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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7:32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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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旅游行业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为贯彻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涉旅火灾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做好冬季消防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的认识。要针对冬季风干物燥,元旦春节游客集中、各种节庆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的的形势,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要求,强化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配合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认真开展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要以宾馆饭店、室内游览游乐场所等游客密集地以及森林山岳型景区、边营业边施工的游客接待场所等火灾易发地为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到位情况,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督促其整改。

三、广泛宣传做好消防教育培训。各地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要加强与媒体合作,广泛开展对游客的消防安全宣传,同时要督促旅游企业利用行前说明会、酒店大堂、景区宣传栏等做好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增强游客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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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巴政发[2005]57号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16日自
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
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以依法行政和取信于民、
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
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
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
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
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
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
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
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
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
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州长
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
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科技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
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
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请示、汇报。
需要向党委、人大反映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
况除外)。

十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
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
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大常
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
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
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
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
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
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
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
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
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
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
施、社会管理事务、自治法规议案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
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
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
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
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
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专家顾问团及专家
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
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
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确保自治法规议案的质
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
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自治区的
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制定规范
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自治州人
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
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
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
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
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和自治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
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对自治州
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
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
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
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
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
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
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
的自治法规议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
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
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
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市长会议
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
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
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
持。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 政府及自治州党
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
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
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
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
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及财政预
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的
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
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会议的
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委托常务
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
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
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科技助
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
导同志审核,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
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
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
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
治州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区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人参加。自治州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
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
务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议时间,
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
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
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
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
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自治
州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
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
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
的发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经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
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
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
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
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
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
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自治州人民政
府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
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五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
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
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
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
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
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准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
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
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
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
的,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务副州长批准。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
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七、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
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
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
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
治州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
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自治州副州长、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科技助理
到州外考察、学习、出差和休假,必须事先报告州长,由自治州人民
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州外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巴州外出,要向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州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
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六十二、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自治州
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
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
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
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
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
请,不得接受县、市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
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和保护专业户(包括重点户,下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带头人。广大干部群众要深刻认识发展专业户的重要意义,满腔热情地支持他们的生产和经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大力支持专业户的发展。
二、农村各个生产领域和生产项目,除国家规定不许经营的外,专业户都可以经营。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也可以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采掘业、建筑建材业;可以兴办仓库、冷库、交通、通讯等发展商品生产的基础设施;也可以兴办图书馆、文化站、电影院、
体育场等文化设施。谁兴建,谁经营,谁受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专业户的合法生产和经营。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三、专业户可以亦农亦工亦商,既承包土地,又兼营其它各业;也可自愿转包土地,同时保留重新承包土地的权利。可以通过集体转包,也可以经集体同意后自找对象转包。可以本村转包,也可以跨村转包。可以全部转包,也可以部分转包。可以有偿转包(如供给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等),也可以采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转包办法。大部分劳力已从事其它各业的专业乡、专业村,可以全村各户都亦工亦农,实行农工互补,联合经营,也可以将土地转包给种植专业户。土地转包要坚持自愿互利,切不可利用某些强制手段拔苗助长。转包时要经集体登记备案或签订转包合
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对土地适度集中后的粮食承包大户,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种优待外,在化肥、农药、柴油、优种等生产资料方面,应予优先供应,对所产粮食要及时收购。有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对粮食承包大户购买机电设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等可给予资助,工农业收入悬殊的可实行工农互补。
四、鼓励专业户从事开发性生产。资金、物资、技术有困难的要给予大力支持。银行、信用社要放宽贷款限额和期限,利率上予以优惠。商业物资部门要优先供应开发性建设所需物资。在取得收益之前,免征所得税,免交提留。形成收益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履行报批
手续,给予减免照顾。各类专业户都可以招聘技术人员,雇请帮工,鼓励劳力、资金、技术自由广泛流动。
五、鼓励农民购买机动车船,从事长、短运输,从事货运和客运。交通运输和监理部门对运销专业户要同国营、集体运输单位一视同仁。为解决农民自营车船联系业务的困难,可以积极引导农民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把农村集体和个体的车辆组织起来,成立联合运输合作社,
实行统一安排,单车核算,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运输合作社在联系业务、供应油料、维修车辆等方面为运销专业户提供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为他们提供信息,帮助搞好技术、业务培训。监理部门要改革制度,简化手续,在验车、发证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农民,更
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索贿。
六、鼓励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经商、务工、搞服务业。公安部门要积极为他们办理落户手续,城建、财贸、工商、电力、卫生等部门要帮助安排场所,解决水、电等生活、生产服务设施。各市、县、城镇,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专门负责及时办理手
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支持专业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搞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可以跨行业、跨地域联合;也可以与国营、集体搞联合。任何形式的联合,都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不准强行捏合,不准以权谋私强入“好汉股”,不准利用职权硬性往联合体里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合作社、股份公司的
任务是为专业户服务,都必须维护专业户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
八、专业户按照经济合同法同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信守,认真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科技部门和科研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为专业户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组织科技人员与专业户挂钩,签订合同,实行技术承包。发展科技示范户。对农民中的技术人员,要进行普查登记,经过技术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技术职称,发给证书。
十、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为专业户培养人才。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主动地为专业户代培人员;也可与地、县联合办分校,就地培养;还可组织教师定期到下面为专业户讲课。有条件的地、县、乡,应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业余职业学校。同时,要支持
、鼓励农民自己办学校,千方百计为专业户学习科学技术创造条件。
十一、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帮助专业户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乡、村两级经济组织,要积极帮助专业户解决生产必须的场地和产供销中各种疑难问题。
十二、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搞好税收宣传工作,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向专业户依法征税。税收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专业户,对违法乱纪的税收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专业户要按照税法积极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各有关部门向专业户提取各种费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执行。不得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者,除如数退回多收的款额外,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四、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专业户的粮、款、物;禁止任何人,特别是各级干部利用职权或采取其它手段向专业户强行“借”、“赊”、“拿”、“占”、“吃”,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十五、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切实维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专业户的经济纠纷和危害专业户利益的各种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对敲诈、勒索、抢劫、盗窃专业户财物以及采取纵火、投毒、爆炸等各种手段破坏专业户生产和经营的犯罪分子,要予以坚决打击。公证机关
要积极为专业户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律师要优先为专业户提供法律服务。
十六、各级政府要在支持专业户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对他们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政策观念教育,勤劳致富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国家计划和市场管理,走勤劳致富,团结致富,爱国致富的道路,争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十七、专业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建立专业生产者协会。专业生产者协会是从事专业生产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交流经验,传递信息,开展协作,排忧解难,向党和政府反映专业生产者的愿望和要求。



198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