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02:15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核准职工退休年龄依据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
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993年4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各地反映,不少地方的看守所,特别是城市看守所在押人犯中,有一批“牢头”“狱霸”,肆意欺压其他人犯,有的甚至被他们活活打死;还有一些“二进宫”、“三进宫”的惯犯、屡犯带头煽动哄监闹狱,组织越狱、脱逃,教唆对抗审讯,传授作案伎俩等等。对他们的这些犯罪活动,过去虽有制裁,但由于打击不力,看管不严,管理不善,以致一些看守所的秩序相当混乱,各种事故不断发生,这就破坏了监管工作的秩序,甚至会把看守所变成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地方。按照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对于这些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从重从快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击的主要对象:
1.组织越狱和脱逃的;
2.煽动、组织哄监闹狱的主犯;
3.行凶、殴打看守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4.行凶、殴打其他人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5.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进行其他反革命活动的;
6.策划、唆使、煽动对抗审讯、审判和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的;
7.严重破坏监规屡教不改的。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紧密配合,联合办公,各司其职,从重从快处理。
1.在预审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连同该犯原有罪行,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2.在起诉期间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取证,补充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3.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犯罪的,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由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人民法院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
4.在看守所羁押的已决犯又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将重新犯罪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三、各地在打击在押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中,要选择典型案例在看守所召开宣判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震慑敌人,教育其他犯罪分子。在这一工作中,要百倍提高警惕,切实加强对在押犯的管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积极进行挽救争取工作。要堵塞漏洞,防止发生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与此同时,对看守所工作也要进行整顿,健全、建立各项制度,搞好生活、卫生管理,改变看守所的混乱状态,把看守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30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平顶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轮换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年预拨,代储企业设“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专户,储备粮按规定轮换完毕后,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核实后,冲减此户。
  代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代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市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有铁路专用线或者公路交通便利;
  (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达到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标准。
  第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定代储企业名单。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存款专户;
  (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仓号需报粮食主管部门批准;(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按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仓号;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和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应当及时调整到其他代储企业。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和占用贷款利息以及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拨付到代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收购、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代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制订。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差价补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参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十八条规定的,参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参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