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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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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59号


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确定了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加强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建立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成员及职责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牵头。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可以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司局级领导同志。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
(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规划财务司。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财务司联席会议成员兼任,成员由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日程

第七条 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要求,牵头起草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文件;(三)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四)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部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五)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七)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九)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人事司主要负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规划财务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五)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照党纪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五)对下级相关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发文形式:(一)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订、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需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二)其他事项可以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代章名义行文,根据具体事项需要可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编印《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同志签发,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部直属各单位,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以及列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 斌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成 员:李长宁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窦熙照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申红中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成员:任西岳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审计处处长

刘宏韬 卫生部人事司干部处副处长

刘立晖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副调研员

王 磊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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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的通知

财综便字〔2010〕211号  


部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部属单位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厅财字〔2010〕188号)要求,为做好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授权工作完成时限

因个别系统单位银行账户数量较多,报送银行账户开设情况汇总表较规定的时间有所延迟,原定时间恐难以完成银行账户查询授权工作。为此,现将各单位完成在部确定的9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的账户查询授权工作时间推迟到10月30日。为使部属单位资金监控系统能按时投入运行,请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二、授权书填写、报送的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按照账户查询授权书办理流程办理授权工作,并按2010年9月27日关于做好部属单位资金监控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报相关授权书,其中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船级社四家系统单位负责将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授权书收齐后统一报部财务司。各银行账户查询授权书及其具体办理流程的具体内容,请登录交通财会网(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caiwusi/)下载。

2、各单位在填写授权书时,银行账号位数务必填写齐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时,不覆盖其他文字、签名或印章。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文档附件:

9家银行账户授权书及办理流程.rar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0/P020101022400435630420.rar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7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
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