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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41:27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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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审核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

  (二)被暂停上市的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恢复上市;

  (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四)本所办理的其他证券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第三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可以采用召开审核会议、直接进行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

  第五条 本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和任职届数。

  第七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材料;

  (二)按要求参加审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不得接受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接触;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时接触的国家机密和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有关会议的情况;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任期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审核的;

  (四)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每次审核时,本所在上市委员会委员中选定7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一名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经本所选定参加审核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审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上市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设于本所上市公司部、债券基金部,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接受首次上市申请材料;

  (二)确认选定的委员能否参加审核;

  (三)向委员送交审核材料;

  (四)参加审核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五)制作审核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上市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发行人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出上市或恢复上市申请的,应按《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通知发行人。

  第十五条 发行人认为本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中,有与首次上市或恢复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发行人认为本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与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在收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所送达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由本所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在审核前,将相关材料送交参加审核的委员审阅。

  第十七条 被指派参加审核的委员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前通知工作小组,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理由。本所可在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召开审核会议的,会议由本所从参会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审核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是否存在与申请人事先接触或是否存在回避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工作小组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二)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审核事项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三)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审核会议对审核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委员对审核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五)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六)工作小组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七)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委员在审核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

  第十九条 参加审核的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所通知申请人接受询问,或者要求本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情形,经参加审核的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事项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参加审核的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审核决议须由参加审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所在《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审核事项作出决定。其中发行人按本所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时间、因委员回避而调整会议日期的时间以及本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人在提交相关材料中或接受询问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满重要事实的,本所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不服本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本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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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 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鸡西市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用户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加强对用水户的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取水,均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条件的,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以取水计量设施核定取用水量,按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 水力发电企业、闸、泵等不具备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应当根据《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未规定的,按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取用水量,并按核定的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季节性生产的石墨、洗煤等企业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根据《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黑龙江省用水定额》未规定的,按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取用水量,并按核定的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用水户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取水,按照前款规定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九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鸡冠区城市供水管网内实现全天供水的取用水户,自备水井一律实施封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的内蒙古大黑山等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共计16处)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内蒙古大黑山等16处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保 护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重要保护价值,进一步加强这些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护我国珍稀濒危物种和自然遗迹,维持基本生态功能和生态过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6处)


  内蒙古自治区

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辽宁省

   成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河南省

   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