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49:57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5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立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庆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著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安庆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核准注册满2年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营销额、利税、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广、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安庆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注册商标图样;
(四)自申请之日前2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文件后,应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审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负责著名商标的审定工作。
第十条经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认定为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告,并发给商标所有人著名商标证书。
第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未经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取得安庆市著名商标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二条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未经著名商标的所有人许可或者授权,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认定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的部分。
(二)禁止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贬低著名商标,给著名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四)著名商标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应当由获得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二)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应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四)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努力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有权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
(四)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涂改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六)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认定期满前3个月内,由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运发[2004]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业局):

  一年多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市场监测的方法,大力推进市场监测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及时调控市场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在应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市场运行监测仍然是商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信息滞后、失真问题仍较突出。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更好地为政府调控市场服务,促进流通产业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意义

  加强市场运行监测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措施,是商务主管部门调控市场、制定产业政策的基础,是市场宏观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开创流通工作新局面的要求。只有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才能了解商品市场运行规模和结构变化,把握重要商品供求和价格走势,分析市场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揭示流通行业发展规律。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对调控市场、开拓市场、扩大消费、引导生产、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增强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决心和信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市场运行监测的目标和任务

  市场运行监测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市场运行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并进行预测、预警的行为。目标是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建立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建立快速反应、深入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校组成的市场运行监测队伍,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平台,起到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三、市场运行监测的主要内容

  按照市场运行监测的目标和任务要求,重点监测以下指标:

  (一)市场运行规模,包括消费品销售规模、生产资料销售规模等。

  (二)市场运行质量,包括企业上缴税收、企业净利润、流通效率等。

  (三)消费结构,包括商品消费结构、区域消费结构、消费倾向等。

  (四)商业网点布局,包括行业布局、业态布局、区域布局、规模布局、人均拥有面积等。

  (五)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包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产能、产量、进口量、销量、出口量、存量、需求量、价格等。

  (六)重点企业发展状况,包括销售额、销售量、存量、效益、资产、人员等。

  (七)流通现代化水平,包括连锁度、统一采购集中配送度、电子商务所占比重等。

  (八)企业组织化程度,包括市场集中度、市场占有率等。

  四、市场运行监测的主要方式

  为做到准确监测、快速反应,要把直接监测和间接监测结合起来。直接监测,是通过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茧丝绸市场监测系统等,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监测报表制度和一定的指标体系,直接向样本企业采集市场信息。间接监测,是利用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进行市场监测。通过直接和间接监测获取的市场信息,经加工、整理成为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的主要数据来源。

  五、市场运行监测的基本原则

  (一)拓展信息渠道。在完善直接监测信息系统的同时,加快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建设。

  (二)完善监测指标。不仅要监测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而且要监测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等反映市场运行质量和总体变化趋势的指标。不仅要监测国内市场,而且要分析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三)健全工作机制。国家监测、省级监测与地市监测相结合,建立纵向统一、横向联系的监测网络。

  (四)强化应急功能。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要重视节日市场监测和应对突发事件监测,制定制度,落实责任。

  (五)实现技术互补。把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监测方法和监测经验相结合,做到优势互补。

  (六)加强预测预警。在市场监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深入开展预测与预警工作。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等,选择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要重视社会信息搜集系统、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建设。

  (二)充分利用商务部直报系统平台,加强本辖区市场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可根据本地区市场运行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国家监测指标之外增加监测内容。

  (三)加强节日市场和应急监测,完善值班和每日报告制度。

  (四)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市场信息,重视信息对市场的引导作用,进行预测、预警,逐步建立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的制度。

  市场运行监测是商品流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市场运行监测的信息化水平,配备专职人员,并在办公条件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企业配备相关设备和设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信息,积极协助不具备条件的样本企业实现网上直报信息。

  七、市场运行监测的机制

  (一)建立信息置换机制。承担市场运行监测信息报送任务的企业,有权利获取行业或区域市场信息。

  (二)建立信息报送激励机制。每年评选市场运行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密切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和具体要求,并及时解决。

