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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3:56:00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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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邮电部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3月2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用邮需要,更好地为社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企业委托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机构、邮路、服务点称为邮政代办所、委办邮路、代办点(包括邮票代售处、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等)。
上述邮政业务代办服务网点(以下简称代办网点)是邮政通信网路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邮政企业要贯彻“自办与委办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方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扶持和鼓励代办网点的发展。
第四条 建立和发展代办网点应按照需要与可能、合理布局的原则,精心组织,严密管理,经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后,签定代办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代办网点的人员(以下简称代办人员),由地方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政治、经济上可靠,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适当,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
代办人员上岗前由邮政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六条 代办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邮电通讯纪律,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质量良好地完成邮政通信工作。

第二章 代办网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代办网点的设置原则:
(一)凡有用邮需要的地方均可设置邮政代办所。邮政代办所应委托当地具有代办能力和条件(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人员、房屋、场地、用具等)的单位或个人办理。
(二)自办邮运能力不足的均可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办理运输邮件报刊业务。
(三)投递路线联接的车站、码头、商店和农贸商品集散地、用邮量较大的行政村均可设置邮票代售处。
(四)未实行邮件报刊直投到户的地方均应设置代投点,农村投递到乡(镇)、行政村的地方应设置信报接转点。
(五)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应由代办单位提出申请,邮政企业与代办单位协商后通过公证部门签定代办邮政业务合同(式样见附件一)。设置代投点、农村信报接转点应签定接转信报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代办网点经办业务范围:
(一)邮政代办所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寄国内平常、挂号函件,包裹,国际平信,普通汇兑,收订、零售报刊,投递邮件报刊。具备一定条件,经批准也可办理其他邮政业务。
(二)邮票代售处一般办理: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收订和零售报刊,收寄平常邮件,投递邮件报刊。
(三)代投点办理:负责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的投递到户工作,经批准也可办理出售邮票、收订报刊等业务。
(四)信报接转点办理:负责本乡(镇)范围或行政村范围以内或指定范围内的直投点以下农户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经批准也可办理出售邮票、收订报刊等业务。
第九条 邮政代办所对外营业时间:由邮政企业根据当地用邮需要合理确定。代办业务量较少的可实行半营半投或实行定时服务。
第十条 代办网点的招牌应按照邮电部有关规定由邮政企业统一制作发给。
第十一条 凡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的地方均应设置邮政信箱(筒),并标明开取时间,编入开箱路线。
第十二条 代办网点的设立和撤销,由邮政企业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报上级主管局备案。
新增代办所由邮政企业核定其局所的名称,发给邮政信箱(筒)、日戳、夹钳、计量器具、业务单册等邮政专用品。

第三章 委办邮路、代办投递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委办邮路要选择运营班期正常、行驶路线固定、运费合理、执行合同较好的运输单位或个体运输车船,按照与干线邮路或省内邮路紧密衔接,经济合理地组织,及时、安全地将邮件报刊运送到固定地点。
第十四条 代办投递应以有投递任务的局所为中心按照邮政企业规定的投递方式、深度、班期(频次),质量良好地完成邮件报刊投递任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有偿或无偿向代办投递人员提供必要的投递工具、劳保用品。具体办法由各省局自行规定。

第四章 代办业务手续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根据代办网点或人员办理的邮政业务量,逐月支付代办业务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各省(区、市)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的标准。
(一)代办业务手续费:
1、月出售邮票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农村按售票额的10—15%计算,城市按5—10%计算。1000元以上的部分均按5%计算。
2、收订报刊按报刊定价的4—5%支付;办理报刊投递业务的按照报刊定价的8—10%支付。收、投两项合计为报刊定价的12—15%。办理报刊零售业务,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批销手续费。
3、开发或兑付汇票各按汇款金额的0.1%支付(每张最低各按0.05元支付)。
(二)代办投递业务手续费:
1、投递平常邮件,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10%;农村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
2、投递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城市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农村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30%支付。
(三)农村信报接转点业务手续费:
1、接转报刊转投到户的按报刊定价的3—5%支付。
2、接转平常邮件转投到户的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10%支付。
3、接转给据邮件和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转投到户的,每件按20克平信资费的20%支付。
(四)邮票代售业务手续费标准根据代办业务情况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代办人员到车站、码头、自办局所接发取送邮件手续费标准由各局按接发次数、里程、重量情况,由邮政企业确定手续费标准。
