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51:37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俄出口肉类使用检验讫章、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9号)
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印发的动植检动字[1996]76号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的通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规定,现就对俄罗斯出口肉类加盖检疫验讫章、加贴出口肉类检疫合格标识、加放检疫合格标签和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疫验讫章:

  (一)关于出口二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问题

  1.1996年7月1日以前已生产完毕且加盖有注册企业全称和生产日期、属宰动物

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的对俄出口的二分体肉类,凡能确保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均可继续对俄出口。超过此期限,俄方海关和边境兽医监察站将拒绝其入关。因此,请各有关注册企业及出口公司尽早组织这部分肉类出口。

  2.1996年7月1日前生产,但在7月1日后同批二分体肉尚未生产完毕的,在经检

疫合格的二分体肉上可继续加盖有注册企业中文全称、生产日期和屠宰动物种类的兽医验讫章,直至该批货物生产完毕,但注册企业和出口公司必须积极组织出口,确保该批二分体肉类也能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运抵俄方进口口岸,以免超过该期限而致俄方拒绝入关。

  3.凡1996年7月1日后开始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用于对俄出口二分体肉,均须

在臀部中上部加盖由国家局统一刻制的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生产和检验日期的检疫验讫章,不准再加盖其他标记。但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经检疫合格但不符合对俄出口条件而用于内销的二分体肉,仍加盖原兽医验讫章,不能加盖检疫验讫章。

  4.自1997年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二分体肉均须加盖有检疫验讫章。

  (二)关于出口四分体肉加盖检疫验讫章的问题

  1.1996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四分体肉均应按俄方过

去的要求加盖有兽医验讫章(1996年7月1日前开始生产)或检疫验讫章(1996年7月

1日后开始生产的),但自1996年9月1日起无论同批货物是否已经生产完毕,一律停

止在四分体肉上再加盖兽医验讫章或检疫验讫章。这是国家局根据在四分体肉上加盖验讫章非但不清晰且又增加企业负担的实际情况而同来访的俄罗斯兽医局阿维洛夫局长谈判的结果。

  (三)关于用于加工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经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检疫验讫章的问题

  1.为确保用于加工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胴体是经检疫合格并且来自注册企业自

行屠宰的动物,自即日起,各局、所要要求各注册企业在对经宰后检验合格的确定用于加工对俄出口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猪或牛的胴体(无论是带皮的还是去皮的),必须在其臀部中上部加盖检疫验讫章。非本企业屠宰或未加盖检疫验讫章的胴体一律不准用于加工对俄出口四分体肉和分割肉。

  2.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和动物检疫所在进行检疫和检疫监督时,必须通过

对企业收购动物的产地或运输检疫证明、收购记录、生产记录、检疫记录、入、出库记录等表、单和胴体上有无加盖检疫验讫章等的严格查验,以确信用于加工对俄出口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胴体是来自注册企业自行屠宰的动物,且加盖了检疫验讫章,否则,应禁止其加工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用于对俄出口。

  (四)关于兽医验讫章和检疫验讫章用印油(颜料)问题

  加盖兽医验讫章和检疫验讫章用印油一律为紫色或蓝紫色,不能用其他颜色的印油。

  印油所用颜料须为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可食用颜料。印油须妥善保管,严防被沙门氏菌和其他病原微生物污染。有关口岸局、所应监督注册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印油的被污染情况进行实验室检查,经检验不合格不能使用。

  (五)关于兽医验讫章和检疫验讫章的清洗、消毒和保管问题

  每班生产完毕,注册企业应有专人用不损坏印章的方法负责清洗和消毒验讫章,并做好使用记录。检疫验讫章须按规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不得使其受到任何污染。

  二、关于外包装上加贴检疫合格标识问题:

  凡1996年9月1日起运抵俄罗斯进口口岸的四分体、分割肉等出口肉类的纸箱外表必须加贴一枚国家局统一规格的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和标识序列号的出口肉类专用检疫标识。检疫标识应牢固地加贴在出口肉类纸箱的长侧面。

  检疫标识是俄官方机构唯一要求和承认的由中国官方对出口到其国内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担保的标志。俄罗斯兽医局及俄罗斯边境兽医监察站、俄方进口公司及俄方海关均将凭此检疫标识验放。中国向其出口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无检疫标识的,俄方表示将拒绝入关。

  因此,自即日起对发往俄罗斯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各注册企业所在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各货物离境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严格查验其纸箱外表有无检疫标识。

  国家局已组织为各注册企业印制了可供出口一个机列的四分体肉或分割肉所需加贴的检疫标识。今后各注册企业出口所需的检疫标识由各局、所按国家局统一组织印制的检疫标识的规格、颜色、内容在当地统一印制。

  各注册企业必须在纸箱打包后立即加贴检疫标识,并于使用的当天认真做好使用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日期、肉品种类、包装件数、加贴的检疫标识数量、起止序列号、意外损坏的检疫标识的数量、序列号、经手人及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卫检(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关于四分体肉和分割肉内包装中放置检疫合格标签问题:

  根据俄方要求和《纪要》的规定,凡1997年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四分体肉和分割肉的内包装中必须放置带有国家局注册编号和用英文缩写印刷的中国动植物检疫检验合格(CHINA CAPQ INSPECTED)的检疫合格标签。无该标签的,俄海关及俄边境兽医监察站和俄进口公司将拒绝入关。

