措施失效的主要因素,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会大大降低商业楼宇的风险程度。
评估人为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1)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的防火态度,这些主要表现在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奖惩制度和积极的日常管理;
(2)有严密而实际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记录;
(3)严格、有效的动火许可和管理制度;
(4)严格、有效的消防设施中断应急措施规程;
(5)严格、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
(6)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和训练;
(7)严格、有效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纪录;
(8)严格的物品存储管理制度;
(9)有效的员工消防培训和训练;
(10)严格、有效的火源管理制度;
(11)严格、有效的防范性自查制度;
(12)变更管理;
(13)营业中断延续计划;
(14)承包商现场作业管理等。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应该按照上述内容展开,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
7.巨灾风险的评估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重视由于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区域性风险累积。商业楼宇巨灾风险的评估与一般的财产险方法一致。对于区域风险累积来说,此类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主要应该考虑巨灾风险因素的区域等级划分(见附件2)。
在评估具体商业楼宇抗御巨灾能力时主要需要考虑如下:
(1)商业楼宇的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见附件3);
(2)建筑设计上抗御上述巨灾风险的能力;
(3)所在地区的防洪等级,抗内涝的能力,如公共防洪墙、区域排涝措施和能力以及楼宇本身的防涝设施等;
(4)抗御所在地区特殊自然灾害的能力,如防雷措施等。
8.结论
8.1 基本原则
8.1.1 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遵循“同一屋面下”原则,也即为同一建筑物中的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本身应该被划分在同一个危险单位内。该原则同样适用该建筑的地下建筑部分。
8.1.2 商业楼宇群具有两幢主楼或者两幢以上的,如果存在用于通行、观光、通道线缆等类似用途的通道,不论该通道位于地下、地面和高于地面的空中,被连接的两幢或者两幢以上的建筑应该划在一个危险单位内,不论这些通道的两头是否具有防火门、防火卷帘或者水幕等火灾隔断措施。但是,如果该连接通道的长度超过30米,且为钢筋水泥或者钢铁等非可燃材料建造、通道的内部不存在导致火灾延烧的可燃物品时,被该通道连接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8.1.3 如果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时,且不小于20米时,相邻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如果相邻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防火间距大于24米(含24米)的,相邻的建筑方可划为两个危险单位。在相邻建筑之间存在堆放可燃物导致实际防火间距减少的,应该根据堆放的可燃物与建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在确保上述有效防火间距后才能划分成不同的危险单位。
8.1.4 建筑的裙楼应该与主体建筑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可将其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5 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输变电设施、供气设施,或者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等的储藏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小于25米的(含25米),不应将这些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6 划分危险单位不应考虑消防保护措施的作用。
8.2 商业楼宇保险相关的利润损失保险危险单位划分
考虑到利润损失划分的复杂性,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楼宇之间的营业存在相互关联性、堵塞的通道及不同的行业营业特点等复杂因素。因此商业楼宇财产险项下的利损险原则上不应该划分危险单位。
但是,如果一个独立财产险危险单位的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若能确认不会影响至另一个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润损失的(如统括保单项下不同的保险地点上的保险标的),该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损险可以划分独立的危险单位。划分危险单位时,应该将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的保额与其项下的利损险保额合并成为一个危险单位。





附件1:
行业分类表
代码 行业

J 金融业
J6800 银行业
J700 保险业
J6900 证券业
J7100 其他金融活动
L 租赁商务服务业
L7300 租赁业
L7400 商务服务
L7410 企业管理服务
L7420 法律服务
L7430 咨询与调查
L7439 其他专业咨询
L7440 广告业
L7450 知识产权服务
L7460 职业中介服务
L7480 旅行社
L7491 保安服务
L7490 其他服务
I 住宿和餐饮业
I6600 住宿业
I6610 旅游饭店
I6620 一般旅馆
I6620-1 星级旅馆
I6690 其他住宿服务
I6700 餐饮业
I6710 正餐服务
I6720 快餐服务
I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M 科研技术服务业
M7500 研究与试验发展
M7600 专业技术服务
M7700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
N 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
N7900 水利管理业
N8000 环境管理业
N8010 自然保护
N8021 城市环卫管理
N8022 水污染治理
N8100 公共设施管理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O8220 托儿所/养老院/保健服务
O8240 理发美容
O8230 洗染服务
O8250 洗浴服务
O8270 殡葬服务
O8280 摄影扩印服务
O8290 其他居民服务
O8311 汽车、摩托车维护和保养
O8316 电器修理
O8317 钟表珠宝维修
O8318 装潢家具维修
O8319 其他日用品维修
O8320 保洁服务
P 教育
P8410 学前初等中等教育
P8440 高等教育
P8490 其他教育
P8491 图书馆和信息中心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
Q8510-1 医院卫生院
Q8510-2 妇幼保健活动
Q8570 疾病防控活动
Q8511 疗养院
Q8590 其他卫生活动
Q8600 社会保障业
Q8700 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8810 新闻出版业
R8900 广播电视影像制作
R8931 电影制作和发行
R8933 电影放映
R9010 文艺创作与表演
R9020 艺术表演场馆
R9040 文物与文化保护
R9050 博物馆纪念馆
R9110 体育组织
R9120 体育场馆
R9210 室内娱乐活动
R9220 游乐园
R9230 休闲、健身活动
R9200-1 其他休闲娱乐
F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F5521 机场
F5700 运输服务业
F5900 邮政业
F5990 其他寄递服务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G6010 电信业
G6020 互联网服务
G6040 卫星传输服务
G6030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G6100 计算机服务
G6200 软件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S9300 中国共产党机关
S9400 国家及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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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荆门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各级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效能监察对象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效能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本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设置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考核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