第十七条 代办、代投和接转信报业务量较少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服务范围、人口、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发给固定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组织代办人员参加医疗费统筹、人身保险或采取多方集资、逐步增加积累的方法,妥善解决代办人员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局制定。
第十九条 委办邮路运邮费用标准和结算办法由邮政企业根据运邮里程、重量或袋(捆)数量及派押情况与承运单位或个人商定。
第二十条 代办网点或人员应执行邮政企业规定的服务水平,对超过服务水平延伸服务的,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与地方政府协商制定延伸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支出列邮政企业业务支出科目。委办邮路邮运费用列邮政企业邮运费用科目。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办网点或人员必须接受邮政企业的业务管理,做到无重大通信事故、无主要质量差错、无用户有理由申告,质量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因代办网点或人员的责任,造成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照邮政企业对用户所承担的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赔偿损失;严重违反通信纪律、贪污挪用票款,以及造成邮件重大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办所应严格执行邮政企业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确保各项邮政票券、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为保证邮政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代售邮票一律实行自筹代垫的办法,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邮票必须按面值出售。
第二十四条 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的管理:
(一)建立代投点、信报接转点应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商,委托当地离退休职工、居委会、乡(村)政府、学校、商店等适当人员担任。
(二)代投点、信报接转点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代投、接转形式,做到定人、定点、定职责、定报酬、有协议,确保邮件报刊安全、及时地传递到户。
(三)代投点、信报接转点要建立和完善信报投交接转手续,做到平常邮件和报纸要当面点数清楚。给据邮件(含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通知单)和刊物要办理签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委办邮路管理
(一)承担邮件运输任务的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人员,应严格执行邮运合同,与邮政接发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承运邮件袋(捆)数量准确、完整无损,安全、迅速地将邮件运递到指定停靠地点。
(二)邮政企业不派押的,承运单位应将有关交接签收的业务单据,逐班交回邮政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代办投递人员一律实行“五定”(定人员、定路线、定班期、定投递点、定出归班时间)和排单印模考核制度。如有脱班、丢点、甩片、弄虚作假行为应扣发代办业务手续费。屡教不改的应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要对代办网点或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1)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时限情况。(2)邮政票款管理情况。(3)“五定”排单制度执行情况。(4)信报接转、代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或地方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省局制定补充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代办邮政业务合同
________邮政(电)局(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代办(单位)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方便群众用邮,由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设置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代办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票、邮资信封、明信片。
2、收寄国内平常、挂号邮件、国际平信。
3、开发兑付普通汇票。
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
5、收寄、投递包裹。
6、投递____范围内(签定合同时应具体标明指定投递的街巷、村、组名称)的报刊和平常、挂号邮件(包括按给据邮件手续投递的各种邮件领取通知单)。
7、其它邮政业务:__________。
(以上不办理的业务,签定合同时应予划销)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教会并指导乙方办理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业务。
2、按规定班期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和报刊。
3、按规定班期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
4、发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的招牌、信箱(筒)、日戳、夹钳、计量器具、油墨、业务执据、单式、投递工具及其它邮政专用品(以上用品属邮政企业所有。不需发给的签定合同时应予划销)。
5、对乙方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6、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乙方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应负的责任:
1、负责提供代办邮政业务所必需的房屋、场地、办公用具。
2、按照邮政业务规章制度和邮件时限、质量、规格及营业时间要求办理第一项规定的邮政业务。
3、按照规定的邮运班次交接邮件。
4、按规定的投递方式、深度、班期负责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投递工作,至迟于邮班到达后____天内将邮件报刊投交给收件人(单位)或订户。有签收手续的,手续应齐备。
5、保证邮件报刊不积压、丢失、短少或损毁。
6、按照规定上缴代办邮政业务款项。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电通信纪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9、严密保管甲方发给的日戳、字钉、夹钳和维护所发给的招牌、信箱、计量器具及其他用品,节约使用业务单式和材料。
(四)乙方指派__________同志代办邮政业务工作,该同志的组织领导、生活待遇等事项仍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付给乙方的代办邮政业务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失而引起各类邮件、报刊、邮政票款、邮政公物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票款公物的价值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通信纪律,贪污挪用邮政票款或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如双方同意继续办理,应重新签定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申请废止合同时,应在一个月以前提出,并需在选定接办人员后再办理移交,在未移交前,乙方仍应继续维持当地邮政通信,不得中断。