  为此,国家局正在赶制该标签样本,并将于近期内下发各口岸局、所,由各局、所根据各注册企业的需要统一组织本单位辖区内的检疫合格标签的印刷工作。该标签用纸为普通70G白纸,印刷字体的颜色统一用与检疫标识相同的绿色。

  四、关于兽医卫生证书问题:

  凡1996年1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肉类,必须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

的、由国家局于大海局长同俄罗斯兽医局局长1996年8月8日共同签署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对俄罗斯出口猪肉)或格式14(对俄罗斯出口牛肉)。两种证书的固定内容部分(包括评语)均用中俄文对照印刷在证书上,空白内容由出证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用英文打印。签发该证书后,不再签发《兽医卫生证书》格式3和原对俄出口猪肉、牛肉的《兽医证书》。即用该证书取代前两种证书。

但应继续签发《运输工具消毒证书》,并应注明运输工具名称、编号。

  《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和格式14由上海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组织印刷并向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分发,其他各局、所不得自行印制。请于8月31日前向上海动植物

检疫局订购该证书。上海动植物检疫局联系人:王忠宽,联系电话:021-63265188。在11月1日前运抵俄罗斯进口口岸的,仍按原规定签发证书。

  请各局、所并通知各有关公司、注册企业严格执行《纪要》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俄出口肉类的检疫和检疫管理,并与外贸企业和注册企业密切配合,为促进我国对俄罗斯出口肉类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动检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承办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报备工作,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本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3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二)备案报告2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协调情况的有关材料等)2份。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迳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各县(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制定技术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县(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以及显失公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报送备案机关自行纠正。报送备案机关须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本县(区)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发出审查通知书,由报送备案机关自行协调。
  (三)对各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报送备案机关处理。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的审查机关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迄今地方病的危害尚未解除,仍威胁着全国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极大地影响病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为
了进一步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鉴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社会性强,涉及的部门多,落实防治措施的难度大,为加强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有一个高层次的卫生防病协调机构。建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调,解决防治经费、物资等方面的问题,要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凡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应加强管理,稳定队伍,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解决工作
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继续搞好部门分工协作。贯彻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同时也应明确分工。经与有关部委协商,现修订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附后),各有关部委应把地方病防治工作视为己任,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指导地方部
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认真解决防治经费。地方病高发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妥善安排好地方病防治经费;同时,各级卫生部门也应认真安排落实地方病防治经费,注意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提高防病防疫经费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在地方病多发的老、少、边、穷地区,要坚持防病治病
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并在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方病的防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作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现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
1.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盐加碘、改水改灶、灭螺灭鼠灭蚤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5.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二、国家计委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国家或有关部门计划。对中央直属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财政部
1.对鼠疫、血吸虫等急烈性传染病和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视疫(病)情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统筹调剂使用。
2.对碘盐加工用的碘化物,由于外贸体制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提出解决办法。
四、人事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事项。
五、农业部
1.调查掌握家畜血吸虫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治疗、病畜处理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4.负责管理所辖农牧场的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轻工业部
1.负责制订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包装、贮存和批发供应;按确定的地甲病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任务。
3.负责对从疫区收购的生皮等畜产品,在加工前消毒处理。
七、商业部
1.负责碘盐零售供应和销地的部分碘盐加工任务,保证碘盐质量和地甲病病区碘盐的及时供应。
2.负责对本部门宰杀销售的家畜进行例行检疫和检验,凡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畜产品,非经按规定处理,不得上市。
八、国家医药管理局
负责查、治、灭、防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供应,保证食盐加碘所需的碘化物货源,并将这些职责列入本部门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化学工业部
负责研制灭鼠、灭螺和杀虫药物,及时组织生产高效、安全、价廉的药物,并将之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水利部
1.负责制订水源型地氟病病区的改水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把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地质矿产部
1.负责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资源的勘探,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
2.组织参予地方病环境病因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局
参与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地氟病防治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对氟污染进行监测。参加灭螺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十三、铁道部与交通部
1.负责列车、船舶的预防鼠疫检疫,与地方卫生部门共同进行站区、港区的检疫,疫区的交通封锁、限制和设卡检疫。凭检疫证明运输家畜。
2.开辟、建设水运航道时,要同消灭钉螺结合起来,并负责航运部门人群血吸虫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铁路沿线路基两侧的灭螺任务。
3.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疫(病)区。
十四、民政部
1.负责麻风村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建村后的房屋维修。
2.负责麻风病人治愈后无家可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老病人的安置、救济工作。
3.协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地方病病区脱贫致富,帮助重点贫病户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凡患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产品,按规定处理。
2.负责稽查向地甲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十六、公安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的封锁和血吸虫病、疟疾流动人群的管理。
十七、国家教委
1.在病(疫)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医学院校和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八、国家科委
负责组织协调防治地方病重点课题的经费和仪器设备方面的问题。
十九、中国科学院
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院(所)参加和完成地方病研究的有关课题,对地方病防治和科研进行科学技术指导。参与防治的试点及推广工作。
二十、物资部
协助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物资设备。
宣传、新闻、出版部门,应积极配合,宣传报道地方病防治工作。人民解放军应完成部队驻地、场区的地方病防治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共同作好防治工作。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的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1988年9月2日