  (四)履行监察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对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责令被监察对象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六)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按照受理、立项、调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可以采取检查、调查、考核评估和公众评议等方法。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受理途径主要包括: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

  (三)新闻媒体的信息;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

  (五)其他有关途径。

  第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任务。涉及全局性重大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九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提交检查或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和评估、评议的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对执行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的情况,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受理意见。

  重要、复杂的举报、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其他的举报、投诉,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可以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效能监督员参加,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行政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作出的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干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

  (二)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的;

  (三)违规干预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

  (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在行政决策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执行行政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二)因单位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市委、市政府工作全局的;

  (三)虚报浮夸或者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四)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工作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包庇、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者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决策的;

  (六)其他执行行政决策时导致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的;

  (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四)按规定应当公示而不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六)不予受理、许可时不告知理由等不履行法定告知程序的;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资料不全时,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的;

  (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九)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不按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应当公示而不公示征收的项目、标准、依据的;

  (二)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三)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征收的;

  (四)擅自设立征收项目实施征收,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五)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六)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七)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擅自挪用、坐支征收款的;

  (八)按规定应当对征收对象提供服务而不提供的;

  (九)为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接收征收对象实物,抵扣应征款项的;

  (十)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依据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程序、职责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理由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侵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无行政处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六)违规处置罚没财物,不开具法定票据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给自然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二)不落实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致使工作质量、办事效率低下, 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责任追究制、绩效考评制等。

  (三)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进入或者不按规定办结的;

  (四)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办理举报、投诉和委托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不受理属于职责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二)放松对受委托执法组织的监管或指使、纵容、暗示受委托执法组织滥用职权,或者违法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利益分配协议或者发生财务往来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不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七)行政机关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而未报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告诫、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工作岗位、辞退。