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公证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二:邮件报刊接转协议书
________邮政(电)局(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接转(单位)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报刊,改善当地的邮政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业务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
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的规定,甲方商经乙方同意,在____地方设置邮件报刊接转点。经双方同意,签定接转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邮政业务:
1、负责_____等,共计_____个居民小区、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组用户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签定协议时应附表标明负责接转的居民小区、街道、胡同、行政村、村民组名称)。
2、代售邮票。
3、收寄平常函件。
4、收订、零售邮发的报纸期刊。
5、其他邮政业务。
(以上不办理的业务,签定协议时应予划销)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按照规定的投递深度、班期将邮件报刊投递到乙方指定的接转地点,并与乙方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负责教会并指导乙方办理第一项规定的业务。
3、按规定班期接收乙方交来的平常函件。
4、发给乙方邮件报刊接转点招牌、信箱(筒)和业务单式(以上用品属邮局所有。不办理收寄业务的不发给信箱)。
5、对乙方进行接转质量检查。
6、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乙方接转邮件报刊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应负的责任:
1、指定____同志负责规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工作和办理第一项有关业务。
2、确定交接邮件报刊的固定地点并提供必要的用品用具。
3、按照规定的接转班期、接转方式将指定范围内的邮件报刊接转到户。至迟应于下一班邮班到达前将邮件报刊传递给收件人或订户。有签收手续的,手续应齐备。
4、按规定邮班交接平常函件。
5、保证邮件报刊不积压、丢失、短少或损毁。
6、按照规定上缴收订和零售的报刊款项。
7、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9、严密保管并维护甲方发给的招牌、信箱,节约使用业务单式。
(四)乙方指定负责邮件接转人员的组织管理、生活待遇等事项仍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付给乙方的接转邮件报刊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___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失而引起各类邮件、报刊、报刊款、邮政信箱的丢失、损毁或被窃时,应按邮政企业对寄件人或收件人(或订户)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或票款、信箱的价值由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经办人员贪污挪用报刊款或造成邮件报刊的积压延误、丢失损毁和私拆隐匿的由乙方经办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协议期满应重新签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接转人员、接转地点如有变更,应于一周前通知甲方,以维持邮件报刊接转工作的正常进行。
签署: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公证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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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2000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关于做好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0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当前加强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等价值量指标为主,对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逐步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
三、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清算应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考核国有资产的增值幅度。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五、已完成公司制改造,股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挂钩企业可试行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具体工资管理方案,由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股单
位逐级上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企业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计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经审核后,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七、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如脱钩、划转、重组)的挂钩企业,如果原来的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统一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八、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审批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企业(企业集团)的工效挂钩方案。
九、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应于9月30日以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
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

工效挂钩申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 2000年 单位:元、万元、人
---------------------------------------------------------
|序号| 项 目 |人数| 数 额 |序号| 项 目 |人数| 数 额 | 备 注 |
|--|----------|--|-------|--|----------|--|-------|-----|
|一、|上年挂钩清算情况 | | __ |19| 大中专生 | | | |
