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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30:56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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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


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对本部门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上的个体行医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设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三)管理本单位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和保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
(四)办理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订购、审查、验收、入册、报废手续;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第五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确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应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保养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电离辐射计量器具或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计量测试操作证件,才能独立从事操作。
计量测试操作证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并收取工本费。
凡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还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方能从事操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二)经检定不合格的;
(三)超过检定周期的;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失去规定的精度和技术条件的;
(五)未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六)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第九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检定有效周期的;
(二)经过维修的;
(三)解除封存的;
(四)量值有异常的。
第十条 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卫生方面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将其使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定。
第十二条 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可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开展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业务。
第十三条 尚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及个体行医者,应将使用的计量器具送有权开展检定业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从收到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行医者送检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之日起20日内检定完毕。
第十五条 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规程(含国家、部门、地方规程)或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无检定规程或计量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厂的产品说明、技术要求,定期自行比对或测试,同时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计量工作经费从单位的业务费支出。计量检定和维修费用在设备维修项目中安排。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考核以及领取计量测试操作证件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罚款300元;
(二)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三)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知其失去精度而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从延期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免费检定;因超过检定期限而延误诊疗工作并造成损失的,检定单位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和计量检定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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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事故“内部消化”看医疗事故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欣


《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13版刊出布克著《怎样防止“内部消化”医疗事故?》(以下简称原文)一文,笔者认为该文提出了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似乎被淡忘了。而实际上对于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有明文规定,原文所述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此事件无所作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下面笔者就本起医患纠纷简单分析一下医疗事故的几种责任。
如果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能够排除其他因素,确是直接由于医护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本例纠纷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构成医疗事故以后会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如果参照北京市2003年的赔偿标准,按照不同规定计算,大河夫妇可以获得7-35万余元的赔偿。民事调解的基础就是双方自愿,即便大河夫妇在医院领导的种种暗示或压力下接受医院的解决方案,也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他们仍然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其次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对于本案,如果确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检察机关既已可进行立案侦查。
再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判定或移交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构成医疗事故后,应当给予医疗机构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也即原文所述医疗纠纷的“内部消化”,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设立医疗机构监督员,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应当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却隐瞒不报,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也不知晓,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看来,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规定的不可谓不细,但是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而承担行政责任的微乎其微,往往卫生行政部门怠于行使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职权。这样就使得医疗事故“内部消化”成为可能。因此笔者认为,防治医疗事故“内部消化”的关键还在于行政部门的严格依法行政。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5号楼804室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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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劳动部


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1992年6月3日,劳动部

一、监察范围:
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
二、监察办法: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矿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乙级矿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丙级矿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矿井,为劳动卫生不合格矿井。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以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除外),按《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
第一项:防尘、毒、噪声机构和制度
1、防尘、毒、噪声机构;
2、测尘、毒、噪声制度。
第二项:防尘系统和防尘、噪声措施
1、防尘系统;
2、防尘、噪声措施。
(1)天井和掘进工作面;
(2)采场和回采工作面;
(3)大巷和转载点。
第三项:粉尘、毒、噪声标准
1、矿井粉尘浓度;
2、井下防毒;
3、气象条件及噪声。
第四项:职工保健制度
1、制度是否完善;
2、其它。
第五项:计分方法
按每一项检查结果累计总分。
四、矿山劳动卫生监察标准和办法;
五、本程序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程序和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