  (四)加强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监测技能。特别是要帮助信息员正确理解监测指标,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提高依法监测水平,加强企业数据的管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和产业安全的信息。

  (六)加强监测信息系统的维护,提高监测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系统故障可能造成的数据安全问题,要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各地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商 务 部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克隆人:在人的视角下的一种评说

黄 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并且人应当始终作为目的而存在,而不能沦为工具。 克隆人技术的运用,将人的唯一性予以突破,使人的生命的有限性被打破了,其结果是淡化了人的价值。而且克隆人技术所能做的仅仅是复制出一个肉体的人,却对精神的人以及人所赖以存在的那个社会无能为力。因此,克隆人技术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关键词]:克隆人技术 唯一性 有限性 精神 社会

尼采说:上帝已经死了。此后,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被不断地予以确认。至今,人的生命、尊严已被公认为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由此,一切问题,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抑或文化的,甚至是科学技术上的皆须从人的视角加以分析和阐释,方有价值。如此,本文认为,对于克隆人的讨论自当也是概莫能外的。换言之,对于克隆人技术是是非非的讨论都要最终落脚到对人的终级关怀上。
一、 唯一的人不能克隆
经典作家曾谓:人是世间最可宝贵的东西。我们认为,这种宝贵性很大程度上是决定于人的唯一性。换言之,正因为人与人的不同,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存在,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所以我们才说人之宝贵。
从哲学的观点出发,反对克隆人技术的所有理据的基础便在于人的唯一性。因为每个人都是唯一的,因而对这种神圣的“唯一性”的任何突破都可以被视为为是对人至高无上价值的贬损。依常识,可以替代的东西,即使宝贵,那也是有价的。比如,商品。唯有不可替代的东西,方可称其为宝贵,因为它是无价的。譬如,人的生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尊严、感情。
但是,假使人可以复制,那在此时,人将与商品无异。果如此,那么真是“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引自:《共产党宣言》)因为一旦作为万物灵长的人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加以复制时,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从根本上消灭了人与人的差异性,由此,作为个体的人的唯一性也就不复存在了,进而,人的宝贵性也必将会荡然无存。这决非是“狼来了”的幼稚谎言,也不是的杞人忧天的危言耸听,而是确确实实的必然结果!在一个克隆人技术盛行的时代,我们再也无需担心他人的安危冷暖,因为假使我们的亲朋好友遭遇不幸之时,我们大可不必为之伤心痛苦,我们完全可以向上帝之外的另一个“造物主”祈求,请求二十一世纪的“上帝”还他(她,当然更有它)一个来生。至此,人类几千年来的涅?、死而复生的幻想果真是实现了。但梦想是如愿以偿了,可结果却决非所愿。正如上文所述,人的唯一性不复存在的那一天也就是人的宝贵性丧失的那一天。
梦想成真的日子倒成了一个恶梦的开始。这绝对是一个天大的讽刺。而这出闹剧的唯一导演却又是我们自己——丧失理性的人类自己。
二、 有限的人不能永恒
先须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有限的人不能永恒”,仅仅是指物质的人。著者深信:精神的人是能得以永恒的,而且正是由此人类的文明才能绵延不断。
转回正题,如果说人的唯一性是使他人感受到自己的宝贵,自己的价值,从而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相互珍惜、互相关爱;那么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则是使自己认识到自己生命的宝贵和价值,从而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善待自己,并能珍惜和享受生命。
存在主义的先驱海德格尔“向死而存”的理论正是从阐发死亡的意义中来认识生命的本质和人的价值的。他指出,死是生命的本质意义:唯有死的可能,才使生显示出其意义,包括存在与创造的意义,死亡贯穿于生命的历程,死亡不止是生命的终端,而且是向死的存在。概言之,死亡的存在或者说人生命的有限性突显了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生命的有限性不断激发着我们要在有限的生命中作无穷的努力。
然而,克隆人技术却是在根本上对之的反动。它以技术的手段复制着人的生命,使人在肉体上得以永恒,它不仅仅是开启了人类长生不老的幻想之门,其最终的恶果是很可能导致淡化人的价值,使人轻视、贬抑自身的价值,并引发践踏生命的恶劣行径。
三、 灵魂的人“无以复制”
必须看到,即使是在未来有那么一天,克隆人技术的发展完备、成熟,我们仍然有怀疑的余地。如果说作为肉体的人可以运用技术加以复制,但灵魂上的那个人却是无法克隆的。