|--|----------|--|-------|--|----------|--|-------|-----|
|1 |企业户数(个) |__| |20| 新扩建项目 | | | |
|--|----------|--|-------|--|----------|--|-------|-----|
|2 |职工年平均人数 | | __ |21| 成建制划入 | | | |
|--|----------|--|-------|--|----------|--|-------|-----|
|3 |职工年末人数 | | __ |22| 成建制划出 | | | |
|--|----------|--|-------|--|----------|--|-------|-----|
|4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基数|__| |23| 新挂钩企业 | | | |
|--|----------|--|-------|--|----------|--|-------|-----|
|5 |其中:实物量指标基数|__| |24| 其他 | | | |
|--|----------|--|-------|--|----------|--|-------|-----|
|6 | 实现利税基数 |__| |三、|工资总额基数 |__| | |
|--|----------|--|-------|--|----------|--|-------|-----|
|7 |挂钩效益实际完成数 |__| |四、|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__| | |
|--|----------|--|-------|--|----------|--|-------|-----|
|8 |其中:实物量完成情况|__| |25|其中:实物量基数 |__| | |
|--|----------|--|-------|--|----------|--|-------|-----|
|9 | 实现利税总额 |__| |26| 实现利税基数 |__| | |
|--|----------|--|-------|--|----------|--|-------|-----|

|10|挂钩浮动比例 |__| |五、|累计工资储备金额 |__| | |
|--|----------|--|-------|--|----------|--|-------|-----|
|11|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__| |六、|其他经济效益指标情况|__| | |
|--|----------|--|-------|--|----------|--|-------|-----|
|12|新增效益工资总额 |__| |27|企业增加值 |__| | |
|--|----------|--|-------|--|----------|--|-------|-----|
|13|应提工资总额 |__| |28|企业资产总计 |__| | |
|--|----------|--|-------|--|----------|--|-------|-----|
|14|实提工资总额 |__| |29|企业累计负债 |__| | |
|--|----------|--|-------|--|----------|--|-------|-----|
|15|实发工资总额 |__| |30|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__| | |
|--|----------|--|-------|--|----------|--|-------|-----|
|16|实发人均工资(元) |__| |31|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__| | |
|--|----------|--|-------|--|----------|--|-------|-----|
|二、|工资总额调整情况 |__| |32|上年增加值劳动生产率|__| | |
|--|----------|--|-------|--|----------|--|-------|-----|
|17|工资总额调整小计 |__| |33|当年增加值劳动生产率|__| | |
|--|----------|--|-------|--|----------|--|-------|-----|
|18|其中:复转军人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000年8月11日
村支书挪用村提留、乡统筹款性质浅析


孙成明在担任新乐乡大河村支部书记期间,征收大河2社1998年至1999年村提留、乡统筹款计11843.27元(其中乡统筹款为6100余元)未上交,占为已有。经乡政府多次催收未果,故乡政府以拖欠提留、统筹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孙成明归还拖欠乡统筹、村提留款11843.27元,对该案村支书孙成明挪用村提留、乡统筹款的性质上发生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应是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
理由:1、孙成明实际占有这应当上交的乡统筹,对提留款11843.27元,获得了利益。2、乡政府、村委会应当收起来的统筹、提留,而没有得到其利益,受到损失。3、孙成明获得这11843.27元提留款和统筹没有合法原因,所以孙成明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二种意见:孙成明的行为属挪用资金。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二款之规定,村委会不属一级政府部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且孙成明系村支书,不是村委会干部,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挪用乡统筹、村提留款,均属挪用集体资金性质。
第三种意见:孙成明挪用乡统筹属挪用公款性质,挪用村提留属挪用资金性质。
理由:1、从收取挪用资金的性质和享有资金的所有权者看,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属村民委员会全体社员所有,且根据《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提留预算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取负责管理和依法按政策支配、使用,且用于本村范围。乡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负责管理,依法用于本乡镇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公路等民办公益事业。故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均属公共财物。孙成明挪用公款虽属公共财物,但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之规定精神,村提留费未包括于该七项内容之列,故属挪用集体资金性质,乡统筹符合第七项之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和前六项之规定精神,故属挪用公款。2、从主体身份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该《解释》中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孙成明系村支部书记,村支部委员,虽不是村主任等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但认为村支部委员会认为系村基层组织,而孙成明则系村级基层组织人员,故其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一款一项规定,村委会对乡统筹的收缴,决定其收缴方法,而乡统筹的征收方案,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乡统筹的征收是乡政府职能而交由村委会征收是政府委托,故对村委会在征收乡统筹是行使乡政府职能工作,是一种委托征收关系。根据上述认为,孙成明挪用乡统筹费应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一款(七)项规定,应系挪用公款行为,孙成明挪用村提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应为挪用资金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王远景 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