  对已经触犯党纪、政纪或者国家法律的,依照党纪、政纪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受到全市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个人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受到停职以上处理的,同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承办;其他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政效能过错的不良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告诫或者通报批评处理;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较坏社会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退处理。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后,又因行政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效能监察对象难以识别,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效能过错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者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对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视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机关和组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机关效能监察。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6日发布的《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通过及执行
通过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之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及运用
一、税捐、直接与间接税及其他收入之总所得预计为$14,120,946,5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陆仟伍佰圆整),并于二零零三年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征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该总所得应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用于支付二零零三年内所作之开支。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适用于二零零三年财政预算收入项目中所登录各款项之法例征收上款所指之收入。
三、依法定方式许可之收入,方得征收;所有该等收入,不论其性质及来源或有否特别用途,均在规定期间内交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并在年终将之载于有关年度之帐目内,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开支
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14,120,946,5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陆仟伍佰圆整)。
第四条
本身预算
一、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未予规范之公共实体,在其财政预算经行政长官核准后,亦获准运用本身收入以支付法律所许可且登录在每一本身预算内之开支。
二、上款所指之实体在管理其拨款时,必须遵守本法律所定之原则及专门对其适用之财政制度。
第五条
本身预算之收入
各自治实体于二零零三年之本身收入及指定收入预计为$2,601,449,400.00(澳门币贰拾陆亿零壹佰肆拾肆万玖仟肆佰圆整)。
第六条
原则及标准
一、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系按照关于财政预算及公共帐目之法规而编制,并已顾及各自治实体财政制度之专有情况。
二、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制定及执行工作之目标,旨在贯彻二零零三年政府各项施政及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并根据下列原则为之:
(一)控制各机关之运作开支之增长,使其稳定在因薪酬演变而达至的水平,并使之配合公共收入之发展情况;
(二)在贯彻就业及使经济活跃的目标的策略下,按照社会文化及经济性质之优先考虑维持公共投资的水平;
(三)继续遵循为开支的一般及特别情况制定法律制度的计划,旨在简化流程及将监督的责任转往直接与程序有关的实体。
第七条
各项措施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采取平衡公共帐目及使司库部获正常补充所需之措施,为此,得使资源配合需要。
二、如出现确实使公共帐目陷于不平衡之异常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限制、缩减甚至中止非由法律或先前已订立之合同所定之开支,以及给予任何机关、组织或实体之津贴。
三、具指定用途收入之相应款项,仅在进行有关征收后,并在遵守适用之法律规定下,方许可转移。
四、考虑到经许可之收入之征收进展情况,并考虑到使财政资源获得最佳之利用,得接受最初财政预算有关作抵销的开支项目之追加或修改,以及提前调动可动用之资源,以实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优先目标。
第八条
补充预算
各自治实体于二零零三财政年度所呈交之补充预算内之调整,须根据适用于此类机构之特别法规之规定为之。
第九条
预算拨款之使用
一、登录于每项拨款之款额,不得用于被视为不相应之财政预算项目上。
二、须每月对人员之各项目内可能出现之盈余进行决算,并由财政局保留该等盈余,以便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订之标准使用之。
三、禁止使用上述盈余以增加其他经济章表内项目之款项,但行政长官在审阅财政局之建议后而许可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引致超出所获许可之拨款之承诺或责任之行为;如发生此等事实,将构成违纪行为,但法律有相反规定者不在此限。
五、根据适用法规之规定,上述程序亦适用于各自治实体,但第二款所指者除外。
六、为适用上述各款的规定,财政局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经常跟进公共开支,并查核是否遵守有关之现行规定,但不影响各机关应负之责任。
第十条
十二分一之制度
一、在二零零三年内,应遵守十二分一之制度,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受该制度限制:
(一)金额等于或低于$300,000.00(澳门币叁拾万圆整)之拨款;
(二)支付于确定日期到期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或支付因履行关于工程之实施或取得财产与劳务之书面合同而引致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
(三)应立即运用之增加款项或登录款项之金额;
(四)登录于非自治机关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之运作预算内之资本拨款,以及登录于各自治实体之本身预算内之资本拨款;
(五)分配予政府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拨款;
(六)按上级核准之有关计划,标准及期限,用作给予补贴之拨款;
(七)经有关机关提出充分理由,且行政长官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后而作出预先许可之其他拨款。
二、上款所指之特许,须在不影响司库之正确管理及保障有关之财政平衡下行使,而财政局得建议全部或部分中止有关特许。
第十一条
款项之分配
一、使用与整体款项有关之资金,须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后按经济及职能分类之适当项目预先分配。
二、在执行财政预算时所作之不须额外动用资源之调整,须根据为修改财政预算而订定之法律制度为之。
第十二条
预算之转移
一、在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清楚载明之津贴、共同分享及指定收入,系根据各自治实体之财政制度之规定处理。
二、上款之规定不排除在获行政长官经听取财政局意见后而许可之特定情况下,可全部或部分预收将到期之津贴。
三、以指定收入名义征收之款项超出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最初预计时,则超出最初预计的部分被视为默示追加,并对相应之开支项目作同等调整。
四、如出现上款规定之情况,则新增之金额须每月在由财政局局长签署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声明书内列明。
第十三条
职业税税额之扣减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设立职业税税额之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率订定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为遵守上款规定,雇主应根据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之《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雇员及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之就源扣缴之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将已扣除百分之二十五之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三、上款的规定适用于二零零三年度最后一季扣除的金额,并应最迟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将之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递交M/五格式收益申报书;此等纳税人之职业税税额的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款所规定之百分之二十五的扣减率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之征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五、以上数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有关《规章》须作出的职业税递交或返还。
第十四条
营业税之豁免
一、于二零零三年,不对附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通过的《营业税规章》表一及表二所载之营业税税额进行征收。
二、上款的规定不免除该《规章》第二条所包括之自然人或法人应遵守之宣告义务,亦不妨碍因不履行该等义务而被科处罚则。
三、税务当局之有权限部门应根据《营业税规章》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以及附于同一《规章》的行业总表表一规定,维持各类场所的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房屋税税额之扣减
于二零零三年度,设立房屋税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额订定为$500.00 (澳门币伍佰圆整),该扣减额系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并应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的《房屋税规章》第九十二条所指的征收凭单内作出扣减。
第十六条
税额扣减之期限
在不妨碍本法律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本法律所设立的税额扣减适用自涉及税务优惠之年或年度所采用规章所载之结算权失效期。
第十七条
地租及租金之征收以及退回之最低值
于二零零三年,应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低于$100.00 (澳门币壹佰圆整) 之地租及租金之年金额不予以征收,亦不退回总额低于此数之金额。
第十八条
广告及宣传物品之收费及税项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民政总署不征收有关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
二、上款所指豁免不包括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之广告。
三、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之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宣传及广告物品之张贴的一般或特别规定的遵守。
四、按第一款规定豁免缴纳牌照费的宣传及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亦免缴纳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之《印花税规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以及《印花税总表》第三条所指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旅游税之豁免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同类场所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服务,获豁免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有关《规章》所规定的旅游税。
二、基于适用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法令第五条所指的第一、二及三组酒店场所的上款所指的第一组同类场所之专有业务,亦获豁免旅游税。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