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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27:03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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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安监发[2006]9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已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11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县(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数量应根据上述原则从严控制。各市批发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有数量,零售经营者的数量由各市局确定。

第二章 安全经营条件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产品购买、检验、销售、保管和销毁制度,储存仓库安全保卫制度;库房管理岗位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程,检验验收岗位操作规程,运输、搬运、装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储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仓库产权明晰,合法使用。
  2.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4.储存区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5.储存仓库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库房门前应有标明产品类别、危险等级、总药量和保管人员的标识牌。
  (六)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新(改、扩)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当地政府规划。
  2.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3.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市局竣工验收合格。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配送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还必须自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
  (八)配备可靠的通讯设施和进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管理的微机系统。
  (九)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十)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整改确认报告》)综合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批发经营许可

第一节 首次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格式文本,并按照填写规定填写。
  (二) 企业法人证明。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提交省局或者市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市局颁发的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销售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配送服务能力和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应提交配送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等相关证明。
  (六)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明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长期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竣工验收审批文件(复印件)。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新(改、扩)建库房,应由市局出具。
  (八)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或者实测图)和库区内部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可由评价机构或者设计、测量单位出具。
  (九)《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整改确认报告》)。应由具备烟花爆竹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第九条 批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顺序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安全评价报告》应单独装订。
  第十条 申请单位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局,征求市局意见。市局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市局不应同意其申报经营许可证:
  (一)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改正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且处于整改期间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经营总体规划和布局的。
  第十二条 市局应当在5日内出具意见。市局同意申报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表》一并上报省局;市局不同意申报的,由市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省局对批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局应当组织审查组到现场审查。审查组成员包括省局、市局工作人员,技术专家等。审查组组长由省局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当到申请单位现场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以下简称《审查书》)中规定的各项审查内容。
  (二)《安全评价报告》(包括《整改确认报告》)。
  第十六条 审查组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材料中的错误和缺陷等问题,应当向申请单位、评价机构明确指出,并结合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查核实情况,给出是否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现场审查综合意见,填入《审查书》。
  第十七条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已经基本具备发证条件,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指出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尽快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市局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文件上报省局。
  对于审查意见认为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审查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
  第十八条 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省局处室负责人在《审查书》中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审查材料一并呈报省局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填入《审查书》。
  第二十条 对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出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局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申请单位整改和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省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企业名称的。
  (三)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的。
  (四)变更企业经济类型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原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变更,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市局对于批发企业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查验原件,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局对市局上报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变更的,省局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第三节 重新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批发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
  (二)扩大经营规模、范围,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地址,应当在变更前重新申请。
  (三)库房新(改、扩)建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批发企业重新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重新发证后,省局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区)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县(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各市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三十五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区)局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区)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安全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省局,并在省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损毁声明。自登载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批发企业可向省局申请补发经营许可证。经核实后,省局予以补发。
  第四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错误或缺陷的,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第四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区)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告市局;市局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告省局。省局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全省上年度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关于罚则,按照《实施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式样,分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各市局规定式样。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
     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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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府办〔2007〕75号


颁布日期: 2007.08.21 颁布单位: 临高县 实施日期: 2007.08.21

备案登记号:QSF-2007-120007

题注:


临府办〔2007〕75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临高县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科学、高效、规范的地震与火山(以下除特指外,简称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地震与火山应急预案》和《临高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启动原则:批准启动—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预测预报情况,批准启动预案。自行启动—地震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灾害发生后,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快速搜救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受灾区镇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行动,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和社会救灾。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原则:科学整合政府和社会人力、技术、物资、信息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通。
广泛动员、军民结合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全民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充分发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驻临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原则: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临高县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实行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联动。同时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主要领导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
副 指 挥 长:县政府办负责人
县人武部负责人
县地震局负责人
县公安局负责人
县消防大队负责人
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县边防支队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水务局、旅游局、粮食局、科技局、外事侨务办、县人武部、县边防支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今日临高》报社、供销联社、自来水公司、燃化公司、临高红十字会、临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高气象局、临高电信局、临高邮政局、临高移动公司、临高联通公司、临高供电公司、临高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1名负责人。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主要应急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地震(火山)应急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处置一般地震(火山)的应急工作;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2.1.3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地震(火山)灾害的程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地震局负责人和灾区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根据地震(火山)趋势和灾害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指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各类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组织现场新闻报道;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做好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需要下设办公室、震情监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与次生灾害防治组、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组、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宣传报道组。
2.1.4 县地震局
县地震局主要应急职责: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和灾情速报,协助开展地震(火山)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火山)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火山)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火山)趋势紧迫性作出预测预警,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监测台做好地震(火山)监测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工作,县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火山)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县地震局(电话:28285079)或省地震局(电话:65334744或65342760)。情况紧急时县地震局可直接向县政府提出地震(火山)预测意见。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1)地震预警级别。根据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区域的划分;
Ⅱ级: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5.5级以上(或不低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Ⅰ级: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6级以上(或高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火山预警级别。根据灾害性火山喷发的规模和紧迫程度,分为3级。
Ⅲ级: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灾害性火山喷发的区域的预报;
Ⅱ级:短期喷发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一定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Ⅰ级:临近喷发预报—对3日内将要发生较大灾害规模火山喷发的时间、地点、规模的预报。
3.2.2 预警的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火山)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火山)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24小时之内的火山临喷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火山)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火山)预报为准。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火山)预警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火山中期喷发预报)—短期地震预报(火山短期喷发预报)—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3.1 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的有关文件和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火山)中期预测意见与预防建议,研究、部署预防工作。
3.3.2 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火山)短期预测预警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短期预报,并开展预防准备。
3.3.3 临近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接到省地震局提出临震预测(火山临喷预测)意见后。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火山临喷预报),并宣布预报区进入应急期,情况紧急时县政府接到地震部门预测预警意见后可直接发布预报。预报区所在的各级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视情况发布避险通知,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出动警力加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紧急救援队伍待命。
地震部门加强监视,随时报告趋势变化,并要做好灾后趋势判断工作,提出后续破坏性地震(火山)的短临预测意见。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火山)预警支持系统:INTENET通信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为全省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地震(火山)数据信息网络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件平台;省地震(火山)前兆立体观测网络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资料;现代化分析会商系统为震情会商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个别人员死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上年
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 大
地震灾害 50-300人 6.5—7.0级
较 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5.5—6.5级
一 般
地震灾害 个别 5.0—5.5级
4.1.2 火山灾害事件分级
火山灾害事件,按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一般,直接灾害有限,但社会影响较大。
较大火山灾害:火山喷发事件的熔岩流、火山灰等规模较大,直接灾害较小,但社会影响巨大。
重大火山灾害:发生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威胁火山地区及周边居民安全。
特别重大火山灾害:发生特别重大规模火山喷发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
4.1.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应对重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火山)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灾区应急工作。
如果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Ⅰ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中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20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2 Ⅱ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实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5天,视情况可延长或缩短。
4.2.3 Ⅲ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4 Ⅳ级地震(火山)响应程序
4.2.4.1 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驻临部队、武警,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海南岛陆及近海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省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南海地震监测尚无速报能力。
4.3.2 县地震局的灾情速报
灾情速报内容包括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县地震局负责迅速启动本地的灾情速报网,收集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灾害信息,向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地震局;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2小时)汇总上报省地震局,随后按1、2、6、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灾情,及时向县地震局报告,经县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有条件情况下,尽快将现场灾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和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县地震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民政、发改、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及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对建筑物、大坝、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县交通、电力、水务和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各方面灾害信息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现因地震(火山)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民政局。接报后,县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地震局、省民政厅。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4.4 通讯
为确保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畅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配置150W单边带电台一台。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火山)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地震(火山)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驻临部队的应急通讯设备。
4.5 指挥协调
在地震(火山)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工作。灾区镇政府先行组织领导抢险救灾。非灾区镇及县、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地震(火山)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均有责任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任务,详见各部门、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
4.6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火山)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确定救援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7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搜救工作;驻临部队、武警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与受困人员,并进行工程抢险;消防大队组织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寻找被压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四是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抢险中,要组织有关专家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划避难场所,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10 次生灾害防御
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县水务局、县建设局、县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县国土环资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并会同县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水库险情的动态监测;县发改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监控预防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4.11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向地震(火山)现场派出专业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地震类型、地震(火山)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4.13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与省地震局联合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联合省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配合下,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14 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5 应急结束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火山)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火山)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灾害事发地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灾救济与安置标准。
善后工作小组根据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害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在救灾工作过程中征用物资和劳务及时进行合理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灾后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县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5.3 保险
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火山)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参与地震(火山)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系统维护,确保地震(火山)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指挥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地震局采用一切快捷有效地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救援装备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火山)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要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火山)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县地震与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其他各专业性救援队伍和社区志愿救援队伍作为灾区先期抢险救援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储存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建立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信息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
灾害发生后,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设施。
详见县交通局应急预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县发改局和县工业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协调、调配。
详见县卫生局、县工业信息产业局、县发改局应急预案。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地震(火山)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临部队、武警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民政、粮食和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灾物资动态数据库,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健全县地震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的随时供应。完善县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
6.8 经费保障
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灾款的发放。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先期应急处置队伍和后续处置队伍难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时,县政府在辖区内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灾区内群众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救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指导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火山)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火山)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火山)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火山)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火山)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应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火山)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地震(火山)应急基础数据库是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本组成,其包括全县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宣传、地震、海洋、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县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演习
县政府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火山)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定规模的地震(火山)应急综合演习。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各级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8.2 平息地震谣传
县城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的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必要时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县政府工作。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和省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火山)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地震局。
9.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地震(火山)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火山)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火山)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火山)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火山)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火山)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更新的最长期限为5年。
9.3 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地震局应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预案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污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1年4月3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追认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