人的存在决不单单是一个肉体或者说是物质的存在,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人区别与动物不仅仅在于其能直立行走,抑或能制造和使用工具(当然在此我无意怀疑这两点在人类进化史上的重要性),更在于其能思考,是一种能创造文化,缔造文明的生物。必须认识到,血脉相承中所谓的“血”决不仅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血液,它应该更是一种浸透着道德、法律,历史、现实等诸多因素的综合构成。
但是,这种精神层面的存在却是为技术所无能为力的。因为我们知道,精神的东西是历史的、主观的。就其历史性而言,作为历史长河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受着传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要以切身体验为前提,它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积累的过程。就其主观性以言,我们知道主观的东西是不能用技术的手段进行拟制的。依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复杂的。物质决定意识不假,但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又有相对独立性。它的存在有自己的规律性。
所以,事实就是,在技术上所复制的那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至少不是一个精神健全的人。它至多是一个纯粹肉体的存在。因而,它不具备人成其为人的基本内核??精神价值。尤其是考虑到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更是如此。
中国的儒家经典一向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生物,正在于其精神的一面。不论孟子的舍身取义(见《告子章句上》),或旬子的“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而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语出《王制》)都说明在中国人的传统认识里,人的存在主要是精神(义)的存在。丧失了灵魂的人必将与禽兽无异。
四、 社会的人无法复制
鼓吹克隆人技术的论者认为,克隆人技术可以为某些无生殖能力的人,或因意外丧失亲友的人提供帮助。这应是人类的福音。
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人是个体的人,更始社会的人。人的生存、发展须叟离不开社会。社会为人的成长、成才、成功提供了基本条件,因而我们在思考问题,进行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单个的人,更应注意到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尤其是在我们这个价值观念已经有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移转的今天。
如此一来,我们不难发现,克隆人技术所能做得也只是复制出一个物质的人,而对于这个人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却不能有任何的作为。地球只有一个。人类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鉴于此,我们对于即使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妇也提倡计划生育。当然对于那些无生育能力的夫妇而言,我们也未曾要剥夺其生儿育女的权利,不允许他们又属于自己的孩子,因为除了克隆技术外,我们还可以用辅助人工生殖技术帮助他们实现愿望,何况,我们的现行法律也未对领养孩子完全禁止。
五、 技术的可能性与应当性
康德说:“人是目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要被看成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引自《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克隆人技术和历史上把奴隶当成工具一样,也是对人的目的性的反动,都是把人从目的降为工具,使人成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因此是反人类的行径。
目前,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国政府,大多认为:应当禁止人类的克隆生殖。早在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在《世界人类基因工程与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与人类尊严相抵触的做法,例如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不予允许。”之后,美国 、英国、法国、德国以及我国政府都以法律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宣布:不允许克隆人实验。
的确,在人的神圣光环下,任何一种技术都须予以严格审查,都须要用是否最终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标准予以判断和选择。质言之,一切与人的尊严、价值相左的东西都应该接受检讨。
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技术本身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技术上可能的不一定都应当去做。在做与不做之间一个基础性的抉择原则就是能否维护和拓展人的尊严和价值。
至此,一个当然的结论便是:在人的神圣光环下,克隆人技术是不应被允许的。



作者简介:黄忠(1982—),男,浙江淳安人,毕业于对外经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基础理论及民商法学的学习与研究。
E-mail:lawofchin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